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
“在具体内容上,《关税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重点从四个方面加以完善。”李旭红表示,首先,明确跨境电商扣缴义务人,规范跨境电商发展。考虑到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数量庞大,空间上分布较为分散,难以实现有效管控,《关税法》明确以负责归集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平台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并增加报关企业,便于掌握相关信息。这增强了关税制度与现代商业模式的适应性,在避免税源流失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其次,不断推进通关便利,提升征管效率。《关税法》新增加了货物监管与税收相分离的模式,即根据企业申报纳税情况,通过后先放行,再根据原产地、估价等原则确认应纳税额,从而避免企业由于应纳税额认定时间较长等原因影响对外贸易,以提升通关速度,提高征管便利化水平。
再次,完善原产地规则,增强税收确定性。由于我国与各国之间的协定条款不同,税率因商品类型与进出口国家的不同而不同,因此,明确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确认关税税额的重要因素之一。此次《关税法》将原产地规则纳入立法,并充实完善了原产地制度规则的规定,对有效明确关税税率,增强税收确定性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从税收管理层面加以完善。《关税法》明确规定,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关税征收管理的规定。这对海关税收管理职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另外,还对纳税人多缴征税款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既有利于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益,同时也可实现与税收征管法有效衔接。
“关税作为调节本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工具,其立法对提升我国关税制度的现代性、法治性和稳定性,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具有重要意义。”李旭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