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出资5.5亿元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后,兴业证券近日起诉会计师、律师承担连带责任,将欣泰电气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索赔2.27亿元。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9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发布一则题为《二中院受理“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引发的证券纠纷案》的消息,为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自己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数额的2.27亿元损失,兴业证券将欣泰电气、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等26名被告诉至法院,索赔约2.27亿元。
“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欣泰电气在证监会的责令下退出A股。作为欣泰电气证券发行的保荐人和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今年6月9日设立“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先行赔付专项基金”,拟出资人民币5.5亿元,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而遭受的投资损失,并由投保基金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券商中国记者获悉,目前,第一阶段兴业证券已向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合计约2.37亿元。垫付了上亿资金后,兴业证券近日将欣泰电气等26名被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今日最新消息,这26名被告除了发行人欣泰电气相关责任人及其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还包括为欣泰电气证券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出具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及直接主管人员。
兴业证券诉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属于证券市场侵权行为,自己与众被告对于投资者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自己所设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付的金额已大大超出自己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故就支付的超出自己应赔偿的份额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要求判令各被告赔偿自己就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因先行赔付投资者而支付的超出自己应当赔偿数额的损失226858909元。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北京二中院已受理此起证券纠纷案。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兴业证券起诉发行人欣泰电气及其会所、律所的同时,兴业证券亦被发行人欣泰电气起诉,还被多名投资者起诉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仲裁)涉及金额近亿元,简直是“一地鸡毛”。
据兴业证券半年报显示,2017年3月至6月,侯海波等18名欣泰电气投资者,向福州市中院提起18宗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要求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赔偿因欣泰电气虚假陈述给其造成的损382.66万元,其中贵国兴还将兴华会计事务所列为被告。
2017 年 5 月,欣泰电气投资者杨忠,向福州市鼓楼区法院提起 1 宗诉讼,要求兴业证券及欣泰电气赔偿其损失 1.12万元。杨忠及贵国兴等 3名适格投资者已撤诉,其他案件于 8月3日进行了开庭审理。此民事诉讼尚未判决,未进入执行程序。
此外,2017年2-3月,赵大伟等26名欣泰电气投资者因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向沈阳市中院提起26宗诉讼,要求欣泰电气赔偿其损失合计约294.72万元,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承担连带责任。现已立案,欣泰电气提起管辖权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欣泰电气已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此民事诉讼尚未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兴业证券提起仲裁,向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员索赔上千万,具体仲裁案件如下:
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股票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并需对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与欣泰电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员故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事实,向兴业证券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兴业证券依据与欣泰电气签订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欣泰电气赔偿兴业证券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600万元,并支付兴业证券因签字保荐代表人职业资格被撤销的补偿金 360万元。欣泰电气提出反申请,要求兴业证券赔偿因违约给欣泰电气造成的损失1972万元(包括保荐费用1200万元和772万元行政罚款)及相关合理费用。已立案并开庭审理,但尚未裁决。
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股票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事件,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并需对投资者因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与欣泰电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欣泰电气及相关责任人员故意隐瞒或编造虚假事实,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公司依据与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签订《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承销协议》,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赔偿公司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2138万元,并支付公司因欣泰电气、王建华、孙文东、刘桂文违约而向投资者先行赔付产生的损失5000 万元。丹东市振安区法院已受理公司仲裁财产保全申请,裁定对欣泰电气进行财产保全,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欣泰电气等提出反申请,以公司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要求赔偿损失 2078 万元及相关合理费用。已立案并开庭审理,但尚未裁决。
与此同时,欣泰电气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则向兴业证券提起诉讼, 索赔3793.43 万元:
2016年12月,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以欣泰电气股东身份向丹东市中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诉称公司作为欣泰电气股票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在保荐中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导致欣泰电气利益受损,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欣泰电气赔偿损失3793.43 万元。2016年12月22 日,兴业证券向丹东市中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驳回起诉。2017年2月28日,兴业证券收到丹东市中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兴业证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申请。2017年3月8日,兴业证券向辽宁省高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上诉。已立案,待开庭审理,但尚未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