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新解——以特殊审查义务为中心
作者:
马一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
作者:
赵迪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实践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讨论缺乏体系定位与层次分析。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体系并非单一结构,而是由被动审查义务、特殊审查义务组成。是否突破现有体系为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定更高的注意义务,需回归该体系逐一分析。算法推荐的伪中立性,无法适用被动审查义务,而全面审查义务又与三方主体的权利保护冲突。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承担特殊审查义务的理由不在于算法推荐技术与信息管理能力存在正相关的假设,而在于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转型,且特殊审查义务的风险防控内涵与算法推荐诱发的侵权风险相契合。在个案中,需结合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规模、被推荐作品属性、推荐行为应用场景,考量其特殊审查义务。
作者:
刘铁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民刑裁判之间的协调性、民刑诉讼对同一事实基于相同规则认定结果的互认,以及基于不同规则认定结果的单向决定与重新认定是民刑交叉案件民刑诉讼之间的衔接准则。基于上述衔接准则,民刑诉讼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认定,应遵循互否与互认的衔接关系;对商业秘密侵害行为的认定,应遵循基于不同认定规则“刑—民”之间肯定的单向决定、“民—刑”之间否定的单向决定、“刑—民”之间否定的重新认定、“民—刑”之间肯定的重新认定,以及基于相同证明标准结果互认的衔接关系;对侵权损失和商业秘密许可费的认定应遵循基于不同规则“刑—民”之间的单向决定、“民—刑”之间的重新认定以及基于相同规则认定结果互认的衔接关系。商业秘密民刑诉讼之间并不存在必须进行先后选择的先决关系,鉴于司法效率的考量,仅在民刑诉讼并行未决的场合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其他情形民刑诉讼均无需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