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卉:法律评注是个长期的系统工程,尤其像民法、刑法这样的基本法,很难想像有谁能独立完成,何况我们还在摸索写作方法。除开上面谈到的写作本身的难度,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不可不说,即现在的学术体制给编写法律评注打不了多少工分,而条件好的作者都承受着工分压力,即使参与了也很难(或者说不忍心)要求他们投入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我们能否想想,在现有条件下该如何争取更多有能力的学者加入评注写作。
朱芒:客观地说,目前没有整体系统进行撰写法律评注的基础,所以只能开启起点。这如同判例研究一样,随着经验的积累,判例研究会成一定规模。我自己着手评注工作的话,可能会先注重某一条条款,如《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的那个条款进行尝试。可以将当初的立法意图(尽管这方面的资料可能难以寻觅)、二十多年来相关的学术认识以及相关的判决案例进行整理,由此可以让读者在使用该条款时能了解到立法和司法发展的脉络,尤其是其中司法判决中法官在不同阶段对原告适格构成要件的不同认识。《法学家》上的这类文章多了,可在一定阶段做些整理汇编。
张双根:就目前已进行的评注类的作业,我的看法是,假如目前就某一部法律进行整体评注的条件不具备,很不幸这是事实而不是假设,那么目前类似于《法学家》杂志所开展的工作是有益的探索与尝试,值得推广。通过摘取某一部法律中具有“可评性”的条款来进行评注,以作示范,以便更好地积攒和培植评注队伍。
不过,是否如朱老师所说“《法学家》上的这类文章多了,到一定阶段可以做些整理汇编”那般水到渠成,至少近期内我不敢做太乐观的预期,因为:第一,学理上的共识或通说,或者最根本地说,我们的学术规范,在近期恐怕很难给有效果的评注工作提供有效的养分支持。第二,目前体制内的学术评价机制能有效吸引多少学者加入进来,实在不好判断。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真能有更多的法学C刊参与进来,作为彼此间交流的平台,并慢慢培育出共识,我的担心或许是多余的。
黄卉:如果能有更多的法学C刊开辟法律评注专栏,那是最理想不过了。朱芒老师主编的《交大法学》已经被“南大核心期刊目录”列为C刊扩展版第一,您是否可以考虑开辟个“评注专栏”?庆育为《法学家》组稿有什么经验可以分享?
朱芒:这是可以考虑的。但现在情况越来越严峻,扩展版在许多院校也并不算什么,有些学校只看所谓的CLSCI(法学创新网列举的16种期刊),甚至更局限。我们可以先尝试将评注伪装成论文来写,其实也不是伪装,如综述就可以成为很好的论文,只是需要有一个学术论证的“壳”。
朱庆育:《法学家》是C刊,而且在C刊中排名前几位,声誉卓著。这大大减轻了约稿压力,否则组织写作真会是大问题。刚起步,还谈不上有多少经验,只能稍微说一些想法和做法。目前组稿的基本方策,就像刚刚说过的,约请业有专攻的学者评注自己擅长的条文。我约作者或者作者跟我联系的时候,都是请作者自己选择条文。我所做的只是选择学术能力和治学态度可信赖并且便于合作的作者,请他们自行确定撰写条文及完成时间,剩下的都交给作者自己把握。所有人都是评注新手,不足以形成固定成熟的写法。我算是先吃了一口螃蟹,又负有组稿之责,所以审稿的时候会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修改意见。但总的来说,不同作者的评注还是保留了作者自己的规范理解和写作风格。尤其是,我审稿的时候,基本上不会要求作者改变观点,顶多会以假设反驳的形式提请作者完善论证。在前期摸索阶段,如果作者学术能力和治学态度都是可信赖的,在写作方面放开一些,对于积累写作经验也许会有集思广益的效应。如果一篇一篇用心撰写的评注能成规模的话,可以为后续写作提供学习反思的范本,从而推动评注写作趋向成熟。当然我这种处理也会有问题,最严重的可能就是,如果作者之间观点相去甚远,会为将来形成一部体系化的统一评注埋下隐患。要真有那么一天,作者恐怕还得再次遴选。
评注文本以《合同法》为主。这是考虑到《合同法》已施行日久,学说资料和司法判例相对比较丰富,而且合同法是最有可能超越国界形成统一规则的领域,因而比较法资料用起来也更方便。到现在为止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写作计划中,只有一篇是《物权法》的评注文章,那是因为着急用稿,当时又没有合适的《合同法》评注文章可用。至于作者的构成,不局限于德国背景。许多作者包括有留学经历的作者其实不好简单归入什么背景。就目前约请的情况来看,有留德经历的当然是多数,不过也有部分拥有意大利(罗马法)、法国背景或对英美法熟悉或干脆没有留学经历的作者。随着撰写的深入,作者群还需要慢慢扩大。总的来说,任何有兴趣、意愿用心投入的同仁都在欢迎之列,不会因为背景问题遭到排斥。我想德国虽然能提供最具可借鉴性的评注经验,但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乏评注或类评注经验,没有必要自我设限。况且,我们应该不想,事实上也不可能跟着某国经验亦步亦趋,最终还是要形成我们自己的评注经验与写法。
黄卉:讲得真好。朱老师的“伪装论”也很实际,是高招啊!那些有能力写好法律评注的作者,其实不用担心他们的“伪装”能力。另外,在作者方面是否可以像德国那样吸收实务界的同行?
朱庆育:可能也不用“伪装”。我的评注文章投给《法学家》后,据说给编审会稍带来了点困惑,这种不是论文不是评论不是笔记不是随笔不是案例分析的东西是什么?不过好像也没造成太大的困扰。评注作品逐渐多起来,这种新文体自然会被慢慢接受。再说,法律教义学的“论文”和评注之间的差别本来就不是那么大。
黄卉:评注的牵头工作也很重要。德国法律评注是学者和出版社主导的,没有官方色彩,不知道日本怎样?根据我们的国情,是由学者、法学研究机构或者某个官方半官方机构牵头比较合适?
朱庆育:我觉得谁牵头都没有问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当然也没有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也组织撰写过法官评注,一些著名评注比如法律人几乎案头必备的《帕兰特评注》,作者则由学者和法官共同构成。所以组织形式和作者构成应该都没什么“合不合适”的问题。只不过组织者、组织形式以及作者构成会影响评注质量与风格而已。
张双根:如何组织、由谁牵头,取决于预定的评注规模。如果以中等规模的评注作品为目标,那么在民法领域,以条文数较多的《合同法》为例,作者群的人数,保守预计应在25位左右。对于我们目前的写作经验来说,这已经算是比较大的规模了。由官方性机构来组织,自然有其好处,如有现成的平台,筹集资金可能比较便利等等。不过,无论是谁牵头来组织,这毕竟是一项学术性作业,因此必须遵循学术的标准,尊重学术的尊严。
朱芒:由谁牵头都可以。在现阶段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意识到了制作评注的重要性和制作的规范要求了,当然可以起引领的作用。如果学界和实务界都意识到了法律评注的必要性,那么如法治发达国家那样,以多元的方式开展多种版本的编撰,这才是最有价值的。
黄卉:谢谢三位教授的时间和坦诚,希望我们的思考和疑惑在不久的将来都会得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