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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范围;监察委具有技术调查权;检察院批捕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浙江监察改革试点工作纪实

刑事法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5 03:11

正文






本文来源自今天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


原题目为:

改革,不止于挂牌

——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纪实(下)

作者:张磊


先说重点: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

就此,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检察院批捕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监察委具有技术调查权: 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监察委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浙江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郭卫东表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在人员配备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省检察院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

开始正文吧

对于浙江省杭州市市民而言,西湖区省府路8号是一个特殊的地方,浙江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三家机关的牌子,悬挂在大院门口两侧,常常引来行人的注视。

从1月22日起,细心的市民发现,悬挂于此的牌子突然变成了四块,新增加的一块与其他三块并排悬挂、大小一致,“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八个大字庄严神圣。

挂牌,只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个“小目标”。对如何形成有效运行机制的探索,浙江从未止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刘建超表示,要适应新体制要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思考、大胆实践,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逐个解决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党中央交出一份满意答卷。


推动全面融合,把反腐铁拳攥得更紧

3月29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干部李攀,在外地核查完线索后,风尘仆仆地赶回了杭州。自从正式到监委上班后,这名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干部大部分时间在外出差。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省监委成立后不久便全面运转起来,不仅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主动出击,查找问题线索,还认真履行调查职责。 目前案管部门已开具查询措施文书259份,询问措施文书266份,留置令2份,谈话措施文书2份,讯问措施文书4份,查封措施文书2份,扣押措施文书9份,搜查措施文书7份,鉴定措施文书1份。

完成监察委员会组建只是改革试点工作的第一步,尽早实现监委正常高效运转才是关键。浙江坚持把“全融合”理念贯穿改革试点工作始终,不断深化机构、人员融合,使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

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目前,包括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64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 就此,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围绕机构设置, 浙江省监委与省纪委共同设立综合部门、信访部门、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在人员配备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省检察院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

“目前,包括从省检察院转隶过来的64名同志,省纪委、省监委机关涉及调整的123名同志已全部到位。” 省纪委组织部部长章建通说,执纪与执法碰撞的过程,也是融合的过程,“力求每个业务部门既有纪委执纪审查的丰富经验,又有调查职务违法和犯罪的能力,争取最大限度地发挥团队的化学效应,实现1+1>2的目标。”

2月8日至10日,春节假期后不到一周,省检察院转隶人员汇聚一堂,接受了为期3天的党的纪律检查业务集中培训。

“以前,我们更多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处理的标准就是罪与非罪,而现在既要执法,又要执纪,不仅要关注职务犯罪,更要增强党章和党纪意识,抓大不放小,紧盯违纪行为。”李攀告诉记者,这次业务培训非常及时,让他们对纪检工作有了一个初步认识,明确了今后工作的目标和重点。

“业务培训是推进人员融合的重要基础,不仅检察院转隶人员需要学习党纪知识,原来纪委的同志也要学习法律知识。”据了解,省监委今年将分期分批对全体干部进行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集中培训。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

就此,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监察委员会具有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监察措施
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改革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 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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