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及新出台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等规定是民事侵权领域的基本规范来源,也是多数侵权案件中的常用规定。侵权责任编属于民法典七编中的一篇,共有十章内容,第一章为“一般规定”,第二章为“损害赔偿”,第三章为“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该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是侵权责任中的特殊责任形态,主要规定的是对人的替代责任。实际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基本沿袭了《侵权责任法》的框架体例,主要是围绕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围绕归责原则这一中心轴展开的体系,即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以后的关于特殊侵权的规定;二是围绕责任主体特殊性展开的体系。第三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即以责任主体为中心轴,从一个侧面展开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体系。
需注意,“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不应理解为对特殊行为主体的规定,而是关于承担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换言之,该章所说的“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就是要确定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而不是行为主体的特殊性。此外,该章也不是关于特殊归责原则的规定,因为替代责任不能形成为一项独立的归责原则。
本质上看,该章规定仍然属于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而言的,它仍然是类型化的侵权,且在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该章名称“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上看,是对责任主体的特别规定,是从承担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上所作的规定,属特殊侵权的规定。从内容上看,该章有14个条文。这14个条文涉及民事侵权责任主体领域多个重要内容或者说特殊侵权形态,包括包括监护人责任、委托监护下的责任、暂时丧失意后的侵权责任、用工责任、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以及教育机构的责任等。上述责任均属侵权的特殊形态,与其他侵权形态不同之处主要在于:一是责任主体的特殊性;二是归责原则适用的多元性;三是侵权类型在具体形态上具有特殊性,大多体现为不作为侵权;四是责任承担和分摊上具有特殊性。
随着《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的出台与实施,我们对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条文作了系统梳理,逐条进行解读、关联规定梳理(含侵权编司法解释规定),并附典型参考案例,形成对照表格。现将“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章表格节录成如下“一表通”,欢迎了解(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详细内容请见纸质书)
节 选 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