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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犯说“公狗上母狗不算犯罪”,如何回应?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8-22 06:36

正文

作者:赵鹏、张洋


“公狗在马路上遇到母狗,很自然就骑上去了,这也有罪吗?”如果奸杀案的被告人在法庭上这样说,公诉人该如何应对呢?



残忍的未成年被告人


1999年4月14日,当年刚满18周岁(日本法律规定20岁为成年,故18岁属于未成年人)的被告人福田孝行乔装成排水管检查工人,进入被害人本村弥生(女,殁年21岁)的家中,先将被害人掐死,后又对其尸体奸淫。



随后,福田又用绳子将被害人仅11个月大的女儿勒死。


令人发指的辩护观点


和大多数凶残的命案被告人一样,福田孝行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丝毫没有悔意。检察官当庭宣读的被告人案发后写给他人的信件中有这样一句话:


“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地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就在所有人都对被告人的这句话感到惊诧无比的时候,由民间自愿组成的辩护团(21人)又在法庭上针对检方指控的福田杀害被害人、奸污被害人尸体以及杀害被害人女儿这三个行为发表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辩护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这些难以让人接受的观点:


“被告人福田的母亲是自杀身亡,被告因为渴望母爱,希望被母亲拥抱的欲望过于强烈,才会在见到被害人时情不自禁地抱紧被害人,最后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遗憾。被告人并非是强奸目的而侵入民宅,而是想求取失去的母爱。”


“被告人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侮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


“被告人福田用绳索勒毙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其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如何回应这些诡辩观点


我想,没有人会认为福田及其辩护人在法庭上所提出的观点是正常的,他们都在使用极其低劣的诡辩术。这种诡辩虽然不会为被告人带来实质的好处,但却绝对可以难住法庭上的公诉人——想要迅速、有力并且不失法庭礼节及公诉人应有风度的回应这些辩解,并非易事。


但是我很喜欢研究这种诡辩的应对,因为我们保不齐哪个被告人或者辩护人会使用这种方法。所以平时做一下这样的训练还是有好处的。


对上面这几个诡辩观点,我和我的助理张洋都依次回答了一遍。我和他的思路是完全不同的,这种思路上的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只是体现每个人的思维方式不同。


张洋的应对 


张洋上学的时候是人民大学的辩论队的优秀辩手,他喜欢直接面对问题,破解诡辩。所以他对诡辩的应对基本上遵循两个思路:要么正向反驳,即正面指出对方逻辑或事实中存在的漏洞;要么逆向反驳(归谬),即沿着对方的逻辑思路进行扩展和放大,得出明显无法被常人接受的结论,让对方观点不攻自破。下面是他对这几个问题的应对: 


1.公狗母狗诡辩


被告人:“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地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张洋:“按照被告人的逻辑,强奸就是简单的公狗遇见了母狗的本能反应,那么抢劫就是动物见到食物的本能反应,伤害就是动物争夺配偶或地盘的本能反应,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简单地用动物性来开脱,那人和动物的区别又在哪?我们只需自然法则即可,又为什么制定法律? ”


2.起死回生诡辩


辩护人:“被告人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侮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


张洋:“本案被告人虽未成年,但已满十八周岁,心智发育已趋于成熟,对人死不能复生等基本常识应当有概念和认知,如果依照辩护人的逻辑,那么在被告人的世界里,就不应该存在死人,因为死人都可以通 过向体内注入精子的方式复活,那么被告人最应该去的地方明显不是被害人家里,而是医院的太平间。”


3.系蝴蝶结诡辩


辩护人:”被告人福田用绳索勒毙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其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张洋:“首先如果想让孩子停止哭,肯定是堵住嘴,不可能在脖子的位置采取措施,其次如果单纯想扎蝴蝶结,一个装饰性的处理,力度也绝不会大到勒死被害人。”


赵鹏的应对


从张洋对三段诡辩的应对方式看,他受过规范的辩论训练,也是一个很认真的人。但他的这种训练不是我给的。我应对诡辩的思路完全不同,因为我不太善于现场组织复杂的逻辑回应。所以在面对诡辩时,我的做法通常都是:换个方式把自己的观点再说一遍——不进入对方的话题,仅仅在己方的立场上换一种表达方式把指控观点重申。这样比较稳妥又不怎么费脑子,下面是我的回应方式:


1.公狗母狗诡辩


被告人:“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地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赵鹏:“法律当然不处罚狗,但一定会处罚按狗的思维实施犯罪的人。”


2.起死回生诡辩


辩护人:“被告人福田认为,只要将精子送入被害人的体内,被害人就会起死回生。所以死后对遗体的性行为并非侮辱遗体,而是一种起死回生的仪式。”


赵鹏:“奸污尸体是为起死回生,恐怕全世界只有辩护人相信这一点。”


3.系蝴蝶结诡辩


辩护人:”被告人福田用绳索勒毙小妹妹也不是心存杀意。因为夕夏妹妹一直哭泣,福田被告想让其停止哭泣,所以在她的脖子上绑上蝴蝶结而已。”


赵鹏:“为了停止婴儿哭泣而用绳子在其颈部打结,致命的死结在辩护人眼中成了美丽的蝴蝶结,对这种独特的审美我不做评价,但它绝不可能否定福田显而易见的杀意!”


我和张洋回应的差别就是,他始终在反驳,而我始终在重申。还是那句话:方式只体现思维差异,但并无好坏之分。


由于被告人福田作案时尚未成年,一审、二审法院均对其判处了无期徒刑。面对这样的结果,被害人的丈夫本村洋及办理案件的检察官都表示难以接受,经过他们的不懈努力,该案最终在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得到改判,被告人福田孝行最终被判处死刑,他也由此成为了日本现代第一个被判处死刑的未成年人。


以上,愿逝者安息。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配图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