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情况
(2019年—2023年)
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共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54件,其中新收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0件,具体为涉外54件,涉港30件,涉台6件。
从案由构成看,占比最高的为仲裁保全类案件,共新收6696件,约占70.8%;第二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类(以下简称撤裁类)案件,共新收1613件,约占17.1%;第三是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类(以下简称确仲类)案件,共新收577件,约占6.1%;第四是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类(以下简称不予执行类)案件,共新收526件,约占5.5%;第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类案件,共新收25件,约占0.3%;第六是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类案件,共新收17件,约占0.2%(见图表1)。
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共审结仲裁司法审查案件9422件,对仲裁作否定性评价的案件共计144件,占比1.5%。从审查结果看,审结确仲类案件549件,其中38件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或不成立;审结撤裁类案件1621件,其中70件裁定撤销;审结不予执行类案件533件,其中33件裁定不予执行;审结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类案件16件,其中1件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审结认可和执行港澳台仲裁裁决类案件10件,均裁定认可和执行;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6693件,其中2件裁定驳回申请(见图表2、3)。
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新收数和审结数均逐年增长,呈现收结数量“双增长”态势。具体为:2019年新收案件1281件,审结1292件;2020年新收1726件,审结1699件;2021年新收1891件,审结1811件;2022年新收2032件,审结2121件;2023年新收2524件,审结2499件(见图表4)。
当事人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基本覆盖《仲裁法》第58条、《民事诉讼法》第248条规定的所有事由,包括没有仲裁协议、超出仲裁协议范围、违反法定程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伪造证据、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近年来,当事人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由出现实体化趋势,许多当事人在仲裁司法审查程序中,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实体问题提出质疑。
2019年至2023年,江苏法院审结1621件撤裁类案件,撤裁率为4.3%。除2022年因审结一批系列案件,导致撤裁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外,其他各年份撤裁率均保持在5%以内(见图表5)。
审结的确仲类案件中,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6.9%,各年份裁定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案件占比基本维持在10%以内。
审结的不予执行类案件中,不予执行率占比6.2%,各年度不予执行率均维持在较低水平。
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6693件,仅2件被裁定驳回保全申请。
低否定率和高保全率反映出仲裁友好的司法环境已经初步形成。
苏州中院审结的“天恒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涉及基于“定增保底”条款有效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无锡中院审结的“苏南瑞丽航空公司”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涉及第三方资助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泰州中院审结的“远大足球俱乐部公司”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涉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作出的国际球员与俱乐部纠纷的仲裁裁决,是否可以适用《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的问题。
江苏法院高度重视仲裁在纠纷解决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作用,牢固树立支持和监督并重的司法理念,完善仲裁司法审查机制,统一裁判标准,完善诉讼与仲裁沟通协调机制,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助力提升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
1.树立支持和监督并重的司法理念,努力营造仲裁友好司法环境
江苏法院坚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被动审查、慎重适用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依法妥善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有效维护仲裁独立性与专业性。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准确查明当事人是否具有真实的仲裁意愿、仲裁协议所约定的仲裁机构能否明确、具体分析仲裁协议效力能否扩张等,善意解释仲裁协议,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依法维护仲裁管辖权。在一起涉外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中,仲裁条款载明的仲裁机构英文名称存在瑕疵,南京海事法院准确把握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真实意思,认定当事人约定的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有效。在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严格依据《仲裁法》、《民事诉讼法》规定事由进行审查,尊重当事人约定和仲裁规则,避免不当扩大实体审查。审慎解释和援引社会公共利益原则,避免因社会公共利益解释空间较大而被滥用,有效维护仲裁裁决终局性和权威性。
江苏法院正确适用国际条约,依法妥善审理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在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时,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仲裁法律,确保涉外仲裁司法审查结果的确定性、统一性和可预见性。在一起涉外合同管辖争议案件中,当事人约定争议提交德国仲裁机构和德国法院解决,江苏高院确定仲裁条款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德国法律,并参考德国法院相关判例,认定涉案仲裁协议有效。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境外仲裁裁决案件中,严格执行《纽约公约》,秉持“有利于裁决执行”原则,支持国际商事仲裁发展。在“荷兰诺福德公司”案中,南京中院正确适用《纽约公约》公共政策规定,认定外国仲裁裁决错误解释中国一般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共政策,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3.积极推进港澳司法互助,丰富“一国两制”伟大实践
江苏与港澳之间因仲裁产生的司法互助需求,以香港地区最为突出。涉港澳仲裁保全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仲裁裁决案件,基本获得了江苏法院支持,充分体现江苏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仲裁领域区际司法互助安排,依法及时办理仲裁保全案件,认可和执行港澳仲裁裁决案件,充分彰显“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连云港中院、苏州中院准确落实《内地与香港仲裁保全安排》,高效裁定准许香港仲裁的财产保全申请,是“一国两制”之下不同法域之间法律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的生动实践。南京中院依据仲裁地确定仲裁裁决籍属,首次认可和执行内地仲裁机构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和香港律政司联合发布的内地与香港相互执行仲裁裁决十大典型案例。
4.创新仲裁司法审查工作机制,着力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江苏法院在全国法院较早探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以及国内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制度。江苏高院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全部统一归口到高级法院、中级法院的涉外商事审判庭办理,充分发挥涉外商事审判庭长期从事商事仲裁司法审查业务的丰富经验,解决以往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分散在不同部门,审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江苏高院还借鉴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报核制度,要求各中级法院对拟确认仲裁协议无效、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在报请高级法院同意后才能作出裁定,有效提升仲裁司法审查的透明度、统一性和规范性。2019年以来,江苏各级法院全面落实最高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和报核报备工作要求,不断规范仲裁司法审查程序,切实保障仲裁法律制度正确实施。
5.优化仲裁保全和执行办理机制,提升司法支持仲裁的力度
一方面,江苏法院坚持同等推进仲裁保全和诉讼保全,优化仲裁保全工作流程,为仲裁程序提供有力支持,切实增强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意愿,支持仲裁事业健康发展。南京中院与南京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保全对接机制,由南京中院事先告知立案标准和办理要求,为仲裁机构和当事人提供明确指引,有效提高仲裁保全办理效率。另一方面,江苏法院持续强化依法执行仲裁裁决,助力提升仲裁执行力度和成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与盐城仲裁委员会签订“执行+仲裁”联动协议,建立裁决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保障仲裁当事人及时兑现合法权益。
6.持续深化诉讼与仲裁沟通协调机制,实现诉讼与仲裁良性互动
江苏法院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江苏高院与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布意见,提出12项具体举措,建立诉讼与仲裁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江苏各中级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均与仲裁机构建立制度化沟通协调渠道,完善工作协调机制,通过联合制定意见、签订合作备忘录、召开联席会议、开展联合培训、相互通报案件情况等方式,加强工作沟通与信息共享,实现诉讼与仲裁的有机衔接与良性互动,共同提升工作质效。苏州中院与苏州仲裁委员会实现案件材料电子交换,有效提升效率。
7.支持仲裁在诉源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满足商事主体多元解纷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