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唐豪
由于在某法院实习的缘故,我最近接触到一个法官眼中的“疑难案件”。案情并不复杂,简述如下:
某内河航道上,一艘运输船舶途经该水域时,撞到河道一旁的水产养殖网箱,导致网箱破损沉没,箱内饲养的鱼全部逃跑,由于肇事方和受损方就损失的数额协商不成,受损方遂诉至法院。
该案中,双方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事故发生时网箱内到底有多少鱼,从而确定受损数额。
在我看来,该案件法律关系明确,处理起来应该比较简单。思路大致是,法官责令受损方对网箱中饲养的鱼的价值(包括品种、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举证,同时法官参照同一河道相同或类似网箱中饲养的鱼的价值为基准对受损方的举证进行评价,以此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受损价值。
主审法官却“语重心长”的问我,万一当事人不服判决结果,上诉怎么办?此时我顿悟,原来法官眼中的疑难案件,并非是由于案件本身法律关系复杂而疑难,而是基于上诉率等因素的考量变得疑难。
有一句法谚称“法之理在法外”,这句话套用到这里来,大致可变为:疑难案件的“疑难”因素大多来自案件之外。
管见以为,疑难案件依其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
在司法实践当中,真疑难案件相对较少,相当比例的疑难案件都是伪疑难案件。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讨论伪疑难案件。
伪疑难案件大量产生的原因为何?浅见以为,原因不外有二: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可知法官对案件具有独立审判权,法官可以而且应当依法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这也是“由审理者裁判”的应有之义。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经常受到来自案件之外的因素干扰,比如民众舆论、行政力量等。在外部因素的影响下,法官难以完全依照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从法院内部管理来看,由于内部考评直接牵涉到法官的薪资、级别、职业发展等切身利益,所以法官的行为受到考评机制的影响较大。
例如对涉访案件的处理,因为法院内部也承担着一定的维稳任务,故而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格外小心,多对案件进行软处理,例如调解、延期审理、上报审委会等。
再比如法院内部强调调解率、结案率等指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就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法律的原则性,圆融的追求案件处理结果符合考评要求。借助“收益—风险”分析模型,在这里可以较为容易的理解法官如此行为的原因。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出于趋利避害的考量,很可能会通过各种方式将案件的审理风险转移出去。
法官面对外部干扰因素该如何应对,个人认为,法官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裁定即可。各位看官大概觉得这个建议“大而无当”,但在这类案件面前,审理者的裁量权并非“大而无边”,反而受到来自当事人各方的监督,法官的判决只有在法律上经得起推敲,做足了功夫,裁判者的裁判才能堵得住各方的嘴。应该说,这也是一个各方平衡之后的选择,是一个最不坏的方法或者具有可操作性的路径。
在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中,看客可以指责主审法官的专业素质不够,但是只要裁判结果、量刑结果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就不能认为判决违法。最高法近年来也发布过《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这类文件对减少司法活动的外部干扰也有一定的作用。
“解铃还须系铃人”,由法院内部考评标准造成的疑难案件,还需要法院内部进行改变。要想审理者独立的裁判案件,没有后顾之忧,法院必须为审理者营造良好的审理氛围,舍弃不必要的评价指标,让审理者安心办案。但是在当前,想要一步到位的改革当前法院内部的评价指标,难度相当之大,可以采取逐步变革的方法予以解决。
顺便一提,文章开头提到的那个案件以调解结案。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民诉法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