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案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21)京 0105民初 96689 号 |
二审法院/案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3)京 73 民终 3243 号 |
案由
| 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李志峰 审判员 李 洹 |
法官助理 | 孙菊鸿 |
书记员 | 项 童 |
当事人 |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世荼图书有限公司(原名称世界图书出版公司长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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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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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 | 一、世荼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小兵张嘎(电影彩色阅读本)》; 二、世荼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徐光耀经济损失 10 万元; 三、驳回徐光耀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十四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