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伴在工作生活中总会遇到一些法律问题
比如
熊孩子乱花一大笔钱究竟算不算数?
肚子里的宝宝究竟能不能继承遗产?
辛辛苦苦玩的网游装备被盗法律管不管?
.......
这些问题都可能在老百姓生活中遇到
那特报君就带大家了解下其重要性
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就此作说明。
李建国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和民法总则的制定。编纂工作按照“两步走”的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即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按照进度服从质量的要求,具体工作安排可作必要调整。
那么
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总则(草案)有哪些亮点?
和我们的日常生活有啥关系?
“路见不平一声吼,紧急关头显身手”
但见义勇为者受了损害
责任谁来负?
紧急救助时不慎给受助人造成伤害
是否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为匡正社会风气,鼓励见义勇为的行为,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关于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时说。草案同时规定,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全国人大代表马瑞强表示,与三审稿相比,草案在原来规定的“救助人有重大过失”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受助人遭受“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作为需要救助人担责的前提。
此外,根据民法总则草案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您好,请问您是车牌号XXXX的车主X先生吗?”
“您好,您在XXX小区的房子考虑出售吗?”
接到陌生人来电,却能准确报出你的个人信息
这里面就有问题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许多企业根据掌握的个人信息向客户提供更加精准的服务,问题就在于要把正当使用和非法使用区别开来。”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说,与三审稿相比,草案新增了“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确保依法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的表述,就是要对合法和非法使用进行区别。
根据现行民法通则规定
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但随着社会发展经济交易方式不断创新
要求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对此,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李建国表示,这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这样一起案例:
女儿尚在娘胎中,父亲因工伤不幸去世
家人获得工伤保险金后,却并未给女儿留存
几年后女儿一纸诉状将母亲等人告上法庭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意味着胎儿只有在出生后才有民事权利。不过,现行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日前一则新闻引发热议
“孩子偷用母亲手机打赏网红25万”
事实上,随着现代生活和教育水平的提高
儿童的生理和心智发育水平较以往有了新的变化
现行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法总则草案将这一标准降低至六周岁,规定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儿童买东西到底算不算数,一方面要看其年龄,另一方面也要看其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是否相适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规定的“六周岁”提出了意见,社会各界也有一些不同看法。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底线究竟定在几周岁,仍在讨论中。
一方面,互联网改变人类生活
信息数据所承载的价值日益增大
另一方面也出现了诸如“QQ币”“网游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
在这种背景下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够得到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草案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门提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近年来,各地不少村子引入公司化运营机制,建立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因为没有法律上的“名分”,村委会在很多经济活动中无所适从。
针对这些情况,民法总则草案专门设立了“特别法人”,其中就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告诉特报君
你是怎么看呢?
来源 | 综合新华社、央视新闻
编辑 | 理鹿
深圳特区报
深圳权威媒体资讯平台
长按二维码关注我们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