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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博眼球、赚流量,不得利用困境儿童个人信息进行募捐、直播带货等

公安部网安局  · 公众号  ·  · 2025-01-25 18:00

正文


关于印发《困境儿童个人信息

保护工作办法》的通知


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使用,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困境儿童,是指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界定的儿童。

第三条 困境儿童个人信息,是指以纸质、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困境儿童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通过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方式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依法进行,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并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

第五条 网信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指导网络运营者加强网络信息筛查排查,发现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并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第六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服务机构等在案件侦查、调查取证、审查起诉、法律监督、司法审判、法律援助、律师代理以及典型案例发布等工作中,应当依法做好涉案困境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七条 民政部门在组织实施社会救助、慈善帮扶、关爱服务时,要依法保护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监督指导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关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提高信息保护意识。

第八条 教育部门监督指导学校落实涉及学生隐私保护的各项规定,在奖励、资助、爱心捐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困境儿童个人及其家庭有关信息,依法保护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等儿童的个人信息。

第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行业组织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引导执业医师和其他医护人员恪守职业道德,依法保护患病或者遭受性侵害、暴力伤害等就医的困境儿童个人信息。

第十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关爱服务活动期间,需要处理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限于开展活动所必需的最小限度和范围,并做好相应的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残联在工作中加强对困境儿童的个人信息保护,避免因残疾情况等个人信息的泄露引发对困境儿童的不公平对待。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的处理,不得违规披露、泄露困境儿童个人信息。

处理不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应当取得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

处理年满十四周岁困境儿童个人信息等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取得困境儿童同意,并以明确方式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困境儿童因身心健康等原因没有表达意愿能力的,还应当征得困境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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