刷卡购物越来越普遍
小北要问大伙儿一个问题了——
每次输入密码、以及签字的时候
你有没有核对消费金额的习惯呢?
是不是拿过来直接就签了呢?
这事不注意
会出大问题
!!!
一次超市消费 事后出现惊人账单
江苏南京的王先生翻看信用卡账单时,突然发现,14年的1月份,王先生的信用卡消费了3200元。可是,当王先生慢慢回想起当天购物的情景,自己只在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酒,一共就花了32元钱。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他立刻赶往惠东超市去询问。
据超市的惠老板回忆,王先生3200元的消费是买了烟和酒,加起来是3198元,然后又拿了两个口香糖,凑了一个整数,所以刷了3200元。
王先生则说,买酒的时候,自己刷完卡还念叨一句32,只是没看签单的金额。
可是超市老板惠先生却认为王先生的这种说法没有根据,因为在刷卡时他的POS机清晰的显示出3200元,而且王先生也签字认可了这笔消费。
惠先生说,按照超市的付款程序,顾客刷卡时必须签字才能确认付款金额。为了让顾客看清楚消费金额,收银员还会在交易凭证的金额上画个圈,进行提醒。
就在双方互不相让的时候,王先生发现超市有监控镜头,于是他提出要调看超市的监控录像。然而,在监控录像中,王先生买酒的这段画面,竟然不见了。
双方各执一词 究竟谁是谁非
双方的分歧和矛盾不断上升,2014年2月下旬,王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超市老板惠先生和朱女士夫妇二人起诉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法官是如何判决的呢?
2014年4月30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上,原告王先生提出,在超市刷卡签单的时候,他自己并没有看金额,他完全是听到店员说了32元的金额才签字的。
同时王先生说自己的右眼失明,左眼也受到了严重影响,所以不容易看清楚。为此,王先生拿出一本2009年由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证明自己确实是四级视力残疾。
可是,被告惠先生认为,王先生在超市购买商品,POS机打印出明显的消费金额,惠先生又亲自在消费金额上画了圈提示,原告王先生签字认可。
法官要求超市提供当天消费的机打小票或者当天、当月流水账单,以此证明王先生究竟购买了什么商品,但是,法官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被告的拒绝。
被告的回答是,因为他们是一个小超市,他们从来不计算利润的,就是卖多少算多少,法官认为这个做法不太符合常理。
录像小票都缺失 超市终败诉
要监控,王先生购物的那段录像不见了,要小票或盘点清单,超市又说他们没有,这眼看就成了无头案。
为了验证被告的说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的超市进行了消费,在结账时,惠先生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在购买者的要求下提供了消费小票。
法官认为,在3000多元的一个消费当中,相对于这个超市来说是一个比较大额的消费当中,却无法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个不符合常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由原告提出主张,但超市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王先生,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消费了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冠涛不当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负担。
一审过后,被告超市的惠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超市陈述说王先生当时是买了两箱酒、两条烟,酒是金六福酒,烟是中华香烟,总价为3316元,打完折后是3200元。
这与超市在一审中所说的购买了苏烟、口香糖等陈述不同,当法官质证时,超市也依然拿不出任何证据来佐证他的说法。2015年5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后刷卡消费的时候
咱可得留个心眼
一定要仔细核对金额
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新华网、经济与法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