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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金融系教授胡继晔在“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上海峰会”上的讲话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公众号  · 基金  · 2017-07-20 17:08

正文

非常感谢董老师的邀请,从前面各位嘉宾的演讲中,我也学到了很多东西。我想今天我主要的分享内容还是我们的主题,受托人责任。第一个话题是英美法系的资本市场为什么更发达?第二个是英美法系的受托人责任怎么回事?第三部分讲我们的受托人责任。

首先为什么英美法系的资本市场更发达?这个不是我说的,而是一些诺贝尔经济学奖的获得者说的。他们发现英美国家的金融市场更发达,这是两个经济学家发现英美法系的金融危机之后,它的反弹或者说他的恢复更快。在经济学类的论文里边,20年前有一篇非常重要的文章,叫Law  and  Finance。在所有的经济学论文数引用数进入前十。普通法系的国家对债权人和投资者保护更好,所以金融发展更快。这里边的核心是什么?就是信托法,或者说就是信托法中的最古老的受托人责任。在受托人责任里边,一般来讲把受托人责任称之为信义义务,这些刚才林博士讲得非常好。我想从传统的法律上做一些分析,所谓的注意义务,是积极义务的体现。

如果他对他管理的资产能够倾注足够的注意力的话,他就尽到了注意义务。这个里边我想跟大家讲一个小的故事,刚才杨老师讲了三个。我给大家讲一个案例,1830年案例。一个富商将他的财产给了受托人,后来他的遗孀去世了。在经管资金的过程中,由于部分投资于私人证券,最后造成了1万美元的损失,5万美元变成4万美元。哈佛大学诉讼到了马萨诸塞州的法庭,最后法官判定哈佛大学败诉。他认为在投资上只要受托人是忠诚的,而且对当时的情形进行了审慎的判断,并不要求对方为这个损失承担责任。事实上这个判例,对在座的基金业的翘楚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

原因在哪里?你的净值低于一块钱的时候,没有哪个基民可以要求你赔钱。最早的案例是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来所谓的Fiduciary,注意义务它是一个积极的义务。这个义务是值得鼓励的,这是我们作为受托人一方面的义务,就是注意义务。

另外一方面,消极的义务就是他的忠实义务。这也是另外一个判例,这个判例比1830年的还要早一百年,在伦敦的一个判例。这个判例讲的木人租了一个大的房子,这个房子用于经营。在这个老租户去世的时候,他把房子的经营权利委托给了他的管家。这个管家一直正常地经营,在这个过程,在他的租期到期的时候,房子的房主问管家,“反正到期了,我们不租给别人,租给你吧。”老管家说:“可以,租给我。”雇主的儿子长大了以后发现,虽然这个房子不是他的,他租下来以后再租出去,完全可以有很大的收入。最后就起诉他的管家,这个管家没有做错什么。这种事情在今天的中国好象也非常常见。但是雇主的儿子起诉他的管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法院最终的判决是非常令人吃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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