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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族群建构与文化认同

社会学吧  · 公众号  · 社会  · 2017-10-08 18:58

正文

文化认同与族群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学族群研究的重点探讨领域,族群性与族群原生文化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群体认同的实践性整合过程突显行动主体的能动行为抉择,在建构论模式下人们的群体认同指涉理性选择基础之上的动态、流变特征,从一般的情况来看文化认同与族群建构之间呈现多样性的因果互构。



族群研究是当代民族-国家普遍化背景之下,人类学和民族学探讨的重点领域。在学科史上,对族群概念的看法主要存在过“原生论”和“工具论”两大流派。周大鸣在梳理20世纪70-80年代的族群理论之后,认为该时段关于族群研究的理论主要可以划分到以“根基论”和“情境论”为名目的两派之下, 他曾撰文对根基论和情境论做过进一步的解释;“根基论又可译为原生论,情境论又可译为工具论;根基论强调族群认同主要来自于天赋或根基性的情感联系……情境论者或工具论者则强调族群认同的多重性,以及随情境(工具利益)变化的特征。”

在当代,民族-国家是世界范围内普遍的权力话语模式,在一国范围内族群认同突显群体互动和国家权力话语影响两个因素的合力作用。然而,族群天然具备和“文化认同”的密切关系,特别是意识形态和民族主义的影响使这种关系在当代更显紧密。族群、民族和民族-国家及其与之相互指涉的族群认同、民族认同和国家认同之间的复杂关系和整合过程,对当代人类学和民族学从业者一直以来都具有不可抗拒的引力。在这样的学术情势下,族群认同、民族认同和民族-国家认同成为当代认同研究领域基础性的框架构成元素。

普遍意义上居处中国边疆的各少数民族在汉文献中几乎“名不见传”,见传也是一种“奇闻异录”的叙述模式;总的来说历史上的各少数民族地域略显封闭,呈现古典民族学意义上的田野调查“理想型”的社会特征。伴随现代性和全球化在当代以绝对速度和范围的铺展,少数民族与内、外之间互动频繁;古典民族学“理想型”社会的文化传统在今天“文化真实性话语”体系下,被赋予传统价值和“族群性”维护的重要地位 [①] ;而在与外来群体互动、争取民族-国家内部权力资源的过程中,当代少数民族普遍呈现出对民族传统文化认同态度的“非均衡”性分布特征,在他们身上族群性和文化认同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均衡关系。笔者认为,在当代少数民族身上“传统文化”固然有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及现实价值,文化认同是民族单位的重要延伸,但文化观念并不足以代表族群性的全部内容;换句话说“文化”是“人”的重要延伸,但“文化”并不足以代表“人”的全部,权力话语下的“文化”概念突显“文化”意义的相对性和范围的局限性。


“原生论”和“工具论”话语模式下的族群性与文化认同



在中国“族群”(ethnic group)一词属外来概念,20世纪60年代以前,族群研究少见于中国的社会科学领域,在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族群”是对ethnic group或ethnicity的翻译,潘蛟认为这种译法来自于台湾学界,而且时间不会超过20世纪60年代。20世纪20年代以来,西方学界关于族群理论文献便广泛出现于人类学、社会学和政治学等诸社会科学门类之内。概而言之,关于族群研究相关理论在西方学术界的发展,大致可分为“原生论”与“工具论”两大理论视野。

普遍层面上,“原生论”强调族群单位的稳固性和持续性,认为人在其本质上首先可划分为同质的“种族”共同体范畴,而具体到下一层级的“族类共同体”则是由“语言、血缘和土地等要素构成”;而“工具论”则持“功能主义”之目的,认为族群性伴随具体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境而改变,从理性选择的角度出发,强调人们的族群归类是为了特定的政治、经济目的,其背后往往存在精英的权力操作。

潘蛟认为,作为一种族性理论,“原生论”和大程度上源于对该问题的反思:即为什么人们的族群意识如此难以化解,为什么人们在依据其出身来确认自己族裔归属和族籍的时候,对待那些能够建构其共同世系和起源的信念,人们大都只挑选那些确信能够反映其世系起源的文化特征来做自己的群体标识?在这样的理论预设下,族群认同趋向于表达一种亲属关系的延伸,其可被视为是人性当中某些非理性情感的结构外化,或某种根植于“种族”基因之下的生物学理性隐喻;由此,在人类学“原生论”模式下,族群认同可进一步划分成为以格尔茨为代表的文化历史学派和以范登·伯格为代表的社会生物学派。

具体说来,在“原生论”话语的社会生物学模式下,族群性被视为群体成员对本族文化的深度依懒及延伸,行动者的群体分类以“文化特征”的差异性为分类的标准。在以Pierre L.Van den Burghe,Joshua Fishman,Edward Shils等人为代表的“原生论”者看来,族群符合一种人类群体分类与生俱来的“天然”隐喻,是一种天然的分类单位,形成这种天然分类聚合单位的基础包括:种族、宗教、语言和聚居地等。在他们看来,“原生模式”下族群所呈现的具体历史文化形貌,其内在动力来自于人类种族非理性情感之下的人类生物学共通性基础,这些文化形貌是人自身基因追求生存的包容性表现;与格尔茨等人不同,社会生物论者坚持认为基于“原生情感”和“原生纽带”的人类群体建构,只触及到了人们群体认同的表面,群体情感并非无理性的群体联结纽带;所谓“原生情感”和“原生纽带”根植于人类生物学基因层面的自私,暂时的群体情感层面的“非理性”是为了在长远的生存意义上实现“自私的基因”的延续目的。基因的这种自私性,有时人们的群体建构较为复杂的表现出所谓“偏护亲属”和“裙带主义”的行为动机,而族群认同和族群组织正是这种“裙带关系”的延伸和政治外化。纳日碧力戈认为,“原生论”把族群的最小单位划分到了基因层面,人类自私的基于及其生存需要,给族群提供了动力来源。

而在以格尔茨为代表的原生论者坚持“文化特征”及其基础之上形成的“文化认同”是行为主体之相互牵涉的“原生纽带”,族群性的合理构成其基础是行为群体“文化特征”之间的差异性。格尔茨认为,人们的群体建构偏重于依附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在建构族群认同的过程中,这些历史文化特征被人们赋予特定的象征指示意义,作为群体的文化表述用以区分“他、我之别”。在当代普遍的民族-国家话语体系下,这种关乎群体的历史文化符号和民族主义联系在一起,具备现代国家政治生活层面的普遍合法性。在格尔茨看来,族群指涉一种以“原生情感”为基础的行为群体的建构过程,“人们在血缘、语言和习俗等方面所呈现出来的一致性,蕴涵着一种自在自束、难以名状、有时是难以抗拒的强制力。”在“原生论”话语的历史文化模式下,族群性被视为一种指涉“原生情感”的具体社会-历史问题,由于人的自身属性,这种群体情感联结突显“非理性”的意蕴。在格尔茨看来,文化并不是那种与“功能主义”或者“理性选择”相联系的人类群体行为模式或规范,它应该涉及人们赋予具体行为以象征意义的主观态度,及在其基础之上形成的一套行动逻辑和意义模式,而族群性也包括在这样的逻辑和意义模式之下,它被具备这样逻辑和意义模式的行为主体——人——来建构。

在“工具论”者看来,族群性在逻辑层面的合理预设应该是一种个体、群体间“资源”博弈的工具,人是具备理性的,族群建构生产于人们的权力对峙之中;族群性生成于基础性的资源争夺过程,包括衣食住行和与生存相关的方方面面。在“工具论”话语体系下,族群建构关乎社会、文化、政治、权力等资源的各种利用,族群隐喻社会-文化的“阶层性”和“目的性”。Paul Brass和Abner Cohen认为,族群主要触及社会、政治和文化资源的群体博弈,它可以为不同利益群体和阶层服务,族群精英惯于利用群体符号标签,来实现自己的政治目的,在这种情境下文化变成政治操作的工具:以族群成员建构文化差异为基础,族群成为一种非正式的政治组织。

具而言在“工具论”者看来,族群的最大属性是人们为了追求利益而不断操作的一种话语和行动工具。理论预设包括:只要能够增加利益,族群纽带和群体主义就会获得巨大的号召力,而族裔和族籍也并非是一成不变或者“原生”的,在“理性选择”的动力感召之下,人们会依据情境和场景不断变换自己的“身份”归属。正因此,有时在翻译“工具论”的时候,学术界一般将其直接译为“场景-工具论”(circumstantialist approach)。在具体情况下,“工具论”模式下的族群性由于政治、经济和权力话语的场景转变,而发生相应的变化。在一般意义上Abner Cohen被认为是“工具论”的早期代表,他的著名论断是:“人是双向度的,不仅具备‘原生情感’象征意义的非理性联结一面,更包括它‘政治人’的一面,族裔之所以具有对普通大众的感召力,是因为它具备实际的政治功能和目的。”通过研究西非最大的跨国族群豪萨族人(Hausa)Cohen发现,分布于许多西非国家的豪撒族,以族群模式表现出人与人之间充满信任的社会网络,在促进豪撒族的贸易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族群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兼具了工具理性的实用与价值理性上的意义。

另一位“工具论”的代表人物是Paul Brass,与Cohen不同Brass认为族群代表一种社会、政治和文化的资源,不同阶层的人们利用它来为自己服务,而精英们则利用它来争取群众的支持,实现自己的政治和权力目的。Brass强调政治权力在当代对文化的普遍操作,在他看来群体文化差异不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原生”模式,更多的时候通过族群,文化差异被人为建构出来成为本族的象征符号资本,而这样的“文化制造”模式在现代世界民族-国家普遍权力话语体系下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物。Brass强调,作为一种人群范畴的族群和作为一种共同体范畴的族群是有区别的;作为一种人群范畴的族群,其范围可以包括绝大多数客观上存在文化差异且理论上或实际上已具备了劳动分工和再生产能力的人们群体;而作为一种共同体意义层面上的族群范畴,是指具备明确的主观群体意识,并且利用符号来积极加强本群体内聚力及与“他群”区分开来的人们群体,往往这样的族群范畴触及社会地位与群体权力。Brass认为,族群性一方面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持久性的问题”(perennial problems)——族裔、族籍及生命意义——做出回应;另一方面,族群性也具有实用性功能,它能够在行为主体的现实社会活动空间范围内,满足人们自身的利益诉求。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工具论”者认为族群建构是否具备上述功能也是,族群——政治组织——边界强化或者淡化,甚至有些场景条件下群体边界消失的重要原因。在现实的社会生活,特别是在Brass所关心的政治、权力生活中,作为一种群体归类方法,族群边界和群体意识由共同体内部和外部成员协商而定。同时,个体作为某一族群成员的确认——族裔或族籍,既要获得群体内部的认可,也需要群体外部与之形成的差异性;而促使这种“归类”得以实现的社会环境:便是具体场景内的资源竞争和权力争夺;换言之,一个族群自身文化传统的丰富性、语言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宗教信仰的特点等因素,并不能决定一个族群是否具备内聚力,也不能判定一个族群能否不被其它群体所同化吸收。


建构模式下“族群性”与文化认同之间的相互关系



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民族学、人类学关于族群研究的理论取向已经不再强调族群的客观识别和“原生”、“固化”特质,而主要注重其主观建构的行动实践。西方许多关于族群认同的研究和解释,在概念和理论上都受到了建构模式的影响和启发,在许多研究中对族群建构论都有着不同程度的探讨和发展。在族群认同建构模式下,文化认同与群体建构突显一种行为主体基于特定情境之下的能动结合:族群性被视为整合“原生群体情感纽带”和场景“理性选择”互动之下关于群体社会关系的综合表述,关注视野范畴触及理性选择、文化认同、群体边界、群体互动及国家权力等诸因素的过程性整合,而非某一因素对族群认同产生基础性、决定性影响。与“原生论”和“工具论”不同,“建构模式”主张基于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群体“原生情感”对族群建构具备“群体纽带”的联结影响,但文化认同并不是决定族群形成的主要原因;与此同时,“建构模式”也承认群体“分类”包含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但理性选择的结果并不仅仅包括族群归类,人们的群体认同在很多情况下不是理性预设所能够完全解释的。

Ethnic源于希腊文Ethnos一词,原意指部落与种族,15世纪晚期ethnic最初出现在英语语用体系时,用以指称非犹太教和基督教徒的各种族成员,是野蛮人和异教徒的代名词;在现代,该词的含义与法则和风俗有着密切的关系, ethnic group 常用于指生活方式或文化上与其他团体有差别的任何团体,呈现区分“我群”(in-group)与“他群”(out-group)的含义。

人类学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很少使用“族群”((ethnic group)一词,它的出现部分上是为了取代“种族”(race)和“部落”(tribe),成为“文化群体”的同义词。族群(ethnic group)涉及人类学研究当中的共同体分类、规划范畴,马克斯·韦伯对族群概念的界定,可视为西方早期族群研究的重要理论来源;他认为:“对于群体关系的信念,无论它有无客观基础,都能产生重要结果,对于政治共同体的形成有其如此。我们应该把那些或由于体形相同,或由于习俗相同,或由于两者均相同,或是因对殖民化和迁徙记忆的相似,而对共同的血统、共同起源拥有主观信仰的人类群体称为‘民族’(ethnic group);这种信仰对非亲属的群体认同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民族’来讲有无客观的血缘关系并不重要。”

韦伯强调:“族群是指某一群人‘主观’相信或认为他们是不同于别的群体的一个群体,建立在它的成员共享某种信仰的基础之上,而这种信仰一般是族群成员主观意识里关于来源于同一祖先的共同认同。”韦伯的族群定义,被很多学者视为是族群认同——建构论模式——重要的理论源头。在韦伯的观念里,族群联结的纽带包括:“体型与习俗相似,殖民与迁徙记忆相同”,族群性形成于这些联结纽带之上人们确信自己是出自某一祖先的共同后裔的信念;这种信念对群体形成的宣传具有重要意义,至于客观上是否存在真实的血缘和族裔关系,在韦伯看来并不是非常重要的;共享的政治记忆、传统的偶像影响、共同语言、共同的宗教信仰、外貌、日常行为、生活方式等,都会助长关于族群认同的亲和力,这些内容都涉及行为主体的荣誉与尊严。

1948年美国学者修斯(Everett Hughes)提出了“族群内部”(ins)和“族群外部”(outs)的概念,这种从认同层次上把人们的族群观念进行区分的做法,对后来的族群认同建构论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的意义在于指出了族群并不一定与客观条件有着必然的联系,行为主体可以凭借自己的内心主观感觉来对族群进行区分。其后腾尼斯(Ferdinand Tonnies)指出在前工业社会关于人们共同体的建立基础在于“密切的亲属关系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每个人都与特定的一群人保持着“血融于水”的关系。他把前现代的欧洲农民社会那种建立在血缘和地缘之上的小型、封闭的村庄称为“共同体”(或社区),在这样的条件下他认为群体对于成员的部分规范是不成文的,人们之间在生活和几乎所有方面都相互依靠;而所谓的社会则建立在大规模的城市化与工业化之上,以法律和其它正式制度作为社会发展的保障,在他的观念里“共同体”和“会社”分别针对不同条件下的人们群体范畴,所谓的“共同体”判定依据是: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紧密程度和相互依存的力度。

1951年,美国人类学家亚当斯(R.N.Adams)强调了“我群意识”或“群内意识”(wegroup consciousness or ingroup consciousness)的概念,他认为:“关于个人与群体之间一体感的这种‘我群意识’或‘群内意识’,周期性的产生自日常或者群体成员之间频繁性的接触过程之中,亲缘和地缘关系是产生这类‘意识’的事实基础。这种‘我群意识’关乎群体的共同利益、经济需要和人们之间的友谊联结,在心理上群体成员普遍对‘我群’产生依懒感。”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仿佛只有类似复数第一人称的“我们”而,缺乏单数第一人称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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