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北京高院认为其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上司刘志军已于2015年11月由死缓减为无期
又一位已经落马的明星官员获得减刑。北京市高级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公布,头顶“中国高铁第一人”光环、曾因巨额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其刑罚近日已被减为无期徒刑。
据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发布的(2017)京刑更15号刑事裁定书显示,张曙光所服刑的司法部燕城监狱于2017年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6月12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北京高院审理。北京高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7月3日至7月7日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裁定书显示,司法部燕城监狱以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罪犯张曙光减刑。
北京高院审理查明,罪犯张曙光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张曙光没有故意犯罪。北京高院认为,罪犯张曙光在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国刑法》相关规定,裁定将张曙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张曙光是原铁道部党组书记、部长刘志军的“左膀右臂”,曾任高铁技术引进首席谈判代表,案发前系铁道部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掌握高铁引进和建设的核心权力。2011年2月,刘志军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当月张曙光也被停职审查。
2013年7月8日,刘志军因受贿6400余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刘志军领刑近两个月后,其“心腹”张曙光也被提起公诉。2014年10月17日,北京二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曙光在12年时间里受贿4700余万元,判处与刘志军相同的刑罚。
据央视新闻报道,2015年12月11日,北京高院作出裁定,认定罪犯罪犯刘志军在死刑缓期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故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附加刑不变。
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10月,刘志军服刑的秦城监狱向北京高院发出提请减刑建议书。该份建议书称,刘志军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主动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正确认识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深刻剖析犯罪根源,积极发挥自身社会价值,撰写的警示价值文章《我对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剖析》被监狱评为二等奖;能够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按时完成思想汇报,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能够力所能及地参加劳动改造,认真完成劳动任务,按规定做好室内外卫生保洁工作。因服刑改造表现较好,刘志军2014年度获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奖励。
秦城监狱认为,至2015年8月26日,罪犯刘志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期限已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刘志军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拟为其提请减为无期徒刑。
减刑、假释是《刑法》规定的刑罚变更执行措施,意在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但由于立法对减刑、假释规定较原则,实践中高官“提钱出狱”“以权赎身”时有发生。2016年1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2012年原有司法解释基础上从严控制减刑、假释,明确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等实体条件,特别对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作了具体限定。
(财新见习记者 孙良滋 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