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1日,因虚构839笔兼业中介机构代理业务套取费用614590元,虚构2笔专业中介机构代理业务,套取费用9805元,吉林保监局对太保产险四平中心支公司进行处罚。
吉林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对太保产险四平中心支公司罚款16万元。事实上,四平中心支公司的案件并非孤例。
在此之前,太保产险各地分公司、支公司就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约以外的利益、虚列费用等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多次。
2017年1月3日,保监会青海监管局披露,太保产险西宁中心支公司2016年存在费用报销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的虚列数据行为,涉及金额18万元。青海监管局决定对时任该公司渠道部经理王振辉给予警告,并罚款1万元。
2月20日,保监会网站公布太保产险济南中支存在承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山东保监局对太保产险济南中支罚款10万元,对时任中支公司总经理助理冷丽莲给予警告并罚款3万元。
4月25日,湖南保监局公布对太保产险长沙中心支公司,及时任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王珏慧的行政处罚。该公司2016年3月承保的15笔商业车险,存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湖南保监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7万元,对王珏慧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对此,太保产险表示,按照集团和公司有关规定,对受监管处罚的机构,根据受处罚严重程度,对相关责任人一律追加内部问责,问责方案由总公司集中核准,确保问责到位。同时,在当年度合规考核中,还将对涉及分公司予以扣分,合规考核结果与分公司高管人员绩效考核挂钩,倒逼合规要求执行和合规责任落实。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教授兼博士生导师朱俊生表示,由于商车改革分阶段逐步推进,车险的费率与定价仍然有比较严格的管制,这使得市场竞争并不主要体现为价格与费率的竞争,而表现为通过提高手续费获取业务。
“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是另一种形式的价格竞争。通过各种违规的方式套取费用,也是为了进行费用上的竞争。费用竞争,再加上车均保费的下降,使得商车改革中保险公司的综合费用率普遍上升。”朱俊生说。
他指出,上述问题的解决之策恐怕不是简单的“严监管”,而是继续深化商业车险改革。要进一步放开对车险的产品和费率限制。虽然商车改革赋予市场主体一定的定价权,但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的空间相对有限,难以有效地将改革的成效更多地惠及消费者。
“应让各家公司通过风险定价,倒逼经营主体控制综合费用率,营造良性的经营环境。因此,必须深化费率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拓展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的空间,提升商车改革的绩效。同时,放开对产品的限制,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