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重点:
随着改革不断推进,检察院转隶人员职务晋升渠道问题、原先纪委人员与检察院转隶人员待遇平衡问题等关系人员融合的问题,也亟须破解。
就此,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浙江将积极争取探索建立监察官制度,将监察委员会全部内设机构工作人员纳入监察官的适用范围,建立与监察官等级序列配套的相关制度,推进监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检察院批捕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上城区监委于4月17日将关于余某的《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区检察院案管中心。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其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实现了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衔接转换。
监察委具有技术调查权:
浙江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这基本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项调查权和中央试点方案明确的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2项监察措施的使用程序和办法,为全省各级监委开展工作提供参考或借鉴。
监察委采取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涉及人身权利的措施,必须经监委主任批准,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改革后,浙江省纪委、监委共设13个纪检监察室,其中7个为执纪监督部门,6个为执纪审查部门。”浙江省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郭卫东表示,执纪监督部门负责对省直单位和11个市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违法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没有固定联系地区和单位,实行“一事一交办”“一案一受理”,防止被围猎。
根据规定,凡采取留置措施的,需监委领导人员集体研究、主任批准后报上一级监委批准,涉及同级党委管理对象的,还需报同级党委书记签批;凡使用、延长、解除留置措施的,市县两级监察机关都需报省级监察机关备案,而省监委则需报中央纪委备案。
在现有内设机构基础上,省纪委撤销预防腐败室,增设4个查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
在人员配备上,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全融合要求,对原有纪检监察室人员和省检察院转隶人员作整合安排,重点加强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审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人员力量,把熟悉纪律审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业务骨干充实到执纪审查部门,把熟悉法律知识和诉讼业务的干部充实到案件审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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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浙江省杭州市市民而言,西湖区省府路8号是一个特殊的地方,浙江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三家机关的牌子,悬挂在大院门口两侧,常常引来行人的注视。
从1月22日起,细心的市民发现,悬挂于此的牌子突然变成了四块,新增加的一块与其他三块并排悬挂、大小一致,“浙江省监察委员会”八个大字庄严神圣。
挂牌,只是改革试点工作的一个“小目标”。对如何形成有效运行机制的探索,浙江从未止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刘建超表示,要适应新体制要求,按照中央确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深入思考、大胆实践,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逐个解决试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党中央交出一份满意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