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同学在微信群里
分享八卦、闲聊“吃瓜”
本是出于“玩笑”
但很可能一不小心
就过了界、担了责
日前
江苏一中学六名学生
因
在微信群内辱骂同学
成为被告,被判担责
具体是怎么回事?
(以下案例人物均为化名)
“叮咚!您已被邀请加入‘品茶大会’微信群。”“小文就是个绿茶!”“她睡觉打呼像猪一样!”群主小辛在对话框里打下这句话后,迅速得到其他群友的“声援”,不时还有人发来P图制作丑化小文的表情包。
在“品茶大会”微信群中,小辛开始频繁发表辱骂、嘲讽、诋毁小文的言论。这个原本只有11人的“半封闭”空间,不断发酵着恶意。
当事人小文在偶然间得知了这个情况,翻看着群里的聊天记录,心中充满了愤怒和委屈。她鼓起勇气,
将此事反映给了学校
。
学校迅速展开调查,详细地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并对小辛等人作出了严重警告处分。同时,
群内的十一人也都被要求签署保证书,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
。
然而
事情并未就此平息
小文认为
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了严重侵害
决定通过法律途径
维护自己的权益
她以小辛及五名舍友
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
将六人诉至法院
要求他们
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损失及维权费用
法庭上,小文表示,这些不当言论不仅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还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小辛等六人则辩称自己只是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做出了这样的行为。他们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六名被告与原告为同班同学,本应团结互助、互帮互爱。然而,六名被告却故意通过建立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侮辱、诽谤、诋毁原告的评论,各被告在群内互相附和、起哄,上述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 >>
最终,法院判令六
被告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
(具体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同意),若各被告逾期不履行,将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负担;同时,六名被告还
需赔偿原告维权开支费用6000元
。因六名被告系未成年人,上述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此次事件中法院的判决
得到网友们的一致赞扬和支持
不少网友表示
“判得好!”
“未成年人不是护身符!”
还有不少网友表示
希望这项判决
能够成为典型判例
得到全国推广
也有网友称赞
小文的勇敢维权
做出了很好的榜样
↓↓
事实上,随着未成年人“触网”年龄和门槛的降低,校园欺凌的形式也从传统的暴力行为延伸到社交软件上的辱骂、造谣等精神伤害行为。与直接暴力行为相比,通过网络进行精神伤害的隐形欺凌更容易让人忽视。
是“小打小闹”
还是“校园欺凌”?
是“玩笑”还是“侵权”?
现实中
似乎不论是加害者还是受害者
对此都并不十分清楚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指出——
通常来说,网络玩笑与侵权的界限,
本质在于言论是否以侮辱贬损他人为目的并且是否产生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实质损害后果
。例如,同学间偶尔调侃若未造成广泛负面影响,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系统性、持续性的贬损行为,即使发生在“半封闭”群聊,仍可能被认定为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侵权行为若情节严重,除了依据民法典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之外,还有可能承担行政、刑事责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或诽谤他人可处拘留、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达到刑法第两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标准,将追究刑事责任。三类责任可并行追究,形成对名誉权的全方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那么,
遇到校园欺凌
我们该怎么做呢?
此前福田区制作了
家长、学生版反欺凌行动指南
欢迎有需要的人士
扫描下方二维码免费查看
↓↓
抵制校园欺凌
减少未成年人欺凌行为
让每个孩子
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
告诉孩子们
既不要做施暴者
也不要做受害者
让我们共同努力
对校园欺凌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