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挑战规则:
按照PIV挑战规则,仿制药在向FDA提交ANDA时要对标的药物(RLD)在橙皮书所列专利的所有专利做出专利状态说明。专利状态分为4类:
Paragraph I: 没有专利
Paragraph II: 有专利,但专利已过期
Paragraph III: 有专利,但仿制药申请不寻求在专利期内上市
Paragraph IV: 有专利,但仿制药申请不侵犯专利,或专利无效
当提交ANDA附有Paragraph IV证明时,即视为专利侵权。ANDA申请人要在20天内通知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在45天可以向法院起诉ANDA侵权,并通知FDA。FDA则自动停止该ANDA审核30个月。如果仿制药胜诉或和解,并获得FDA批准上市,该ANDA(FTF)可以享有180天的仿制药市场独占期。
2)专利挑战的意义:
药物专利的特点之一是:只有FDA批准该药物上市,其专利才体现价值。FDA只审查ANDA的药物药效学的合规性,而不对药物所涉及专利的专利性进行审查。但是,在FDA法规和专利的衔接中,FDA会自动把有专利争议的ANDA排除在市场之外。换言之,如果不设置PIV专利挑战的话,只要有专利存在,ANDA就只有等到专利到期才能上市。如果专利本身就是无效专利,或者ANDA没有侵权,为什么不能在专利期内上市呢?何况由于制药行业的“反摩尔定律”和“专利翘尾价值”,仿制药早一天入市,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从专利法理的角度,普通专利并不具有阻止“侵权”行为发生的功能,只有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专利权人才能启动法律程序追索“侵权”损失,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而按照FDA的ANDA申请规则,药物专利可以阻止“侵权”行为发生。因为在橙皮书所列专利的有效期内,FDA不会批准相应的仿制药入市,这样,FDA的法规就阻止了“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在专利法理上是“悖论”(after the fact and prior to fact)。设立PIV专利挑战从法律上规定:提交PIV证明即视为“侵权”发生,这种“视为侵权”就可以启动法律诉讼,以此弥补了FDA法规和专利法衔接中的缺陷。
从药学经济学的角度,正是由于FDA批准NDA上市,才赋予了相应专利以商业价值。如果没有NDA上市,专利本身也没有价值。FDA给予专利价值,却又不对专利内容的真实性和专利性负责。于是,有人提出了“NDA专利价值再审计”的问题。NDA想维持高价格,就要接受竞争者的专利挑战,只有在专利诉讼中胜出,才能证明专利的专利性。在1984年仿制药立法改革建立了专利挑战制度,并将180天的市场独占权作为对挑战者的鼓励和奖励。没想到的是,这180天竟然使得仿制药对挑战专利蜂拥而至,成了美国仿制药的主要利润来源。
由于药物开发的特殊性,从药物专利的撰写、申请、审查和使用来看,专利瑕疵也是可能的。所以“高价值的药物不一定有高质量的专利,但是挑战高价值的药物专利会为你提供获得高回报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