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出口企业在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境内收发货人”一栏填写一个单位,而“生产销售单位”一栏填写另一个单位。也就是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是同一家公司。双抬头报关单适用于委托出口模式,其中境内发货人为代理出口公司,生产销售单位为委托公司。
委托代理出口分为两类:一是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二是委托一般外贸企业(非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只能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委托方需取得代理方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在双抬头报关单的情况下,收汇由境外买方将货款支付给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通常是受托的外贸公司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所谓“双抬头”报关,
指的是出口企业在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在“境内收发货人”一栏填写了一个单位,而在“生产销售单位”一栏中填写了另一个的单位。
也就是说:
双抬头报关是境内发货人跟生产销售单位不是同一家公司,比如境内发货人是A公司,生产销售单位是B公司。老王注:双抬头报关单就是代理出口模式,境内发货人为代理出口公司、生产销售单位为委托公司
根据《关于修订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
“境内收发货人”
栏目应当填报在
海关备案
的
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
中国境内法人
、其他组织名称及编码,“生产销售单位”应当填报出口货物
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
的名称。
在报关单的左上角有两个申报单位,一个是境内发货人,另一个是生产销售单位。
单抬头报关是指
境内发货人跟生产销售单位都是同一家公司,比如境内发货人是A公司,生产销售单位也是A公司。老王注::单抬头报关单就是自营模式(假自营也包含在内)
因此,若是
自营出口,
则出口企业本身既是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单位,又是在境内销售的单位,故在“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均应当
填写企业自身。
若是
委托代理出口
,由于境内收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不同(老王注:指代理方和委托方),因此就
会出现“双抬头
”的情形。
委托代理出口又分为两类:
一类是:
委托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以下简称“综服企业”)。
根据商贸函〔2017〕759号文,
综服企业
是指
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
代为办理包括
:
报关报检
、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
若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其中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若是贸易公司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则只能由委托方贸易公司办理退税,综服企业需申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给委托方
另一类是:
委托一般外贸企业(非综服企业)出口。则只能由委托方办理出口退税(假自营除外,假自营由代理方退税)
注意:
委托方需要取得代理方从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简而言之
,如果是委托出口货物,报关单中的“境内收发货人”栏目应当填写的是代理方或者受托方,“生产销售单位”栏目应当填写的是委托方,委托方均为退税主体。
不同的是:
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出口货物,可以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而委托非综服企业出口货物,是由委托方自行申报出口退税的。
(双抬头报关单)
在双抬头报关单的情况下,收汇由境外买方将货款支付给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是受托的外贸公司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来源:阿拉关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