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县党员干部带头参与
小区物业治理服务
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驻县)各单位党组织:
现将《全县党员干部带头参与小区物业治理服务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于都县委组织部
2024年3月21日
全县党员干部带头参与
小区
物业治理服务十条措施
住宅小区是城市基层治理的基础单位,维护物业管理秩序,党员干部带头是关键。为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含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创建“红色物业”示范县中进一步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示范带动小区居民共同参与小区治理,全面提升我县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现制定如下措施,请遵照执行。
反向约束守规范
(一)
恶意拖欠物业管理费3个月以上的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约谈教育并限期1个月内足额交纳;限期内仍未缴纳的,进行全县通报。
(二)
逾期6个月未缴纳的
,由物业服务企业集中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并在媒体上曝光。
(三)
私搭乱建且拒绝整改、侵占公共区域、乱停乱放不履行维修义务、电动车违规充电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
列入干部“八小时外”负面情形
。
(四)受到全县通报批评的,
年度民主评议党员
不得评为“优秀”
等次
;受到法院起诉的,不得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年度组织生活会上,党组织书记要通报本单位党员干部参与小区物业治理服务情况,党员干部本人需报告执行情况。
(六)
干部提拔使用
、职级晋升、职称评定、先进典型选树以及党员发展、村(社区)干部聘用前,居住地社区党组织
须出具其本人“八小时外”表现情况
。
正向激励作表率
(七)担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且履职好、作用发挥明显的党员,可作为评选
“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先考虑对象
。
(八)担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网格党小组长、楼栋长的,经城市社区党工委、物业行业综合党委择优向其本人单位推荐,
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优秀等次时可予以倾斜
。
(九)部门(单位)中有党员干部担任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且履职成效好的,可作为该单位党委(党组)书记
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
(十)每年通报表扬一批“红色物业”创建中涌现的
先进集体和个人
。
驻县各单位党组织参照执行,干部职工在小区的表现情况将定期函告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
物业经理 物业项目经理
用于:投标、任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