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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法官头痛的“疑难”问题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4-06 06:53

正文


文/唐豪

由于在某法院实习的缘故,我最近接触到一个法官眼中的“疑难案件”。案情并不复杂,简述如下:

某内河航道上,一艘运输船舶途经该水域时,撞到河道一旁的水产养殖网箱,导致网箱破损沉没,箱内饲养的鱼全部逃跑,由于肇事方和受损方就损失的数额协商不成,受损方遂诉至法院。

该案中,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事故发生时网箱内到底有多少鱼,从而确定受损数额。

在我看来,该案件法律关系明确,处理起来应该比较简单。思路大致是,法官责令受损方对网箱中饲养的鱼的价值(包括品种、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举证,同时法官参照同一河道相同或类似网箱中饲养的鱼的价值为基准对受损方的举证进行评价,以此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受损价值。

主审法官却“语重心长”的问我, 万一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上诉怎么办? 此时我顿悟,原来法官眼中的疑难案件,并非是由于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复杂而疑难,而是基于上诉率等因素的考量变得疑难。

有一句法谚称“法之理在法外”,这句话套用到这里来,大致可变为:疑难案件的“疑难”因素大多来自案件之外。

管见以为,疑难案件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

  • 一类是案件本身的因素导致案件疑难,比如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众多、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模糊、案件种类新型等,这类疑难案件可以称之为 真疑难案件

  • 另一类是由于案件之外的因素导致案件疑难,比如舆论导向、外部力量干涉、内部考核机制等,这类疑难案件可以称之为 伪疑难案件

在司法实践当中,真疑难案件相对较少,相当比例的疑难案件都是伪疑难案件。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伪疑难案件。

伪疑难案件大量产生的原因为何?浅见以为,原因不外有二:

第一
外部原因: 干涉因素过多。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可知法官对案件具有独立审判权,法官可以而且应当依法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这也是“由审理者裁判”的应有之义。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受到来自案件之外的因素干扰,比如民众舆论、行政力量等。在外部因素的影响下,法官难以完全依照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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