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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幼童、引发霍乱,他们为何逍遥法外?| 国际法星期八,一起来扒国际法

国际法促进中心  · 公众号  · 国际  · 2017-04-29 20:40

正文


海地维和部队的阴暗面


作者:贾斯帕橙。


提到“维和部队(Peacekeeping Forces)”,小编总能脑补出该像《人民的名义》里的侯亮平局长那样满腔热血,降妖伏魔的大英雄。



然而,现实却狠狠扇了小编一个耳光。联合国安理会在4月通过表决,海地维和部队将在今年10月中旬之前,结束在当地长达20年的任务。其后的原因竟然是:

传播霍乱

性侵少女

等等直接导致了海地人民对维和部队强烈不满!



为了不让更多迷弟迷妹浪费感情,三观尽毁的小编强忍心痛码下这篇“文章”,还迷弟迷妹们一个真实的海地维和现状!



小板凳,瓜子先备好。小编先来普及下为什么海地需要有维和部队。


海地这个太平洋上的小岛国,是一个

天不时(洪水地震频发)

地不利(能源缺乏)

人不和(政局动荡)

的国家,经济不发达,社会秩序也十分混乱。


1993年7月3日,海地时任总统阿里斯蒂德签署《加弗纳斯岛协定》,主动要求联合国帮助当地建立警察部队。于是,维和部队就浩浩荡荡来到海地开展工作。

本来是一件大家欢喜的好事,后来画风就开始蜜汁偏转。


当时联合国驻海维和行动团(United Nations Stabilization Missions in Haiti)的尼泊尔籍成员被爆得了霍乱,而行动团在出现疫情之际并没有果断采取任何卫生措施而是将污染的废物废水倒到海地的Artibonite河中,由此导致海地70万人受感染,8600人死亡。


普利策中心记者Sonia Shah在2014年10月用互动地图《追踪霍乱:双城纪事》报道了这次霍乱爆发。


此外,性侵事件在过去12年内频繁发生,简直可以起草编年体史书了。


而且大部分受害者都是当地未成年女童男童


2011年的时候,海地太子港就曾发动要求维和部队撤军的示威活动,直接导火线就是一名18岁男孩指称遭受5名维护人员性侵。最终这场示威活动以当地警方镇压而不了了之。


更为狗血的是,联合国还悄无声息地为当地儿童进行DNA鉴定。



看了这些罄竹难书的罪行,大家一定想问为什么海地不对这些涉案维和成员提起诉讼?!!(就算你们已经知道,小编也要说!哼)

其中一个原因,就是海地虽然有一定的武装力量但缺乏常备军,在国家独立后也未能建立起有效的民主体制,政局更迭频繁,经历过杜瓦利埃独裁和军人统治后,海地更需要来自外界的帮助。联合国派驻维和部队的行为在人道上顺理成章。




当然,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俩货:

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总公约》)

及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专门机构公约》)。



之所以未对涉案成员提起诉讼,正是因为维和部队享有基于上述公约的豁免权(特权属于实体法概念,而豁免属于程序法概念,免受司法审判与执行)。


传统国际组织豁免坚持“职能必要”理论。也就是说,联合国及其维和部队在各成员国境内享有为了实现其职能及目的所需的豁免权,这保证国际组织及其人员的职能活动不受母国的司法压力。


在霍乱事件后,受害者就不乐意了。凭啥维和部队罪而不罚,我的地盘我做主!于是乎,他们就一同把联合国、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MINUSTAH及主管负责人告上美国国内法院。栏鹅,法官认为按照先前判例,联合国或MINUSTACH作为国际组织及附属机构,享有绝对的诉讼豁免权,就算宝宝有小情绪,也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呜呜呜~



各位看官,这一豁免也并非是毫无限制(此处应有时长10秒的掌声~)。核心配料就是《总公约》第21节:“联合国应随时与会员国主管当局合作,以便利司法的适当进行,确保遵守警章并防止对本条所称特权、豁免和便利发生任何滥用情事。”说白了,就是联合国虽然有豁免权的免死金牌,但是不得滥用豁免权就是能斩掉你豁免权的尚方宝剑。



损害毕竟已经造成,过度推卸责任也不符合联合国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宗旨。于是乎,《总公约》也留了个名为“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的小尾巴:



可爱又求知的泥萌就会问了,能不能以联合国在霍乱事件后未提供相应有效的替代性争端解决方法为由,要求联合国负责,对此,法官的意见是NOOOOOOOOOOOOO!



审判法官认为:该条文并没暗示这一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是豁免的前提,而且,原条文应当(shall)虽然是“强制性语言”(mandatory language),但是纵观条文,这应是愿景性质的(aspirational),第二十九节条文无权优先于(override)豁免权规定。说明白点,法官的理解是国际组织事先事后能够提供替代性的争端解决机制是喜大普奔的,但是就算你没能做到这点,公约也不能拿你怎么样。“《总公约》的行文没有暗示联合国的绝对豁免要以联合国提供替代性争端解决措施为前提”。


小编以为诉讼权利理应被视为法治的基石,也是人权在司法上的应有之义。豁免权规定不能从一开始就彻底排除争端的可诉性。因为豁免权的特殊性,更应该给法院对争端进行审查的可能性,以便最后确定某项争端是否能够适用豁免权规定,防止豁免权的圈子划得太大,反倒成为“滥用情事”的温床。


此外,强行将国际组织豁免规定高于诉讼权利,会导致穷尽当地救济方式的受害者无法诉之法庭。当提供可替代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再成为联合国援引豁免权规定前提下,会将受害者的司法机关救济及侵权者救济途径全都封路,挑战了“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原则(此处权利如霍乱事件中受害者的生命健康权等等)。


潘基文在联大有关应对海地霍乱疫情新战略会议上致歉。


好消息是,现在国际组织内部也开始行动,寻求建立监察员制度,如2000年的联合国科索沃使团监察员,宣布使团征用当地物资行为与公认国际人权标准不相吻合。


除了内部建立监察员制度外,国际社会也有人支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监察机构。在未来,这些设想能否实现,及是否能有其他更加有用的方法解决这个冲突也值得国际法骚年为之奋斗。


参考文献:

1.参见维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5%B7%E5%9C%B0%E5%8E%86%E5%8F%B2

2.参见景辰. 国际组织豁免面临的挑战[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5.

3.Ombudsperson Institution in Kosovo, Special Report No.1, 26 April 2001, Cf.:Schermers&Bloldeer,International lnstitutianal Law, the fifth edition,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1,para.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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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编:江沚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