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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财会〔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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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判断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在判断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重大影响时,企业应当
综合考虑所有事实和情况
,对其是否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来作出恰当的判断。企业不应仅以撤回或委派董事、委派监事、增加或减少持有被投资单位的股份等个别事实为依据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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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权益法对被投资单位进行后续计量时,对于投资方与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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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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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认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
单独计量和出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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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或者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只有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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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
会计政策变更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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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不得
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提示:《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于2024年12月发布,对保险公司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作了进一步细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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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数据资源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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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于数据资源应当结合经济实质,按照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对于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对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持有、最终目的用于出售的数据资源,符合存货定义和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存货;数据资源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应当结合不同类型数据资源经济利益预期消耗方式确定相应的摊销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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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企业内部数据资源研究开发项目支出资本化条件进行判断,
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数据资源不应确认为资产
。企业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产成本核算基础。
【提示:数据资源为本年度新增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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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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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且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对存货跌价准备、长期资产(如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减值准备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合理确定关键参数,正确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或估计长期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充分、及时计提减值并披露与减值相关的重要信息;估计可收回金额时通常不应使用重置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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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资产组。企业在减值测试时应当正确认定资产组,资产组一经确定,在各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应当与其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保持一致
,例如,承租人在确定包含租赁业务的资产组是否包含租赁负债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与相关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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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商誉减值。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在商誉减值测试时,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购买方预计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企业后续因重组等原因改变其报告结构而变更商誉分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应当证明其合理性并作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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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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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判断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是否适用收入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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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时段法和时点法。企业应当对收入确认采用时段法还是时点法进行判断。企业不得通过随意调整收入确认方法提早、推迟确认收入或平滑收入。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判断是否能合理确定合同履约进度,并考虑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中适合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准确判断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其中,涉及客户初验、终验等环节的,企业
应当结合验收程序内容、实质要求情况以及相关商品的定制化程度等情况,综合判断有关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点
,不应仅基于初验、终验等环节简单认定控制权转移时点
;对于采用售后代管、附担保回购条件、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等特殊安排,企业应当结合经济实质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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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相应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部分行业如贸易、百货、电商、来料加工、广告营销、
互联网平台
等应对此予以特别关注,企业应当结合销售业务的商业模式等相关事实和情况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
通过“空转”、“走单”等方式开展的虚假贸易业务不符合收入准则总额法的确认条件。
【提示:本年度予以特别关注的重点行业中,增加了“互联网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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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合同履约成本。对于企业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如果企业为履行该履约义务实际发生的成本超过了按照产出法确定的成本,这些成本是与过去已履行的履约情况相关的支出,不会增加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包括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不应作为资产确认,而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提示:合同履约成本的处理为本年度新增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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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债务重组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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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以存货清偿债务
的,应当按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提示:涉及存货的债务重组为本年度新增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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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于政府补助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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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对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所归属的类型作出判断,区分收入、政府补助和政府的资本性投入等不同情况,并分别进行相应会计处理。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不符合无偿性特征的,不属于政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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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经济实质对政府补助是否与日常活动相关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严禁不经判断或随意判断就将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与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或冲减相关损失,不得通过“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企业应当合理确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的时点,不得提前或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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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严格审核把关,对于政府补助的种类、金额应当按照“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两类
汇总信息
进行披露。
【提示:政府补助的披露为本年度新增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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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关于金融工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财会〔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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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等有关规定,划分金融资产的类别,不得随意进行分类和重分类。
仅在有限情况下,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的成本方可代表对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当成本不能代表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时,企业应当对权益工具的投资和与此类投资相联系的合同以恰当的方法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应当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应收款项、合同资产以及相关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计提减值准备,不得以其信用风险较低为由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企业应当恰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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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企业通过保理、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转让应收账款,
应当根据相关合同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其合同形式
,判断该转让是否导致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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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分。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所反映的经济实质,综合判断相关合同条款是否导致企业存在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将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划分为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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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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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正确区分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并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企业既有会计政策具体应用于新情况,仅运用结果发生变化、而未变更会计政策的,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例如,
对于企业补缴的税款、质量保证费用的实际发生额与前期预计数的差额等,如果企业前期根据当时的信息、假设等作了合理估计,在当期按照新的信息、假设等对前期估计金额作出调整,则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否则应当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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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充分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信息,例如因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披露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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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合并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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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控制定义的三要素判断企业是否控制被投资单位。企业在判断是否拥有对被投资单位的权力时,应当仅考虑与被投资单位相关的实质性权利,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实质性权利。企业不应仅以子公司自愿破产或停业、签订一致行动协议、董事会席位变动、股权比例变动或修改公司章程等个别事实为依据,随意改变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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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权利)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表决权的结构化主体。
被投资单位为已预先设定主要经营活动的项目公司时,企业不应仅以被投资单位是项目公司、不存在相关活动为由认定对项目公司不具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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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应当以自身和其全部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统一子公司(包括境外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正确抵销内部交易的影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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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关联方及其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财会〔2017〕19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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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正确判断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应披露,
尤其是大股东抽逃出资、违规占用子公司资金等情况,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披露。
【提示:关联方的披露为本年度新增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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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终止经营
《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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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按照规定判断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组成部分
构成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
【提示:终止经营的列示为本年度新增关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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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报表编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14〕7号)
财政部发布的财务报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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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编制2024年年度财务报表,披露财务报表附注相关信息,
企业在信息披露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安全。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资产的主要用途及日常活动等合理确定相关资产分类,并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
不得仅因为持有意图临时发生改变等个别因素随意对资产进行重分类。
【提示:本年度强调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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