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报道了长治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的审理过程及结果。被告人宋某某因酒后泄愤,从六楼扔下纱窗和酒瓶,砸坏车辆并构成高空抛物罪。宋某某赔偿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法院仍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因其行为情节严重且未通过社区矫正评估。此次庭审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具有教育意义,将促进社区安全和隐患预防。
高空抛物破坏了环境,严重危害了居民生活安全及公共安全。宋某某成为长治市首例高空抛物罪的被告人。其酒后在潞安集团六楼室内抛掷纱窗和酒瓶,砸坏车辆并构成高空抛物罪。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某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并依法处罚。考虑到其积极赔偿损失并获取谅解,从轻处罚。但其未通过社区矫正评估,不适用缓刑。
庭审邀请了多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旁听,对普及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具有指导意义。将促进社区加强矛盾和安全隐患的源头预防,筑牢社区安全防线。
一直以来,高空抛物因其隐蔽性和随意性,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仅破坏了环境,也严重危害了居民生活安全及公共安全。2025年3月25日,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了长治市首例高空抛物案件,
被告人宋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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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日10时许,
被告人宋某某酒后在潞安集团余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6号职工公寓楼六楼室内,为泄私愤将一扇纱窗及一个酒瓶抛掷至楼下,将被害人崔某停放在该处的本田牌车辆顶部砸坏。经价格认定,该车辆损失为733元。
2024年12月22日,宋某某赔偿崔某3000元并取得谅解。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从高空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当定罪处罚。鉴于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该案事实,被告人宋某某是在六楼高度约19米的地方将纱窗和酒瓶扔下,时间为上午十点左右,人流量大,会对不特定人员构成威胁,情节严重,且其未通过社区矫正评估,故对被告人宋某某作出依法不适用缓刑的处罚。
教育意义
此次庭审特别邀请多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共70余人参与旁听,参与旁听人员表示,通过真实案例直观感受到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对今后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将会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社区矛盾和安全隐患源头预防,筑牢社区安全防线。
来源: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