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2月19日)南京发布关于《南京地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结合南京地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展,
第二批竞价采购、议价采购、限价挂网采购药品自价格谈判结果执行之日起同步执行“两票制”
。2017年12月底前,调整完善少数短缺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直接挂网药品后,所有急(抢)救、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同步执行“两票制”。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具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具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全资或控股(超过50%,下同)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集团)药品时视同流通企业。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含国内分包装企业)、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并代为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为销售的药品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两种情形全国各限1家。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之间在省内零差率调拨药品一次可不视为一票(限“两票制”执行之日起半年时间内)。为偏远的街(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发票。纳入我省短缺药品定点储备的药品,其相应的省级承储企业在我市没有建立配送关系、但该药品确需配送的,可增开一次发票。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品、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五)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南京地区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倡导部队医院、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实行“两票制”。
(一)药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作出执行“两票制”承诺,按照“两票制”要求遴选药品流通企业,及时更换不执行“两票制”规定的药品流通企业。
(二)药品流通企业应及时妥善处理库存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完成信息化改造工作,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药采平台);承诺所有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均符合“两票制”规定要求。
(三)医疗机构应及时根据“两票制”规定和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调整优化配送渠道,按照实施时间节点调整到位。同时,完善医疗机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以适应“两票制”工作要求。
(一)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上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二)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到货验收时,应做好购进药品验收记录,查验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进行核对,做到票、货、账相符。药品流通企业在向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应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票号,将相关票据及时扫描上传省药采平台。
(三)公立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支持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药品流通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或生产企业委托的流通企业进行配送。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本市范围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打通农村药品配送“最后一公里”。
今日(12月20日),北京食药监管理局、北京卫计委联合发布《关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于
12月31日前
,通过“采购平台”完成“两票制”承诺书签订和资质材料提交工作。
关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承诺工作
参与北京市公立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使用本单位领取的北京数字证书(USB-KEY),登录“北京市医药阳光采购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为:http://210.73.89.76/),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承诺书”。
关于可视为药品生产企业资质审核工作
按照《实施方案》中“两票制”界定的要求:
(一)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商业公司,应通过“采购平台”提交《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商业公司备案表》(附表1)和集团组织结构图、股份证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股份及出资信息查询结果截屏,截屏内容应能反映出股份及出资信息并包括官方网址和查询时间)。
(二)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企业,应通过“采购平台”提交《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进口药品国内分包装企业备案表》(附表2)和代理或分包装协议。
(三)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通过“采购平台”提交《药品上市持有人委托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备案表》(附表3)和委托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