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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过程
2015年,苏活林、马金彪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判处刑罚,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刑事判决生效后,德阳中院对查封的越西县两家水电公司(某甲、某乙公司)名下资产启动执行程序。
四川银行凉山西昌支行(以下简称四川银行)作为某甲、某乙公司的贷款银行,认为两公司资产系其贷款建设,与非法集资无关,且某甲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主张中止执行。德阳中院、四川高院均驳回其异议,四川银行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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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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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启动后,刑事涉案财产是否应移交破产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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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及高院观点
德阳中院、四川高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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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水电站资产在刑事案件中被查封,且刑事判决主文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应返还集资参与人”,故执行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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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高一部规定,刑事退赔优先于普通民事债务,即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涉案赃物亦应从破产财产中剔除,优先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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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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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虽未列明具体财产清单,但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已查封涉案水电站,刑事判决主文概括表述“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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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某乙公司虽非刑事被告人,但资产被认定为非法集资案涉案财物,符合《刑事财产部分执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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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涉案财物应通过刑事程序退赔被害人,不因企业破产而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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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行主张贷款建设水电站,实质是对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异议,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不影响本案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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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启示
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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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财产判决可通过概括式表述+查封清单确定执行范围,无需逐一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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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退赔程序优先于破产清算,需注意涉案财物与普通破产财产的区分。
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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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金融机构需提前审查企业资产涉刑风险,避免贷款资金与赃款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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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对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而非执行异议主张权利。
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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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涉刑案件可能影响民事债务清偿顺位,债权人需及时主张权利并关注资产权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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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本案明确刑事退赔程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及破产程序,强调司法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权。金融机构在放贷时需强化风险审查,避免因债务人涉刑导致债权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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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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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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