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了解证监会的审核思路,笔者查阅近1年IPO补充法律意见书,反馈问题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存在故意规避200人的案例汇总如下:
结合反馈回复,在论述私募股权基金是否需要穿透计算股东人数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私募股权基金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并已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作为发行人股东一般认定为1人,但若存在故意规避200人嫌疑情形的,则需把合伙人作为间接股东计算;
2、国有控股的私募股权基金视为一个股东,如果为国内外知名的投资机构一般也视为一个股东不需穿透计算股东人数,但核查时还是需要核查至管理合伙人;
3、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资发行人之外是否有其他对外投资;
4、但若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系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的,亦应将股东追溯至最终自然人,作为间接股东累加计算;
5、核心员工通过特殊设立公司间接持股的,员工持股平台的股东人数需按自然人人数累加计算;
6、是否专为投资发行人而设立,私募股权基金成立时间是否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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