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6 月 14 日,有用户在问政四川官网投诉称,
中江县人民法院帮助网贷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异地立案开庭,在未接到任何通知以及调解的情况下冻结了其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给生活带来巨大压力,甚至连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
。该用户表示与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并未重新约定由仲裁委裁定,认为对方提供的合同存在漏洞且多方面违规操作,同时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中江县人民法院撤销违规操作并解除冻结。
2024 年 7 月 2 日,中江县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回复。
经查,您系我院执行案件(2024)川0623执308号案件的被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依据(2023)庆仲网裁字第B69号仲裁裁决书和相关法律文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对你财产进行冻结。我院对您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针对此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我们法院需要先冻结被申请人的微信、银行卡等账户,冻结后再通知被申请人,因此相关的冻结文书会晚一些送达。
您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仲裁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及约定的仲裁条款予以受理,案件编号为(2023)庆仲网案字第B69号,案件受理后,仲裁委向你以短信提醒的方式向借款时预留的手机号码(1833892**06)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等,案件依法为您预留答辩期5日,您在答辩期内未及时与仲裁委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并对案件管辖及实体提出异议,答辩期满,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向您的预留手机号码(1833892**06)发送组庭短信通知;仲裁委办案秘书多次拨打您均提示无法接听,随后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书面审理了案件,依法做出裁决,裁决结案并给您的预留手机号码(1833892**06)送达了仲裁裁决书;
2、您与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纠纷中,
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对您的债务向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故该担保人对您的债务范围内的本金,利息等承担了连带责任,依据民法典552条,此担保有效,经上级法院指定由我院进行执行,故仲裁生效的裁定文书的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
我院工作人员与您电话进行沟通,告知您相关信息,我院已依法作出解冻裁定书,请您耐心等待。以上回复我单位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沟通,如您对上述的回复和处理结果有任何疑问,欢迎拨打电话08387239903进行咨询。感谢您的来信!祝您家庭幸福,生活愉快! 中江县人民法院
湖北消费金融又如何突破管辖权来冻结用户账户的?
在这个案例中,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实现了对用户账户的冻结:
一、仲裁途径
1. 依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案件编号为(2023)庆仲网案字第 B69 号。
2. 仲裁委向用户借款时预留的手机号码以短信提醒的方式送达仲裁通知书等,为用户预留 5 日答辩期。用户在答辩期内未及时与仲裁委联系沟通案件情况并对案件管辖及实体提出异议。
3. 答辩期满后,仲裁庭依法组成,并向用户预留手机号码发送组庭短信通知。仲裁委办案秘书多次拨打用户电话提示无法接听,随后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书面审理案件,依法做出裁决,并向用户预留手机号码送达仲裁裁决书。
二、担保与执行地确定
1. 德阳平才科技有限公司对用户的债务向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依据民法典 552 条,此担保有效。
2. 经上级法院指定由中江县人民法院进行执行。由于有担保关系及上级法院指定,使得执行所在地为中江县,从而实现了通过中江县人民法院对用户账户进行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