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立法是大势所趋。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将教育培训作为重点加强的执法领域。“推动校外教育培训监管立法”被写进《教育部2022年工作要点》。
2022年10月28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双减”情况报告指出,加快推动校外培训监督管理立法,进一步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过去校外培训机构乱象丛生,治理难度大,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法治化程度不足。
“由于校外培训市场外部负效应的存在,市场机制难以有效控制,政府通过‘双减’政策为过热的校外培训市场踩下‘刹车’。通过校外培训专门立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促进校外培训和学校教育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王敬波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
不过,校外培训的法律制度此前一直有待完善。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周洪宇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说,“《民办教育促进法》更多针对民办学历类学校,对校外培训的具体法条较少,重在法理适用。”
还有专家指出,2023年8月23日颁布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主要是对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制度作出规定,调整范围相对有限,且属于部门规章,效力位阶较低。
因此,征求意见稿正式出台后,将成为校外培训管理重要的法律层面的依据。
将校外培训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不是对校外培训的“打压”甚至“取消”。
“从立法目的上讲,校外培训管理并非要彻底杜绝校外培训,而在于引导校外培训立足于教育的公益性,以此为基础保障公民的教育选择权。”王敬波说。
她认为,校外培训管理的法治化,不仅强化了管理力度,同时使管理程序法定化,弥补了教育法治“重实体轻程序”的缺陷。
过去校外培训管理重要制度出台时,社会曾有“取消校外培训”的误读,此次征求意见稿出炉,会不会又被误读为“又允许校外培训了”?
事实上,校外培训从未被取消,“又允许校外培训”自然无从说起。但校外培训实行分类管理,管理手段有所区别。
教育部2021年7月曾印发通知,规定语文、数学、外语、物理等学科的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培训管理,培训机构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并由主管部门实行规模调控。体育、艺术、综合实践活动等科目的校外培训按照非学科类培训管理,可以登记为营利性法人并实行市场定价,但同样遵循教育公益性原则,成为学校教育有益补充。
行业、家长普遍关心,相比于《“双减”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是更严了还是更松了?
实际上,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双减”意见》中校外培训管理的框架,涉及准入、从业人员、材料课程、招生、时间、收费与财务监管等各方面,使得治理体系具有延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征求意见稿严格依据立法程序,有的条款只作原则性规定,给地方治理细化和创新留出空间。
征求意见稿规定,“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登记为非营利性法人。”
其中并未出现《“双减”意见》中“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规定,但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校外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调控规模结构”,这就给各地落实“双减”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双减”意见》还规定,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执行”。这也没有出现在征求意见稿中,同样体现了给地方治理留出空间的理念。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曾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专访时说,从高中教育未全面普及和校际差异大的实际出发,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的管理,由省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省高中阶段教育实际情况,探索如何参照执行义务教育阶段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是现实可行的,现阶段还不宜全国一样。
“因地制宜,在中央大目标、总方针指引下,许多政策在各地实施中都是有差异的,不独是教育如此,很正常,最适合的就是最好的。”刘林说。
地方因地制宜进行治理的同时,还在探索创新举措。培训机构“爆雷”“跑路”现象仍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家长、学生的切身利益。
征求意见稿规定,“校外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收取费用的,应当将预收费用纳入监管。”有的地方在此基础上推出了针对性举措。
广东、四川等地鼓励校外培训领域采用先学后付收费模式,由学生家长在上课之后按照约定的渠道直接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
广东省教育厅有关人士曾公开介绍,资金监管针对的是预收费的模式,需要以培训机构开设资金监管专户(对公账户)为前提。但目前全省各地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财务知识普遍比较匮乏,总体而言,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的水平还有待提高,仅凭预收费资金监管并不足以完全解决校外培训资金安全问题。
采用先学后付模式,对培训机构来说看似挑战,实则是利好。广东省教育厅有关人士说,对自己教学质量有信心的培训机构,不担心家长上完课之后不给钱。采用这种模式可以有效检验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教育口碑。
除了治理校外培训,还需要对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进行监管。
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与以往政策相比,征求意见稿的监管对象增加了教研员。这是对地方经验的总结,沈阳、郑州等“双减”试点地区均将教研员纳入了监管范围。提出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是为了防止与课程教学、考试命题密切相关的教研人员,通过开展或参与校外培训影响到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考试招生工作。
《“双减”意见》规定,线上培训每课时不超过30分钟,课程间隔不少于10分钟,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1点。但征求意见稿中并未作此规定。
这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及学生就寝休息时间具有差异,所以未对培训最晚结束时间作出完全同样规定。但征求意见稿提出,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培训时长、时段等作出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