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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民生实事安排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 公众号  ·  · 2025-03-21 09:42

正文


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的通知

赣应急字〔2025〕20号

各产煤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省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依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矿安〔2024〕109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实施细则》并经2025年第2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5年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 考核定级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深入落实“管理、装备、素质、系统”四个要素并重原则,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办法》(矿安〔2024〕1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西省所有合法的生产煤矿。新建、改建、扩建煤矿可参照执行。

新建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停产煤矿(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复产验收前,可申请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

第三条 考核定级标准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以下简称《评分方法》)。

第四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所应达到的要求为:

一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不低于九十分,重大灾害防治、专业管理部分评分不低于九十分,安全基础管理部分评分不低于八十五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一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两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三年的;

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检查考核未通过,自考核定级部门检查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被降级或撤销等级未满一年的;

4.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间的。

二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八十分,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般事故未满半年、较大及重大事故未满一年、特别重大事故未满两年的;

2.被降级或撤销等级未满半年的。

三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总得分及各管理部分得分均不低于七十分。

第五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实行分级考核定级。

申报一级的煤矿由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初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二级的煤矿由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初审,省应急管理厅组织考核定级。

申报三级的煤矿由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初审,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考核定级。

第六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考核定级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煤矿企业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定级。煤矿和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安全生产综合信息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完成申报、初审、考核、公示、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信息化方式开展考核定级等工作的,不予公告确认。

(一)自评申报。煤矿对照《评分方法》全面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填写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报表,依据拟申报的等级向初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初审。初审部门收到煤矿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材料审查,其中,申报一级的省应急管理厅进行现场检查,申报二级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申报三级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部分考核内容抽查,经初审合格后行文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三)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对申报煤矿组织进行现场检查或部分考核内容抽查。

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煤矿整改完成后需重新自评申报,且一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等级、一个月内不得申报三级等级。

(四)公示。对考核合格的申报煤矿,由初审部门监督检查申报煤矿隐患整改合格后,将整改报告报送考核定级部门,考核定级部门在本部门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五)公告。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公告定级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被定级煤矿名单经“信息系统”报送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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