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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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社保申报缴纳流程有调整!

中国会计报  · 公众号  ·  · 2024-03-29 08:3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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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月薪不到这个数、单位不发工资条,违法!


4月1日起,多地社保申报缴纳流程有调整。


贵州省: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
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2024年第2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贵州省自2024年4月1日起,优化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内容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我省此前实行的用人单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用人单位直接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及其职工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及职业年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医疗保险、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二、申报缴费方式及时限
(一)用人单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前已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2024年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当年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无需再申报2024年职工缴费工资。
2024年4月1日后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向税务部门申报新增职工的年度缴费工资。
(三)2024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
(四)用人单位补缴2024年4月1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以及办理一次性趸缴、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仍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政务服务大厅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
四、系统升级停机时间安排
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需联合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停机升级切换。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024年3月27日18:00至2024年4月1日8:00,贵州省社保三险合一系统(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贵州省机关保及职业年金系统停机,社保部门所有对外公共服务渠道(含贵州省社会保险网上服务系统、“社银一体化”服务点、“贵州人社”小程序和APP、“贵州社保”APP、“多彩宝”APP和“支付宝”APP等)暂停服务。
(二)医疗保障部门。2024年3月25日18:00至2024年4月1日8:00,贵州省医保服务平台参保管理系统和医保部门所有对外公共服务渠道(含贵州省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单位网厅、贵州医保APP)暂停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参保单位管理、职工参保人员管理、参保缴费工资管理、关系转移接续、跨省转移接续等业务。暂停办理业务期间,职工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三)税务部门。2024年3月29日18:00至3月31日24:00,暂停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等各项业务。
五、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等业务继续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二)缴费人在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社会保险服务热线或12393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分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河南省: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省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共同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明确4月1日起,河南省对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文件全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 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

豫税公告〔2024〕1号

为进一步改善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业务的服务体验,降低办事成本,保障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4年4月1日起,河南省对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
自2024年4月1日起,将此前实行的缴费人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再依据两部门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的流程,优化调整为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二、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的险种范围
(一)用人单位(含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申报缴费方式
(一)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继续按照现行计算方式确定。
(二)用人单位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职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下同)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仅需就当年后续月份的新增职工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三)用人单位应办理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4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及历史缴费工资基数修改,以及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并经其核定生成补缴费额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灵活就业人员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调整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前已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缴费工资并核定2023年度缴费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无需再次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2024年4月1日后新办理参保登记的,应当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工资。
四、申报缴费期限
缴费人应当于每月月底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确认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五、申报缴费渠道
(一)用人单位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
(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可通过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河南税务支付宝小程序、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豫事办”APP等渠道,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工资申报、费款缴纳等业务,也可以通过与税务部门签订有委托代征协议的商业银行办理费款缴纳业务。
六、其他事项
(一)社会保险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个人参保证明和单位参保证明开具等业务继续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征收。
(二)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其他社会保险问题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或者省直及各省辖市医疗保障服务热线咨询。
(三)因优化调整申报缴费流程,税务、人社、医保部门将对相关信息系统进行升级,切换停机时间安排如下:
税务部门将于2024年3月23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全省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3月20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线上线下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相关业务,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医疗保障部门将于2024年3月20日0时至2024年3月31日24时,暂停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线上线下参保登记相关业务,自2024年4月1日0时起恢复办理。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5日


2024年多地社保费缴纳流程调整


2024年,多地开始实施新的社保费申报缴纳流程。

从2024年1月1日起,在北京缴费人将无需在社保、医疗保障及税务三个部门之间往返,只需要向税务机关直接申报并缴纳费用。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和应缴金额依旧根据目前的计算方法来确定。

河北省从2024年1月1日起采用同样的缴费新流程。

在辽宁,从2024年1月1日起提升用人单位的缴费程序,直接在税务部门进行申报缴费。

在新疆,从2024年1月1日起,即便是缴费人(如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者),也不再需要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报告缴费工资,然后再按照这两个部门认定的应缴金额向税务部门支付费用。

事实上,早在2023年,多地已经开始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

广东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由税务机关负责

上海从2023年12月1日起由缴费者直接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同样,从2023年12月1日开始调整的还包括福建、山西、安徽、海南等地。

在此之前,浙江、重庆、江西、云南等地已从2023年7月1日开始执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的程序。


来源: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编辑: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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