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浦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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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公安:一个敢偷,一个敢收,都抓!

浦城公安  · 公众号  ·  · 2025-02-21 17:16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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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子爱财 取之有道

可有人偏偏想靠偷盗

来“发家致富”

更有甚者

明知是赃物 仍低价“笑纳”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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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公安在持续打击盗窃行为的同时

狠追下游

对收赃的违法行为重拳打击

这不,就在最近

浦城警方就查处一起收购赃物案

↓↓↓

近日

河滨派出所

仅用一天时间

涉嫌盗窃手机嫌疑人钟某

涉嫌收购赃物违法行为人颜某

抓获归案

收购赃物违法行为人颜某

经查

1月26日

犯罪嫌疑人钟某在外闲逛时

发现停放在巷子口电瓶车上有个背包

包内有两台手机且四周无人

便心生贪念

盗走手机

以750元的价格卖至某手机店

该手机店老板钟某在明知收购的手机

属于被盗赃物的情况下

仍将其收购

涉嫌盗窃手机嫌疑人钟某

目前

犯罪嫌疑人钟某

已被浦城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人颜某

已被浦城警方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蜀黍普法 —— ——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 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 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小伙伴们~注意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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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规则请参考上方链接

感谢大家的参与和支持

注:最终解释权归浦城公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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