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研讨
专题发言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孙铭溪概述了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显著成就。法院推出“首互未来”品牌,旨在以法治力量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当今数字时代,未成年人充值打赏、网络欺凌等多方面潜藏风险。北京互联网法院把未成年人放在首要位置,回应“数字原住民”新需求;坚持首善标准,以“小案件”推动未成年人权益“大保护”;突出首都特色,立足优势凝聚网络保护共识,并积极与家校社会各界合作。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判决未成年人为网络侵权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推动法律制度完善。最后孙专委对未来工作提出了更进一步的展望。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详解了算法相关案件的裁判思路,她通过厘清案件分类、检索法规案例,确立研究对象及分类标准,并尝试将其与现有法律体系对接。她探讨了算法案件的性质,区分“侵权工具”化与“中立”化,并指出司法在规则欠缺下借鉴行政法规的新趋势。在责任认定上,张教授提出三要素:行业发展影响责任边界、算法服务成本考量、及平台治理行为的合理性判断。这些见解为算法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新思路与框架。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朱阁阐述了互联网审判如何护航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AI文生图案和AI换脸案,展示了司法对新技术应用的激励与规范作用。在AI文生图案中,明确了人工智能使用者可以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鼓励创新创作。在AI换脸案中,则强调了司法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规范技术应用,防止未经同意的商业化利用。这些案例表明,司法在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既鼓励创新又维护权益,从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教授、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苏宇分析了算法治理的未来趋势,算法治理的主要支点或将从此前备受关注的算法解释体系转向算法测评。他概述了算法解释技术的演进及其司法应用,构建了完善的解释制度。然而,大模型时代带来的挑战,如计算量激增和随机性增强,促使算法治理需新思维。苏宇教授提出,算法测评或成治理新支柱,反映模型合规程度,作为法律责任的依据。同时,他也指出了转型面临的问题,包括测评基准、透明度、防止“过拟合”及恶意测评的救济途径等,需进一步探讨与完善。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主任李文超阐述了网络直播平台法律定位演变及责任承担。他基于平台服务内容、用户规模等多维度区分标准,特别是用户规模等作为责任考量关键。他提出平台归责原则,从角色定位到行为方式,明确法律责任。李文超主任强调平台责任裁判应严格保护、利益平衡、法治引领,旨在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创新,并构建网络空间协同治理体系,确保平台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作,推动行业正向发展。
清华大学智库中心助理研究员刘云聚焦自动化程序收集数据规则,指出大模型时代数据质量与来源成关键,数据需求的增加也可能催生一些数据分割自封的现象。在以AI
Agent广泛应用为代表的智能社会,自动化数据收集重要性凸显,需要提高对自动化程序收集数据的容忍度。他区分互联网数据为表面网与深网,强调数据性质决定规则设立。通过生动比喻阐述数据性质差异,并列举各国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个人建议:明确合法与非法爬取数据范围,规范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完善责任规则和协调机制。刘云老师还指出当前争议焦点,为未来研究指明方向,强调需紧跟技术发展优化法律规则。
与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江莉在交流中表示对北京互联网法院及其首互未来品牌的高度赞赏,特别是在青少年网络案件上的贡献。她期待在案件审判、未成年司法与法治教育等多方面深化合作。关于数字时代,她认为各位发言人提供了深刻多维的分析,促进了法学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张江莉强调,法学需要与时俱进,既要关注新兴领域,也要巩固传统法律基础,关键在于将现代技术融入传统法律框架。北京互联网法院正是这一融合过程的典范,起到了桥梁作用,推动了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沈括提出AI数字治理生态概念,强调司法与学界在产业、政策、法规上的互动。该生态涵盖创新研发、社群培育、数据治理等六大命题,反映数字权益重视及算法算力关注等趋势。他认为AI时代不仅是技术革新,更是权力与利益格局的重塑,涉及法律适用、公共政策与国家战略。司法在AI治理中作用关键,因其追求规则与公正,能提供确定性结论。吴沈括还阐述了AI在司法中的价值,如辅助裁断、优化程序,并强调司法需反思AI应用中的效率、准确与公正。他重申五大原则: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公序良俗,并期待学界与司法界互动丰富其内涵。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晔指出,数字科技导致社会从固态转向流动,权利形态从占有权转向共享数字权,司法从依赖立法转向供给立法,规则本身则转向经验积累与反思。她呼吁重构数字时代法治,建立回应型、共享型、法理型、创新性法治。其中,回应型法治强调法治运行回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共享型法治强调权利与法治资源共享,法理型法治强调法理比规则更具有可欲性,创新性法治则强调社会自身不断创造并验证新规则。郭晔认为,未来社会既是数字帝国的时代,也是法律帝国的时代,依法治国与以数治国应当统一起来。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孙新宽认为,新兴科技与传统法学知识呈现双向互动关系,新科技对既有法律规则和理论提出了许多新挑战,如人工智能与民事主体的关系问题引发新的思考,同时传统的法学学科也为妥当处理与新科技相关的司法案例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互联网法院充分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对与新兴科技相关的典型法律问题作出裁判,既有对传统法律规则的新发展新应用,也在一些案件中填补法律空白,促进法律发展,是司法和法学理论的良好互动。这些新的司法实践也有助于促进法学教育更加关注数字时代的新问题,助力培养更多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杨旭分享了研习数字法律问题及相关司法判决的心得体会,可以主要归纳为三个方面的“回归”。一是回归比较法例,矫正法律继受瑕疵。例如,我国个保法第16条似乎确立了绝对禁止捆绑规则,但GDPR第7-4条、德国原BDSG第28-2b条只是相对禁止。二是回归中国语境,借助现行法规范解决问题。例如,不少观点主张通过立法创设正当利益条款,但其实可基于民法典第998条实现相同功能。三是回归法学方法,确保法律适用妥当。要从现行法上解决上述两个例子,需要通过限制解释、目的性限缩、体系思维等方法论工具。
专题研讨环节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挺教授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