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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上海带薪年休假权威解读

上海社区公共服务  · 公众号  ·  · 2017-10-2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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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中秋长假结束后,今年法定假期已用完,若要出去游玩就只能使用带薪休假了。带薪休假的享受条件、期限、哪些假期不计入年假、事假病假和年假的关系等规定,大家都知道吗?快来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权威解读吧!



一、享受条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二、享受期限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n)确定,享受期限分为三档,具体为:


①1年≤n<10年 → 5天

②10年≤n<20年 → 10天

③n≥20年 → 15天


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高于法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年休假享受天数依据的工作年限并非仅指 本单位,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三、哪些假期不计入年休假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员工的休息日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均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四、哪些情况需另外支付2倍工资?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


对职工本年度内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即另行支付日工资收入的200%)。

五、哪些情况只需支付正常工作期间工资?

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无需另外给付日工资收入200%的报酬, 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可。


六、事假与年假的关系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 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七、病假与年假的关系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职工病休后能否享受下一年度年假与其累计工作年限及累计病休时间有关。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八、综合工时制也有年休假


综合工时制有别于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时间大多会超过8小时。对于休息、休假单位应通过民主程序,在规章制度中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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