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垦丁律师事务所单启迪律师、张延来律师代理一起涉虚拟主播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
,虚拟主播系结合动作捕捉等新技术产生的直播形式,即真人主播(又称“中之人”)通过穿戴动作捕捉设备控制皮套(即前端虚拟形象)进行直播及与观众互动,本案即在该背景下产生的纠纷。
原告系“奥特曼“形象的被授权方,合法享有奥特曼形象的各类著作权并有权就侵害奥特曼形象的行为进行维权。抖音主播A(化名)系被告公司实际运营的虚拟主播,A直播时部分时间会使用其制作的Q版“戴拿奥特曼”皮套与观众及其他主播进行互动,戴拿奥特曼原型系充满科幻及力量感的男性英雄形象,在被A以Q版形象示人且辅以女团热舞后,巨大的反差获得了远比传统萌态、唯美的二次元形象更高的关注度。被告公司作为抖音头部虚拟主播,未经原告公司授权,擅自制作并使Q 版戴拿奥特曼形象作为其虚拟皮套并吸引了极大的流量及关注度,侵犯了涉案“戴拿奥特曼闪亮型”的改编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故原告起诉。
(一)被告行为是否侵犯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信网权及改编权
本案中,原告公司主张被诉侵权行为表现为虚拟数字人形象,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表现为使用完整奥特曼形象, 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种为仅使用奥特曼身体部分的形象,整体形象为二次元美少女头部结合奥特曼身体,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
关于
信网权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账号A发布与涉案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虚拟数字人形象,网络用户可通过浏览、下载等形式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美术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特征,侵害了原告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
改编权
,如果整套服饰作为一个整体具有独创性,符合美术作品所需具备的美感,则整 套服饰仍可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案中,涉案作品戴拿奥特曼的服饰体现了作者独创性的表达。被诉侵权形象中的二次元美少女头部结合奥特曼身体整体部分保留了涉案戴拿奥特曼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搭配使用了二次元美少女头部形象,形成了新的特征,侵犯了涉案作品的改编权。
(二)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公司使用与涉案作品相似的皮套并不属于通过涉案作品戴拿奥特曼的独创性部分以说明其他问题,反而借助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吸引流量,具有较强的盈利性和商业性质;其次,在使用比例上,被诉形象的身体部分全部使用了涉案作品独创性部分,亦不属于“适当引用”;第三,使用奥特曼整体形象的涉案形象从画面展示来看构成对涉案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使用奥特曼服饰并保留二次元美少女脑袋的形象虽然不会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但是奥特曼服饰搭配是被诉侵权形象的主要内容,影响了著作权人日后通过自己使用或授权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获取合法利益。故不构成合理使用。
(一)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戴拿奥特曼闪亮型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
(二)被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60000元。
除了虚拟本案虚拟主播使用涉案形象而引发的侵权纠纷外,虚拟数字人其实还涉及大量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对此代理律师简要介绍如下,读者如有兴趣可进一步阅读代理律师撰写的
《虚拟数字人法律问题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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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之人问题
虚拟主播虽有“虚拟”二字,但却“名为虚,底为实”,这意味着机构或平台在与真人主播签约时会关注的重点法律问题,在与中之人签约时依然存在,如违约责任的梯度设定、合同的解约方式、带货时kpi的设定方式、广告合规及知识产权约定等等。另一方面,中之人与真人主播相比又存在一些需重点关注或较特殊的法律问题,如合同性质问题(劳动合同&经纪合同)、账号归属问题、言行合规问题、开盒问题等(中之人身份被揭穿、个人信息被披露)
(二)虚拟人知识产权
包括虚拟人本身的著作权归属(实践中高频问题包括画师与委托方的相对关系及特殊约定、二创作品的定性及归属)及虚拟人产出内容的著作权相关问题,核心问题包括:1.产出内容是否为作品?2.可能构成哪些作品类型?3.著作权由谁享有?(根据驱动方式不同将产生不同的归属)
(三)虚拟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场景包括侵犯他人美术作品(如本案中即侵犯了奥特曼美术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网易旗下手游《绝对演绎》曾发文称A-SOUL旗下虚拟人乃琳Queen未经授权在生日会直播时,翻跳了绝对演绎与唐诗逸老师合作的“洛阳旧事”一舞)、视听作品(如虚拟主播进行游戏直播)
(四)平台责任
如果用户创造的虚拟形象或其他元素侵权,游戏运营方的责任边界是怎样的?我们认为,如果用户发布的内容存在侵权情形,由于此种对于内容的分类、编辑、排序是游戏运营方主动组织编辑的结果(无论是人工排序还是算法排序),则平台方也很可能基于“应知明知却未尽审核义务,且主动对侵权内容进行推广”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平台方通过UGC内容获取广告费及赞助的,则需要承担更高注意义务。如roblox推荐榜上已经出现基于著名动漫《鬼灭之刃》《进击的巨人》改编的游戏作品,如果此类作品未经授权,恐怕运营方也会面临风险。
虚拟分身也同样如此,如某元宇宙社交游戏开辟了特别板块,专门供用户出售自己创作的虚拟形象,对热卖的虚拟形象进行靠前推荐,并与创作者进行分成,此时游戏运营方也应尽到事前审查义务及采取必要措施等,包括通过用户协议进行知识产权不侵权约定、 对入驻的“捏脸师”进行身份审核、对创作的作品进行初步权属审核、及时进行通知-删除等等。
(五)虚拟分身人格权问题
虚拟分身一旦与现实身份产生对应关系,则其背后对应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法上的适格主体就可主张人格权。包括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及声音权益。
(六)虚拟分身及个人信息/隐私保护
当前C端生成虚拟分身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用户根据开发者及运营方预设好的元素进行组合搭配,用完全架空的方式生成;另一种是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基础上定制化生成,如某虚拟人生成平台支持用户上传自己的人脸,再根据人脸生成个性化的虚拟形象;又如某些奢侈品品牌结合VR技术推出的虚拟试衣功能,用户首先输入自己的三围、身高体重等信息生成专属的虚拟人体模型及形象,再进行服装试穿。
在此类业务开展的过程中显然涉及到大量个人信息合规问题,如上述虚拟人生成平台号称可以根据人脸生成个性化形象,但最后生成的结果依然与其预设好的形象没有任何区别,用户上传的人脸“形同虚设”,显然属于非法收集敏感个人信息。又如用户在虚拟试衣间输入的身材数据,如果结合登录账号、品牌会员账号等能定位到个人,则可能涉及私密信息的合规保护问题。
单启迪|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
德国图宾根大学法学硕士,NFT第一案代理律师,深度参与游戏直播刷量第一案并代理诸多直播合同纠纷案件,参与办理法学博士诉抖音侵害隐私权及个人信息案、账号租赁虚拟财产保护第一案、5G云游戏案等互联网行业重大标杆案例,开设课程《网络不正当竞争战地方法论》,撰写《直播与短视频产业合规蓝皮书》。
张延来|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