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武魏楠
随着2024年走到尾声,电力市场也开始如火如荼地准备起2025年的各项工作。文件通知、最新规则、中长期交易都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中。
2024年12月17日,山东省能源局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做好2025年全省电力市场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为第一批电力现货试点省份,同时也是目前仅有的3个正式运行电力现货市场的省份,山东省的文件对于明年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而文件中潜藏的一系列“暗语”正与当下电力市场的种种事件相关联。
《通知》中在“完善发电侧参与市场机制”环节指出:分类、有序推动新能源场站参与市场,2025年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量参与现货市场比例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2024年底前已经完成竞争性配置、列入省级年度建设计划的风电和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后期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这个关键就在于“后期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今年以来,新能源消纳的问题突然再度集中爆发,讨论异常热烈。《能源》杂志也先后撰文《深度 | 新“弃光”时代》、《封面策划 | 新能源消纳遇阻?》讨论了相关话题。
从记者获悉的相关信息得知,新能源入市的相关全国性政策正在积极制定之中。其中,主张实现新能源全面入市的一方,认为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让电网公司不再担负着沉重的新能源消纳比例红线,而是新能源与用户直接商讨消纳问题。
而对于发电企业来说,新能源全电量入市目前看起来很可能会导致收入不确定的结果,因此并不积极。
山东省明确提出“后期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我们可以大胆猜测,新能源入市政策的博弈已经到了最后关键时期。大概率在2025年就会有最终的结果,因此《通知》中才会特意补上了这么一句关键话语。
另一个可以支撑这一猜测的论据是,在《通知》最后的其他事项中,也特别提及:当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时,本年度后续月份未执行的电力中长期合同和零售合同不再执行,山东电力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本年度后续月份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和零售市场交易。
就在12月17日,山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健全完善新能源消纳体系机制促进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明确提及“稳步推进新能源入市……2030年起,新增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实现全面入市”。相信这一时间线会在全国性政策推出后,得以加快推进。
除了规定新能源参与市场的相关问题,发电侧参与市场的机制中还提及了有关中长期限量、限价等相关问题。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燃气机组不受中长期合约比例下限约束,自主选择参与中长期和现货市场。
随着各地电力市场化程度的加深,中长期交易的各类矛盾和遭遇也逐渐浮出水面。近期就有西南某省售电公司不满交易中心中长期交易规则、怀疑内幕交易等事件发酵。广东省也出现发电、售电对年度交易电量比例等问题存在争议的情况。
电力中长期市场作为电量市场化交易的主体部分,在我国电力市场中仍占据稳价保供“压舱石”的重要地位。一方面可以锚定价格,另一方面可以确保收入、降低风险。
但目前我国的电力中长期合约还是强调物理执行、实际发电、实际用电,而并非相对纯粹的金融合约。这就对发电机组(特别是新能源)的发电能力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现货模式下,中长期合同均带曲线签约,由于新能源出力具有波动性、间歇性,致使新能源发电出力曲线难以与用户的用电曲线匹配,特别是难以实现长周期的与用户曲线相匹配。差价合约执行和偏差考核,使得原本用以提前规避风险、平衡供需、稳定市场预期而设计的中长期交易已成为影响新能源发电企业盈亏的重要风险。
一旦出现类似“信息不对称”这样的问题,中长期交易就很容易滋生风险、亏损,甚至是腐败问题。这也正是《通知》强调“做好信息披露和交易监管”的重要原因。
在首先强调了发电侧的相关规定之后,《通知》先后强调了“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管理”和“加强用户侧政策宣贯引导”,把重点直接指向了零售市场。
一直以来,电力市场化改革都存在一定的“重批发”、“轻零售”的现象和思维。2015年新一轮电改启动之后,早期市场以发电侧单边降价为主,用户吃着降价红利,售电赚着差价利润。而随着电力市场供需情况的变化,这一片岁月静好的场景被打破。“涨价”成为市场化进程中各方博弈的焦点问题。
无论是售电公司违规操作、还是用户对市场理解得不够透彻,过去几年在全国范围内都有着惨痛的教训。比如南方Z省曾直接通过下发政府文件的方式,要求售电公司放弃部分利益,让渡给工商业用户,以缓解企业的电费压力。
不能正确理解电力市场化,再加上对零售市场规范、信息透明度监管的不严格,是这一系列问题背后的核心因素。
这些漏洞必须填补,就必须对售电公司有更多的约束,也要对用户更多的引导和宣贯。山东此举,或许可以成为全国零售侧市场规范化的第一步。
在《通知》的绿电交易环节,规定了:全电量参与市场的新能源签订绿电合同时,合同中明确交易电量、电力曲线、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部分电量参与市场的新能源签订绿电合同时,合同中明确交易电量、电能量价格和环境溢价。
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只有全电量新能源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电力曲线,而部分电力参与市场的新能源却不需要。
在绿电交易中明确新能源曲线,可以更好地体现用户对于新能源的消纳,也能够更好地表现出电力的时间属性。
可以猜测的是,文件中的部分电量参与市场新能源不明确电力曲线与燃气机组不受中长期合约比例下限约束,都是有着说不出口的考量,最后一定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但是从市场的公平性角度出发,无论是否全电量参与市场,都应当给予发电机组平等的市场地位和权利。部分电量参与市场的新能源完全可以同样在合同中明确电力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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