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伊士曼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对当事人处以其2016年度销售额487,574,226.99元5%的罚款,合计24,378,711.35元人民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案处字〔2019〕第000201710047号
当事人: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10000717858047P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399弄3号6楼。
法定代表人:GULFERAZALI
注册资本:1340万美元
经营范围:受母公司委托向境内外的关联企业提供投资经营决策服务,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研发和技术支持,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员工培训和管理,饲料添加剂的批发,化工品的进出口、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并提供其他相关配套服务,企业咨询管理,技术咨询。(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8月16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当事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 本案查明事实如下:
一、涉案主体信息
经查,
本案当事人属于伊士曼集团,系伊士曼集团中国区经营总部。
在本案中,当事人负责“Texanol”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单异丁酸酯(以下简称“Texanol醇酯十二”)、TXIB品牌增塑剂、Optifilm品牌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以下简称“OE300醇酯十六”)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业务,具体包括制定销售政策、产品价格调整、合同及订单条款拟定、制订产品需求计划、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客户关系维护、提供产品技术支持服务等,对外以集团总部名义与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相关书证显示,进口Texanol醇酯十二、OE300醇酯十六商品在华地区的销售服务亦由当事人提供。
关联公司一:伊士曼化工公司,位于美国田纳西州金波斯特,系伊士曼集团的经营总部,负责集团整体管理等。在本案中,伊士曼化工公司仅对当事人制定的销售政策进行形式审核,不直接参与相关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销售业务。
关联公司二:齐鲁伊士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伊士曼公司”),位于山东淄博,系伊士曼化工有限公司(为伊士曼化工公司全资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于2002年合资设立,主要负责Texanol醇酯十二和OE300醇酯十六商品的生产及供货业务。在本案中,当事人为齐鲁伊士曼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营销和销售“TXIB®增塑剂”、“Texanol®醇酯”及其相关产品和其它化工产品的独家代理商,拥有独家营销权。齐鲁伊士曼公司对涉案产品销售事务无决策权,仅根据当事人发送的产品需求计划以及客户下达的订单安排生产并供货。
二、本案涉及的相关市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之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根据《反垄断法》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相关市场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应当从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本案涉及的商品主要是满足生产性需要,因此本局重点考察行业生产者的需求,从商品的特性、用途、价格等方面进行需求替代分析和供给替代分析,将本案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市场。
(一)相关商品市场
醇酯十二是应用于水性建筑涂料(包括乳胶漆、真石漆、多彩涂料等)领域的一种主要成膜助剂,为相关涂料生产企业的必要原料。根据《建筑涂料水性助剂的分类与定义》(GB/T
21088—2007),成膜助剂是指能降低乳液及乳胶漆最低成膜温度的助剂。
水性建筑涂料具有环保、施工方便、涂膜干燥快、透气性好、耐水性好等特点,主要应用于我国建筑墙面装饰材料领域。乳液是生产水性建筑涂料的最主要原材料,但是大部分乳液自身的最低成膜温度较高,难以在正常施工环境下成膜,因此需要添加成膜助剂,帮助其形成连续均匀的漆膜。综合产品用途、特性、价格及相关环保标准等方面因素,目前国内市场上可应用于水性建筑涂料领域的成膜助剂沸点均在250℃以上,且不含乙二醇醚及其酯类等有害物质,主要包括醇酯类成膜助剂(醇酯十二、醇酯十六),丁二酸二异丁酯、戊二酸二异丁酯、己二酸二异丁酯混合物,二羧酸酯,三丙二醇丁醚,二乙二醇己醚类成膜助剂等。
考虑到分子结构相似的成膜助剂,其产品性能往往接近,且醇酯十二的市场应用广泛,常被作为比较基准,相关使用数据更具有统计学意义,本局首先分析醇酯十二与非醇酯类成膜助剂的替代性,其次考虑不同醇酯类成膜助剂之间,即醇酯十二与醇酯十六的替代性。
1.醇酯十二和非醇酯类成膜助剂的替代性分析
从需求方面分析,醇酯十二和非醇酯类成膜助剂之间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理由如下:
一是醇酯十二与非醇酯类成膜助剂在总体性能特征上有明显的差异。理想的成膜助剂应同时在成膜效率、相容性、分配系数、挥发速率等性能方面有良好表现。与非醇酯类成膜助剂相比,醇酯十二的综合性能最好,具有很好的水解稳定性,与包括高PH值乳液在内的不同类型乳液都有很好的相容性,几乎不溶于水,其挥发速率能够满足大多数水性建筑涂料的要求。实际应用数据表明,醇酯十二在各种乳液体系都表现出优异的成膜效率。与之相比,非醇酯类成膜助剂在部分性能上往往存在短板,其综合性能与醇酯十二相比差距明显。
二是消费者对于水性建筑涂料性能的不同需求会影响涂料及乳液生产企业对成膜助剂的选择。一方面,外墙涂料需要适应外界复杂的气候环境,更加注重漆膜硬度、耐沾污性、耐洗刷性、耐候性等因素,内墙涂料则更加注重环保、气味等要求。对于涂料及乳液生产企业而言,醇酯十二能够同时满足建筑内外墙涂料的不同需求,而非醇酯类成膜助剂在涂料的耐候性能等方面没有明显作用,因此多应用于价格较为昂贵的高端内墙涂料。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南北地区在温度、湿度、气候条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涂料及乳液生产企业选择成膜助剂时要兼顾高温、低温、干燥、潮湿等不同环境下的使用要求。相较而言,醇酯十二能够兼顾我国南北地区的不同使用要求,而非醇酯类成膜助剂低温稳定性较差。因此,涂料及乳液生产企业多将醇酯十二作为首选。
三是醇酯十二与非醇酯类成膜助剂的价格差异明显。据统计,大部分非醇酯类成膜助剂的市场售价均高于醇酯十二成膜助剂的市场售价一倍以上,少数非醇酯类成膜助剂在价格上与醇酯十二成膜助剂较为接近,但市场需求量极少,且产品供应不稳定,故其价格不具有参考价值。
四是不同种类成膜助剂之间的转换成本较高。成膜助剂的市场需求者主要是建筑涂料生产商,部分乳液生产商在生产乳液时也会根据涂料生产商的特别要求提前加入成膜助剂。在选择成膜助剂时,涂料及乳液生产商会根据技术特征、采购成本、获取难易程度等条件进行综合筛选,由于成膜助剂对水性建筑涂料的品质影响很大,涂料及乳液生产商一旦选定某种成膜助剂,一般不会轻易转换,否则将付出很大的转换成本,需要重新测定包括乳液在内的一系列其他原材料配比关系以及长达数年的产品性能监测等,并因产品质量的不稳定而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
从供给方面分析,醇酯十二和非醇酯类成膜助剂之间不具有紧密替代关系。首先,醇酯十二生产行业存在较高的资金、技术门槛,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进入醇酯十二生产行业需要近千万至数千万元的资金投入,且技术门槛较高,需要聘请专业的技术研发团队,目前国内的醇酯十二生产厂商研发周期均在两年以上。其次,由于不同类型成膜助剂的生产原料各不相同、生产设备无法通用、技术原理差异极大,尤其是醇酯十二生产过程中的提纯工艺独特性更强,使得非醇酯类成膜助剂的生产厂商无法迅速转产。最后,由于更换成膜助剂对涂料配方的影响很大,新的醇酯十二生产厂商在进入市场时往往会面临很长时间的市场考验期才能建立起稳定的销售渠道,这些都对相关生产厂商进入醇酯十二行业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2.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的替代性分析
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均为醇酯类成膜助剂,虽然二者在分子结构、价格等方面具有近似性,但是从需求方面分析,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之间不存在紧密替代关系。首先,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在总体性能上存在一定差异,主要体现在和乳液的相容性、耐擦洗性、挥发速率以及产品气味等方面,相较而言,醇酯十二的表现更为全面,应用范围更广,而醇酯十六更多用于内墙涂料。其次,尽管醇酯十二与醇酯十六市场价格较为接近,相差约10%左右,但在产品使用习惯上,涂料及乳液生产商仍然更偏向于醇酯十二。醇酯十六作为成膜助剂应用于水性建筑涂料的时间较短,其市场用量约为醇酯十二的5%左右,因此在产品依赖性上与醇酯十二差异明显。
从供给方面分析,醇酯十二和醇酯十六之间存在紧密替代关系。两者均可通过异丁醛反应获得,可以通过同一套生产装置实现规模化生产,转产上不存在难度。
本局在上述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的分析基础上,根据《指南》关于假定垄断者测试基本思路,借助经济学工具进行假定垄断者测试,运用临界损失分析法对市场交易数据进行分析。
临界损失分析法的基本思路是以目标商品为待测试商品集合,假定垄断者控制着市场上所有的目标商品,且在一段时期内小幅提高目标商品价格(一般为5%-10%),通过比较目标商品涨价时的临界损失率和实际损失率来判断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是否有利可图。如果实际损失率超过临界损失率,则表明假定垄断者的涨价行为无利可图,目标商品无法单独构成相关市场。相反,如果实际损失率小于临界损失率,则表明该涨价有利可图,目标商品可以构成相关市场。
在合理的经济学假设下,临界损失率可通过如下经济学模型表示:
其中m为目标商品的毛利率,x为目标商品的涨价幅度。根据不同组合条件下的x与m,可计算出对应的临界损失率区间。同时,通过市场实际交易数据估算出醇酯十二市场需求函数与需求价格弹性,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出不同涨价幅度下醇酯十二的实际损失率。计算结果显示,在不同涨价幅度及合理毛利率条件下,醇酯十二的临界损失率均大于相应的实际损失率。该结果表明在2013-2016年期间如果所有醇酯十二由假定垄断者销售,相对于样本内的价格平均值涨价5%或10%都是有利可图的,且该涨价行为可维持。因此可以判定,醇酯十二成膜助剂构成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综上,本案的相关商品市场为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
(二)相关地域市场
从需求方面分析,中国大陆水性建筑涂料及乳液生产商对醇酯十二有长期而稳定的需求。尽管中国大陆市场流通的一定比例醇酯十二为进口产品,但采购和相关交易行为发生在中国大陆,最终使用方都在中国大陆。与此同时,不同地域之间关于醇酯十二商品的贸易壁垒十分明显,由于各国对于涂料产品环保要求的审核标准不同,所以醇酯十二在不同国家的用途也不尽相同。
从供给方面分析,醇酯十二的供应也有明显的地域性。其他区域的经营者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建立生产、销售相关的生产基地、销售服务和技术支持团队,无法满足国内客户的市场需求和即时供应,因此很难在中国大陆地区建立成规模、稳定的销售渠道。
综上,本案涉及的相关地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在对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相关市场竞争状况、经营者控制原材料市场的能力、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及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性分析的基础上,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一)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
鉴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期间主要集中在2013—2015年,因此在计算其市场份额时主要参考了当时国内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市场竞争状况。据调查,截至2015年,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的市场经营者很少,除当事人外主要有:润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德纳化工滨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纳”)、大庆天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
本案中,市场份额以醇酯十二在中国大陆市场的年度销售金额和商品销售量为统计口径。在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期间(2013—2015年),市场份额如下:
我国醇酯十二供应商普遍采取直接销售与间接销售共存的销售模式。其中直接销售主要针对具有一定市场规模、需求量稳定或拥有发展潜力的大型水性建筑涂料及乳液生产商,由供应商直接供货;间接销售主要针对中小型涂料及乳液生产商或分销商,由供应商的授权经销商间接供货。直销客户购买能力较强、需求稳定、具有一定创新能力,是醇酯十二供应商的主要竞争目标。而经销商对应的中小型涂料生产商需求相对不稳定、且产品交付地点分散,会对供应商产生额外的物流、销售等成本。
2013—2015年,当事人、润泰、德纳是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的主要供应商,三家企业醇酯十二销售量之和占醇酯十二市场总量的95%左右,且当事人的市场份额基本维持在50%以上。期间,我国房地产行业处于高速发展阶段,从而带动了水性建筑涂料及其原料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需求量的快速增长。而当事人受限于国内工厂供应能力等因素,无法在短期内扩张产能。因此新增市场需求量主要由产能长期过剩的德纳和润泰予以吸收。尽管如此,当事人无论是产品销量还是销售额都远超过润泰和德纳。同时在直销客户领域,当事人的直销客户数量和直销客户采购量远大于润泰、德纳等国内竞争对手,包括“立邦”等品牌在内的大型涂料生产商主要通过当事人采购醇酯十二,说明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具有较强的市场力量,竞争对手未对当事人产生明显竞争约束。
(二)当事人具有较强的销售市场控制能力
当事人对醇酯十二的销售价格具有控制能力。首先,调查显示,2013—2015年,当事人醇酯十二销售均价高于行业平均价格*%—*%,高于其他供应商平均价格*%—*%。其次,异丁醛是生产醇酯十二的关键原材料,各品牌醇酯十二的销售价格波动与其异丁醛采购成本波动均存在直接关联,而异丁醛的采购成本波动同时受到国际原油价格波动的系统性影响以及各采购商不同进货渠道、订货周期个体性差异化影响。经对国内醇酯十二主要供应商的产品销售价格波动情况及异丁醛采购成本波动情况进行计量分析发现,2013-2015年期间,当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价格不受竞争对手异丁醛成本个体性波动的显著影响,而竞争对手的销售价格均显著受到当事人异丁醛成本个体性波动的影响。换言之,竞争对手会因为当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价格变动而调整价格,但是当竞争对手由于自身成本变动而调整价格时,当事人不会调整自己的价格。这表明当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价格未受到市场竞争的明显约束。
(三)当事人具有明显优于竞争对手的财力及技术条件
当事人早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即进入中国大陆市场。其所属的伊士曼集团是全球知名的化工企业,除齐鲁伊士曼公司以外,伊士曼集团还在美国、新加坡分别建有生产醇酯十二的全资工厂。2013—2015年,伊士曼集团全球醇酯十二的年销量均在*万吨左右,其2014年全球醇酯十二的总销售额超过*亿美元。集团化运营模式及全球化生产条件使得当事人在相关市场内拥有稳定的供应能力、成熟的技术、品牌及产品销售团队。
和当事人相比,国内其他醇酯十二供应商进入市场较晚,主要集中在2012年以后,规模化生产起步较晚,在总体生产能力、资金水平、技术团队等方面差距明显。因此,在2013-2015年期间,当事人具有明显高于其他竞争对手的财力及技术水平。
此外,当事人在醇酯十二原材料供应方面具有明显商业优势。稳定的原材料获取渠道对醇酯十二的生产尤其重要,由于异丁醛属于危险化学品,产品性能不稳定,对运输及贮藏的要求极高,通过公路运输往往存在质量变异风险,会对醇酯十二成膜助剂的产品质量产生影响。调查结果显示,当事人的关联企业齐鲁伊士曼公司不仅拥有长期而稳定的异丁醛供应渠道,且可以通过管道运输方式直接获取异丁醛,避免在运输过程中与空气、水等接触,从而确保异丁醛质量稳定。相较而言,其他醇酯十二供应商的异丁醛获取渠道不够稳定,且运输方式主要为公路运输,运输过程容易对异丁醛质量产生影响,因此当事人在原材料供给方面具有明显商业优势。
(四)其他经营者对当事人提供的醇酯十二高度依赖
由于各品牌醇酯十二之间在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上都会存在一定差异,为了使涂料加入成膜助剂后达到最佳状态,涂料生产商,特别是品牌涂料生产商在选择醇酯十二供应商时,都需要经过从少量尝试到全面应用的考察适应过程,在此过程中醇酯十二供应商需要为涂料生产商提供包括配方调整、技术改进、产品应用等全方位技术服务支持。这样的考察期通常在一到两年左右,一旦合作关系确定,涂料生产商会与醇酯十二供应商形成较为稳定的商业关系,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一般不会轻易变更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