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潘幸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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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你必须要知道的九个真相

潘幸知  · 公众号  · 女性私密  · 2017-02-20 21: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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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泰泉律师事务所

来源:离婚大师(ID:lihundashivip)

原标题:《2016济南离婚诉讼大数据报告》


据国家民政部数据显示,从2002年开始,中国的离婚率就一路走高,仅2016年上半年全国依法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就有168.3万对,比上年增长11%。离婚率居高不下并且呈递增态势,一方面反映出社会开放度提高、法治进步和公众婚姻价值观念的变化,但在另一方面也给社会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发展埋下隐患。


如今网上甚至流行这么一句话:“结婚是失误,离婚是觉悟,再婚就是执迷不悟了。”反观当下公众的婚恋价值取向,倡导对婚姻的正确态度,树立婚姻危机管理意识,变得十分必要。


溯本清源、对症下药,究竟夫妻之间为什么离婚、离婚与人们的择偶观、年龄、性别、家庭结构等因素是否有关、传说中婚姻的“杀手”有哪些、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又有何规律可循,对于这些问题,泰泉高端家事通过对济南市各基层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公布的1579份离婚判决书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本报告,供大家借鉴和参考的同时,以期找寻使婚姻保鲜和长久经营的良方,希望每一段婚姻都能“执子之手,与之偕老”。


检索途径:中国裁判文书网

检索范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济南市各基层法院公布的离婚判决书。

检索截止日期:2017年1月5日

审理法院:济南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历城区、槐荫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清区、章丘市、济阳县、商河县、平阴县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离婚纠纷

文书数量:1579份




一、婚姻几年之痒——我想坐时间飞船赶到前面看结局



(一)离婚爆发“高危区”


通过检索的数据显示,在1579份离婚判决中,除10份判决未有夫妻双方婚龄信息外,其他1569例离婚案件中,结婚第3-5年起诉离婚的夫妻为246对,所占比例最高,为15.58%,其次为结婚第1-3年和第7-10年,所占比例分别为15.39%和13.36%,数据差别基本不大,均在200例以上。结婚1-5年处于婚姻初期,中国大多数夫妻往往经历着孩子出生和入学、工作打拼等事项,因为生活琐事导致的矛盾极易再此阶段积聚和爆发,进而引发离婚。另外,俗话有“七年之痒”之说,源自玛丽莲-梦露主演的电影《The Seven Year Itch》,意指夫妻到第七年可能会因婚姻生活的平淡规律感到无聊乏味,容易面临婚外情等危机考验,离婚率偏高,在此,泰泉数据进一步验证了其正确性。


总体来说,离婚比较高发的阶段集中在夫妻结婚第2-20年间,所占比例高达79.23%,而从结婚第20年开始,离婚数量开始回落和递减,其中有随着年龄增长和生活打磨,大多数夫妻对于离婚可选性降低的因素,但更多的还是,夫妻之间经过几十年的风雨陪伴,积累了深厚的感情,如果不是矛盾恶化到非常严重的程度,一般不会选择离婚。


(二)青梅竹马or闪婚族



在泰泉高端家事检索的1579份离婚判决中,除610份判决未对夫妻双方的认识时间作出说明外,其余969份判决中,离婚夫妻中认识半年以内所占比例最高,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闪婚族”,他们将来面临离婚的风险极高。数据还显示,男女双方认识3年以内结婚,随着认识时间的增加,离婚数量呈递减趋势。从而表明,男女双方婚前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了解有利于减少将来可能发生的婚变。


(三)择偶观与婚姻稳定性的关系



虽说目前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婚恋观和择偶观正在悄然发生着改变,网络和电视节目相亲作为新择偶方式也逐步为公众接受,传统相亲慢慢被时代摒弃,但是受现代人生活方式和择偶观的影响,经人介绍和自由恋爱并步入婚姻殿堂的人群仍然占多数。1579份离婚判决显示,离婚夫妻择偶方式占前三位的是:经人介绍认识所占比例最高,占全部比例的71%,其次是自由恋爱,占比14%,再次是通过网络认识,占比4%。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今社会的择偶架构及其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


二、离婚由谁提出——婚姻的列车上谁把谁抛下


(一)女性更容易提离婚?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大力推进,“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等传统观念盛行的封建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现代女性在社会生产中承担着与男性同样的角色,经济独立性越来越高,其对婚姻生活的质量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女性在现代婚姻中的弱势地位并没有改变,道德束缚的解除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让女性在生活中有机会结束痛苦的婚姻,找到更适合的伴侣,过上更高质量的婚姻生活。据泰泉高端家事本次统计的1579份离婚判决数据显示,除4份判决未明确列明当事人的性别信息外,剩余1575件离婚判决中,有1072件是由女方起诉离婚,占总体比例的68.06%。


(二)“30岁离婚群”



泰泉高端家事本次统计的数据显示,无论男性还是女性,年龄段在25-30岁区间内的离婚人群所占比例最高,随着年龄段的趋增,离婚群数量占比也逐渐下降。另外,30岁以后,男女离婚群在差量上越来越小,到50-60年龄段基本持平,而60岁以上男性离婚群出现反超的迹象。这与男女两性在各年龄段的不同的情感需求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能否说离就离——宁毁十座庙,不破一桩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是夫妻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并有证据认定的条件下起诉判离的情形。


据统计,1579份离婚判决中,有1036份是不判离的,占比65.61%,另外543份法院判离的判决书中,第一次起诉判离的为213份,占比13.49%,其中,因被告当庭同意离婚而判离的为127份,占比8.04%,因一方存在法定过错判离的为66份,占比4.18%,其他原因判离的为20份,占比1.27%。


(插句题外话,幸知觉得,从这个数据看,离婚真难。幸知新启程姐妹群里对于离婚的讨论也是,顺顺利利地离婚,真难。这是一场无限心累的持久战。)


由此看出,法院在是否判离的问题上还是持谨慎态度,基于对婚姻的法律保护和离婚的慎重,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是不判离的,即使感情确已破裂,非被告同意和存在法定原因等情节,法院判不离后,一方仍需要经历六个月的感情修复期,才能第二次起诉离婚。


针对这一司法现状,有人提出质疑,认为这极大的增加了离婚的成本和难度,不利于保护弱势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和感情的多变性,很多人只是因为一时冲动而起诉离婚,而对于婚姻中诚心悔过一方,司法的宽宥态度更有利于维护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四、离婚原因——给我一个不爱你的理由


 




列夫·托尔斯泰在代表作《安娜·卡列尼娜》中开篇提到,幸福的家庭都是相似的,而每个不幸的家庭都有各自的不幸。千万个婚姻面临危机的家庭中,不幸的原因也成万千,泰泉高端家事挖掘婚变的源头,究竟是谁在最初埋下毒种?


通过分析数据,在本次统计的1579份离婚判决书中,排除当事人在诉讼中因各种原因不想提及和追究等因素,离婚原因位居前五位的为性格不合、分居、家庭暴力、家庭琐事、婚前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分别占比27.95%、23.59%、11.06%、10.52%、8.32%,而长此以往备受关注的婆媳问题、父母干涉、经济、子女抚养和教育问题、婚外情等问题所占比例则非常低。


内因是决定事务发展的主要因素,在离婚问题上也不例外,夫妻间性格不合、缺乏感情基础以及琐事矛盾等原因终究是导致离婚的罪魁祸首,长期分居和家暴更是矛盾恶化的触发点,如果夫妻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只是一味归咎于外部因素和找借口,不从自身找原因,触及不到矛盾的本质,也很难消除隔阂和修复感情,因此,建议男女双方在婚后也要学会经营婚姻和维系感情,遇到问题要多沟通,加强相互间的了解,培养彼此间的信任,如非万不得已,慎用分居的方法“冷静冷静”,更要杜绝采用家暴等极端方式宣泄愤怒,唯此,才是化解夫妻矛盾的正确打开方式。


五、离婚过错问题——是谁谋杀了我的爱情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法定过错的提出及认定情况又是怎样的呢?


本次统计数据显示,1579份离婚判决书中,涉及法定过错的案件有238份,其中家暴指控比例最高,为232份,占比97.48%,但只有2份被法院最终认定,其中1份被法院判决离婚并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涉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为6份,占比2.52%,均未被法院认定,无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


以上数据一方面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其目前已经成为导致离婚的主要“杀手”,并逐渐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过错在审判实践中认定难的现状,由于大部分当事人缺乏诉讼经验,在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其诉求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


(幸知觉得,从另一个角度解读,家暴容易验伤,被判离的可能性更大,而出轨,即配偶与他人同居,作为构成离婚很重要的原因,却很难有被法院认可的出轨证据。


六、再婚离婚问题——踉踉跄跄的受伤,跌跌撞撞的坚强


 




随着社会开放度的日渐提高,目前再婚已经稀松平常,且逐渐为大多数人的婚恋观所接受,可是单就离婚问题而言,再婚夫妻之间却更容易爆发矛盾和纠纷,心理学家约翰·戈特曼就曾经对3000个家庭、700对新婚夫妻长达40年的婚姻及家庭关系进行研究,最后得出,再婚的离婚率竟然比初婚的离婚率高10%。


泰泉高端家事本次统计与分析显示,在1579份离婚判决中,再婚夫妻离婚共有243起,占总体比例的15.39%,其中最终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78起,判离比例为32.1%。这个比例相对来说还是比较高的,可见,一旦幸福的记忆被扭曲,便预示着当事人在如何经营好一段婚姻的问题上需要帮助,再婚的道路上,如果不能及时调整和寻得解法,便难逃跌跌撞撞的命运。


七、子女抚养问题——逃离原生家庭的魔咒


(一)子女抚养权归属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归母亲抚养,10周岁以上的子女尊重孩子的意愿,2-10周岁的子女需要根据父母双方的情况综合进行考虑,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作出判决。泰泉高端家事本次统计的数据显示,1579份离婚判决书中,涉及子女抚养权的案件为297份,其中,涉及2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的共31起,有25起子女被判归母亲抚养,占80.65%;涉及2-10周岁之间子女抚养权的共172起,有103起子女被判归母亲抚养,占59.88%;涉及10周岁以上子女抚养权的共94起,有50起判归母亲抚养,占53.19%。总体来看,无论在哪个年龄段上,法院判决子女归母亲抚养的比例均高于判归父亲抚养,这包含夫妻双方协商、尊重孩子意愿、经济、不改变孩子成长环境等众多因素,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妇女权益的倾斜性保护。


(二)孩子大了,婚也该离了?


 


泰泉高端家事通过对1579份离婚判决进行统计,其中涉及子女年龄的共1071份,数据显示,子女4-6岁区间离婚案件数量最多,为246件,在整体上构成离婚数量的一个“小高峰”,究其原因,可能与该区间所处的子女入学年龄阶段相对应,该阶段子女对父母的依赖性相对降低,且夫妻之间容易爆发子女教育等潜在矛盾,从而引发感情危机。此外,在子女16-18岁区间,离婚数量达到最低,这正与子女所处的高中受教育阶段相对应,该阶段,大多数父母为了给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一般不会选择离婚,家庭相对稳定。子女18岁以上,离婚案件数也随之上升,该阶段子女已经成年或步入大学阶段,生活独立性大大提高,作为父母辈的夫妻之间潜藏的矛盾这时候再次爆发,离婚率也成上升趋势。


(三)家庭结构与婚姻稳定性的关系



据可检索的数据显示,1579份离婚判决中有1054份对孩子数量作了标注,其中独生子女的家庭为899起,所占比例为85.29%,两个孩子的家庭为146起,所占比例为13.85%,三个孩子的家庭数量最少,共9起,所占比例为0.85%。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多个孩子的家庭结构更有利于婚姻的稳定。

(幸知注:但千万不要为了修复或挽回一段婚姻,而选择要二胎这样的方式,对女性来说,这具有很大的风险。另外,这个数据可能并不具备足够的参考性,因为过去中国计划生育的推行,二孩三孩家庭较少。)


八、子女抚养费——我问你爱我有多深


 


泰泉高端家事本次统计的数据显示,在297份涉及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中,除双方自行协商不支付子女抚养费以外,其余有241份对子女的抚养费数额作出判定,该抚养费数额多集中在300-500元之间,占比56.85%,其次是500-700元、700-1000元,所占比例分别为26.14%、9.96%,而抚养费数额在300元以下、1000-1500元和1500元以上所占比例相对较低,抚养费的平均数额为558元。总体来看,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标准相对较低,与子女抚养的实际花费有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主要是子女的生活费用和基本的医疗、教育费用,而现代社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子女抚养所需要的成本也越来越高,抚养子女绝不再是吃饱穿暖的问题,各种辅导班、特长培训班、旅游娱乐等等各项花费已渐渐成为必需,因此建议法院在判决抚养费时可适当予以考虑。



根据本次统计与分析,除高新区未检索到涉抚养费数额的具体信息外,济南市其他各区县抚养费平均数额由高到底依次为:历下区1258元,天桥区825元,市中区817元,历城区787元,槐荫区567元,长清区531元,章丘市510元,济阳县481元,平阴县427.2元,商河县338元。这与济南市各县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水平基本一致。


九、财产处理情况——明年华发虽可啄,却不道人去梁空巢也倾


(一)财产类型及处理


 


现代家庭的财产类型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房子、车子和存款,伴随股票、债券、基金、保险、公积金以及虚拟财产等新兴财产形式逐渐显现,离婚诉讼中可分割的财产类型也变得丰富多样起来。


在泰泉高端家事本次统计的1579份离婚判决中,有280份涉及财产分割,其中涉及房产的判决102份,法院最终处理的22份,处理比例为21.57%;涉及车辆的判决83份,法院最终处理43份,处理比例为51.81%;涉及存款的判决50份,法院最终处理18份,处理比例为36%;涉及股票、基金、债券保险等的判决13份,法院最终处理2份,处理比例为15.38%;涉及养老保险、公积金的判决18份,法院最终处理7份,处理比例为63.64%;涉及陪嫁的判决19份,法院最终处理11份,处理比例为57.89%;涉及其他财产(家具家电等)的判决101份,法院最终处理69份,处理比例为68.32%。


由此可见,并非涉及财产的所有案件法院都会予以处理,许多案件由于财产本身权属不明或法院不宜作出判决等原因在离婚判决中并未一并处理。我们认为,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尽可能本着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原则,若无法定原因,应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以追求最大程度的定纷止争和减少诉累。


(二)债权债务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涉债权债务的案件究竟如何处理呢?根据我国《婚姻法》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人一方举证充分,足以认定所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法予以分割。但是,实践中还有很多情况下,由于所涉债权债务由于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法院一般对此债务暂不予处理,建议当事人另案起诉。泰泉高端家事本次统计数据显示,1579份离婚判决中,涉及债权案件数为21件,其中法院处理7件,占比33%;涉及债务案件数为60件,其中法院处理31件,占比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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