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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早茶】2017.06.16法治新闻〔News〕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深圳  · 2017-06-16 09:38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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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申年

2017

June

16

星期五

五月廿二

法治要闻

  • 7月1日起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全面优化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对当前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了简并优化,推出能够为行政许可相对人带来实际便利的5方面措施,自7月1日起施行。 


  • 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原董事长郭海涉嫌受贿等被逮捕

据最高检网站消息,日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移送的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郭海(副厅级)涉嫌国有公司人员失职、受贿一案。经审查于6月11日依法对郭海决定逮捕。


热案关注

  • 特大境外遥控传销案宣判11人获刑 涉案19亿元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14日对一起特大传销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郭坚杰等11名被告人3年6个月至9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450余万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 宁夏黄河银行原董事长张包平涉嫌受贿案开庭

6月14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宁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理事长、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原董事长张包平涉嫌受贿罪一案在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包平利用其担任宁夏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的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30万元、美元15万元、价值14.7万元江诗丹顿牌手表一块、价值1.35万元的50克金条一根。


域外司法

  • 安倍政府强推合谋罪法过关 日本在野党强烈抗议

据日媒报道,当地时间本月15日上午,把构成“合谋罪”的条件加以修改之后新设“恐怖活动等预谋罪”的组织犯罪处罚修订法在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上进行了表决。结果,由于日本自民、公明两党以及日本维新会等投出的赞成票居多,该法案获得通过,法律得以成立。该法律扩大了可处罚范围,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可对尚未实施的犯罪进行处罚。


典型案例

指导案例77号

  • 罗镕荣诉吉安市物价局物价行政处理案


  裁判要点

  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年11月1日修正)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基本案情

  原告罗镕荣诉称:2012年5月20日,其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电信营业厅办理手机号码时,吉安电信公司收取了原告20元卡费并出具了发票。原告认为吉安电信公司收取原告首次办理手机号码的卡费,违反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不得向用户单独收费的禁止性规定,故向被告吉安市物价局申诉举报,并提出了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进行查处和作出书面答复等诉求。被告虽然出具了书面答复,但答复函中只写明被告调查时发现一个文件及该文件的部分内容。答复函中并没有对原告申诉举报信中的请求事项作出处理,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在处理原告申诉举报事项中的行为违法,依法撤销被告的答复,判令被告依法查处原告申诉举报信所涉及的违法行为。

  被告吉安市物价局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本案中,被告于2012年7月3日对原告作出的答复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被告对原告的答复符合《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的程序要求,答复内容也是告知原告,被告经过调查后查证的情况。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8日,原告罗镕荣向被告吉安市物价局邮寄一份申诉举报函,对吉安电信公司向原告收取首次办理手机卡卡费20元进行举报,要求被告责令吉安电信公司退还非法收取原告的手机卡卡费20元,依法查处并没收所有电信用户首次办理手机卡被收取的卡费,依法奖励原告和书面答复原告相关处理结果。2012年5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诉举报函。2012年7月3日,被告作出《关于对罗镕荣2012年5月28日〈申诉书〉办理情况的答复》,并向原告邮寄送达。答复内容为:“2012年5月31日我局收到您反映吉安电信公司新办手机卡用户收取20元手机卡卡费的申诉书后,我局非常重视,及时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江西省通管局和江西省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江西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赣通局〔2012〕14号)规定:UIM卡收费上限标准:入网50元/张,补卡、换卡:30元/张。我局非常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原告收到被告的答复后,以被告的答复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日作出(2012)吉行初字第13号判决:撤销吉安市物价局《关于对罗镕荣2012年5月28日〈申诉书〉办理情况的答复》,限其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书面答复。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关于吉安市物价局举报答复行为的可诉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通过)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应受理当事人对此提起的诉讼。本案中,吉安市物价局依法应对罗镕荣举报的吉安市电信公司收取卡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调查结果,但其作出的举报答复将《关于江西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规定的UIM卡收费上限标准进行了罗列,未载明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此种以告知《批复》有关内容代替告知举报调查结果行为,未能依法履行保护举报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本身就是对罗镕荣通过正当举报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的一种侵犯,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范围,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关于罗镕荣的原告资格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就举报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与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罗镕荣虽然要求吉安市物价局“依法查处并没收所有电信用户首次办理手机卡被收取的卡费”,但仍是基于认为吉安电信公司收取卡费行为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向吉安市物价局进行举报,并持有收取费用的发票作为证据。因此,罗镕荣与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举报答复合法性的问题。《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举报办结后,举报人要求答复且有联系方式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告知举报人。”本案中,吉安市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受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并对价格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的法定职责。罗镕荣在申诉举报函中明确列举了三项举报请求,且要求吉安市物价局在查处结束后书面告知罗镕荣处理结果,该答复未依法载明吉安市物价局对被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纠正。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胡建明、张冰华、刘桃生)


6月16日

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受贿被判刑

在19年前的今天,1998年6月16日 (农历五月廿二),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受贿被判刑。

1998年6月16日,原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辛业江以受贿罪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

法院判决认定:1993年5月,海南海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股票上市,托人找到担任海南省证券委副主任的辛业江帮忙。同年7月下旬的一个晚上,海药职员林某前往辛业江家中,将一份写着“李五成”的海药公司内部职工股股金收据连同身份证,一起交给辛业江。辛当场收下,但未付林股金款。此后,辛业江于1993年9月27日,在省证券委同意海药公司上报国家证监会复审的报告上,签署了“同意”意见。1994年6月,辛业江通过其子,将海药公司的5万元股金收据托管在原海南富南证券经营部陆续出售,得款19.319万元,尚留73股。

此案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辛业江有期徒刑5年,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辛业江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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