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先试,探索监察权有效运行机制
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签批后,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由于留置对象余某并非党员且级别较低,陈瑾没有想到,省委专门作出指示,要求这起案件报她这个区委书记审批。但很快,她便明白了其中深意。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本质要求。”陈瑾表示,这一要求不仅体现在各级党委坚定不移推进改革的责无旁贷,更体现在各级党委将反腐败工作紧紧抓在手里的使命担当,“监察委员会组建后,各级党委更要牢牢扛起主体责任,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研究部署。”
重点探索留置措施的审批权限、工作流程和方式方法,是中央交给改革试点地区的重要任务。
浙江制定《浙江省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明确留置条件必须是已立案并且案件具有重大、复杂等四种情形,同时对留置审批、备案、期限、被留置人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全程规范、程序到位,是浙江探索开展留置措施的基本要求。上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金晓东说,实施第一例留置措施中,他们对留置宣布、留置调查、留置交接等整个执行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同时加强与留置场所的对接沟通,就留置场所、人员安全、案件保密、同室人员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加强对办案人员、留置看押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留置安全。
截至目前,省监委、杭州市上城区监委、舟山定海区监委、龙游县监委、海宁市监委先后对7起案件依法采取了留置措施,工作进展顺利。其中,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除了探索使用留置措施,浙江还按照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改革要求,围绕业务运行、措施运用、线索交接、内外衔接等工作,初步建立起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和制度。
“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共计7章136条,涵盖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改革试点中,浙江还把派驻机构工作纳入试点工作探索,在不改变派驻机构组织架构的前提下,对派驻机构人员力量进行统筹使用,形成监督合力。
“负责执纪监督的纪检监察室在线索较多、力量不足时,可以把联系的派驻机构打通,统一调配力量;而当派驻机构遇到系统性问题,监督力量不足时,也可向纪检监察室提出申请,由纪检监察室统筹其他派驻机构的力量予以支持。”浙江省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陈灿解释说,调整后,派驻机构在履行原有职责的同时,履行省监察委员会赋予的部分职责,与省纪委、监委机关相关的纪检监察室共同对被监督单位开展日常监督。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
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浙江把贯彻工作规则与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实现了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权力不被滥用
从省检察院转隶后,张红联被安排到了第三纪检监察室。与“老战友”李攀相比,虽然同在纪检监察室,他们的工作却大不同。因为在监委内部,他们归属不同的职能部门——一个属于执纪监督部门,一个属于执纪审查部门。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浙江把贯彻工作规则与监察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实现了省级监委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的分离。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浙江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郭卫东表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权力越大,风险也就越大,监察委员会是党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必须受到严格监督。将执纪监督与执纪审查部门分设,只是浙江建立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举措之一。
浙江省监委挂牌后不久,省纪委即对4位副书记的分工进行了调整。原本一名副书记分管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以及部分纪检监察室的格局被打破,信访、案件监督管理、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分别由4位副书记分管,实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浙江还重新设计了纪检和监察措施的使用审批程序,确保各项措施规范有序: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采取措施,必须经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监委主任批准;对普通对象采取监察措施的,则按措施的重要性,设置不同层次的审批程序。
郭卫东说:“对于后者,如采取谈话、询问、查询等不涉及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领导审批的权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涉及财产权利的措施时,授予监委分管副主任审批的权限;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这种繁简分流的审批程序既规范了措施使用,又保障了工作效率。
为着力防控风险,浙江还注重强化对监察权行使全过程的监督,实现重要业务的全程留痕,制定出台《关于对说情、过问实行记录、报告制度》,避免因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等行为,影响执纪审查或监察调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全面从严治党,纪检监察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健全监委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是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应有之义,也是以实际行动作出的郑重承诺,用铁一般的纪律,打造让党和人民满意的纪检监察铁军。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张磊)转自:纪检监察之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