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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沪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上线运营30日内应备案

上海发布  · 公众号  · 上海  · 2017-02-06 18:10

正文

市网信办今天发布,上海已正式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在本市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ICP备案地或许可证申领地在上海的),应当向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此项备案不收费。对拒不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违规经营情况严重的应用商店,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应用商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信息服务,依据《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开展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已正式启动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


开展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网、依法管网,落实《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夯实移动互联网基础管理工作、规范应用商店行业秩序的重要举措和关键环节。


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工作旨在督促应用商店落实主体责任,加强APP上架审核,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将突出“三个申请”

是应用商店业务运营需申请备案;

是应用商店备案事项变更需申请变更备案;

是应用商店停止服务需申请注销备案。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的(ICP备案地或许可证申领地在上海的),应当向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详见备案须知)。对拒不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违规经营情况严重的应用商店,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


现将上海市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须知公布如下:

一、设立依据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应用商店,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应用软件浏览、搜索、下载或开发工具和产品发布服务的平台。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五条 从事互联网应用商店服务,还应当在业务上线运营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备案工作按照应用商店ICP备案地或许可证申领地划分。


二、备案材料

(一)材料目录

1、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表

2、主体身份证明

主体为自然人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主体为法人的,提供单位有效证件(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等)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域名证书复印件

4、互联网应用商店与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签订的服务协议范本

5、移动应用程序提供者安全承诺书范本(内容可包含在服务协议中)

6、互联网应用商店平台公约范本(内容可包含在服务协议中)


(二)形式要求

1、上述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主体为自然人的,则由负责人签字)。

2、原则上每家单位汇总形成一套材料(无须装订成册),一式两套,报送至上海市网信办。

3、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无须盖章)随纸质版一并报送。


(三)接收方式

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路315号1307室

邮政编码:200030

收件人: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咨询电话:64743030转2506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三、备案费用

此项备案无任何收费。


四、变更程序

上海市互联网应用商店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已备案的应用商店在永久停止服务后30日内向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


五、备案结果

有关备案结果,上海市网信办将在备案材料提交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各申请对象。


上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2月


来源:@网信上海 官方微信

编辑:王莹莹、林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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