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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处置去向不好找?超低排放和脱硫废水零排放太贵?VOCs治理咋弄?高浓废水咋处理?请加微信eprens
【问题】
您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超标排放的责令限期治理,但是《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7月13日被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请问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我们现在是否还可要求企业“限期治理”?
某市环保局
2017年4月14日
【解答】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责令排污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综上可见,新环保法已取消“限期治理”的规定。因此,对于超标排放的行为,你局现应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
法岸网——让执法者心中有谱
2017年4月14日
来源:法岸网 公号 法岸律师
小知识:《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中
环保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