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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承揽承销业务日常问答

债市研究  · 公众号  ·  · 2024-05-20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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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寻找 城投点心债销代销机构(募集离岸人民币) ,境外公募基金和OFC私募基金产品已经搭建好,收益率客观,有兴趣的私聊微信ibonds2,另2亿私募基金产品资金长期寻TRS/QDII/QDLP等通道
B: 济南/青岛/舟山/绍兴/湖州/云南 数家城投急需非标资金,优选信托贷款和融资租赁
C: 江苏浙江数家AA城投寻找非标资金,信托/租赁/保理/小贷均可,有兴趣直接资金可以合作,当地一般预算收入均超30亿,大部分可以提供AA+担保
D:求购上海的证券类私募基金公司,要求投资范围含债券的存续产品数量超过10个


结合与同业、监管的沟通,我们会定期推送相关债券融资答疑,包括但不限于前期承揽、项目执行、存续期管理等阶段关注较多的问题,也欢迎大家在微信公众号上与我们互动交流,我们会选出关注量多的问题摘录出来并与同业们分享。


申请文件报告期要求


Q:公司2021年6月成立刚满三年,是否可以2021-2023年作为报告期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A :可以。报告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可以为非完整年度。


申报条款与两会决议一致


Q:申报阶段用途调整为有权机构决议以外的用途,是否需要重新出具决议。


A 需要重出。申请文件编制指引明确公司有权机构决议原则上应当就本次公司债券事项予以明确或授权相关机构予以明确。 明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金额、期限、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用途


近日有项目因股东批复用途为偿还某公司债券,申报稿募集资金用途显示为偿还到期有息债务,被交易所反馈问询“请发行人结合股东批复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而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修改募集资金用途与股东批复内容一致。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Q:公司于2024年2月发生重大资产重组,拟于2024年5月份向交易所申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其中报告期为2021-2023年,是否需同时提供备考报表。


A 需要提供2023年备考报表。根据24号准则要求,截至此次申请时,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同时应当提供重组前一年的备考财务报告以及审计或审阅报告和重组进入公司的资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


权益投资情形


Q:公司债募集资金用途用于股权投资,被投资对象是否要求是并表企业。


A 可以是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但一般要求投后能够施加重大影响 ,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等用于科创企业的股权投资要求同上。


申报主体行业分类


Q:发行人申报公司债时,如何判断自身所在行业。


A 发行人所属行业判断应参照《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对于市政建设企业的认定,需结合业务构成、城投类资产占比(与政府之间的往来款项占比)、主要利润来源等进行判断;其中对于公用事业类等主体,会关注其市场化运营程度,若公司主要利润来自于政府补贴,会考虑其为市政建设类企业。


平台企业子公司新增融资


Q: 控股股东在新名单内,下属重要子公司(产业子公司)能否新增融资。


A 有一定沟通空间。需根据产业子公司的业务结构、资产构成、收入、利润来源等,以及测算是否满足335等要求,并结合产业子公司的产业属性判定。


借新还旧募集资金用途


Q:企业债整体纳入公司债监管框架后, 交易所公司债借新还旧主体能否发行公司债置换企业债券。


A 暂时不能,沪深交易所均有劝退偿还企业债的项目案例。 企业债券偿债来源为项目收益 ,目前暂不支持发行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偿还企业债券,即使是可新增用途的主体依然不建议。


(某项目申报受理阶段募集资金用途)

(提交注册阶段募集资金用途)


存续期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Q: 公司债券约定临时补流情形,是否可以用于偿还有息债务。


A 不建议。存续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变更调整前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分别属于偿还债务、补充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股权投资或资产收购等用途中的不同类别,应当按照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履行相应程序(参见募集资金管理重点关注事项指引)。其中公募品种需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私募品种在一定范围以内的变更可经过董事会决策,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发行阶段变更品种


Q:发行人在某交易所注册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发行阶段能否改为普通品种。


A 普通品种项目,一般可以在申报或者发行阶段改为专项品种;专项品种一般可以在申报阶段修改为普通品种(如不满足专项品种申报条件等),但发行阶段不建议调整为普通品种发行。申报专项品种时已获得审核时限、信息披露等方面的优化便利,发行阶段再改为普通品种相当于未按照给定政策倾斜后的要求实施。


内核条件落实情况


Q:主承销商在申报前内核阶段意见为有条件申报,是否需要落实完在申报。


A 近日有项目主承销商内核表决结论为有条件通过,需要在发行前落实担保;交易所在反馈阶段要求说明是否已履行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在上会前补充落实担保方。对于主承销商核查意见披露为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明确意见落实情况以及落实意见后的内部审核情况。如出现未完成内部流程既定动作及意见等情况,交易所会进一步问询或进行自律处分。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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