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封面稿件《处置问题险企》里的只言片语引起了保险业的信任危机,和大家聊聊这个事儿,纯个人观点,不一定对。
先来看下那篇文章的原话:
据财新了解,正在修订过程中的《保险法》草案中已新增提出:“若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依法进行保险业务转让的,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对保险合同进行合理变更。
所谓对合同的“合理变更”正是意在模仿、参照日本在应对上世纪90年代末保险行业破产潮时修订保险业法的操作——如果保险公司面临破产,可以通过修改合同下调存量保单的预定利率。
本来保险行业是典型按合同办事的行业,现在说拉长看有可能会修改合同,金融重器可能违约——这就是本次热议的源头。
既然是模仿日本,必须先补上当年日本保险行业违约的背景信息。
不能仅仅因为人家违约过,就直接推导出我们也要重蹈覆辙的结论。
研究利差损,日本保险
业是一块必须要摸的石头,
因为它们曾经的问题
太严重了,
但最终
还是走了出来。
1990年之前的20多年,伴随日本经济腾飞,寿险业也在快速扩张,20年间保费收入增长了12倍。
险企为了提高竞争力,不断上调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从4%一路调到5.5%~6.25%,这个收益水平已经高过了10y国债利率。
买过理财险的都知道,「预定利率」相当于保险公司承诺给到投保人的收益上限,与之对应的现金价值表要写进保险合
同
。
泡沫破裂后,日本GDP增速从1990年的
7.7%
急速跌至1998年的
-1.3%
。
日本10y国债基准收益率跟着从 1990 年的 6.79%降至1997 年的 1.88%——而它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业投资端的收益。
受其影响,日本保险行业的投资收益率也从八十年代 7-8%的水平下降到 2000 年的 2%左右。
这个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到了2000年前后,日本保险业40家险企中,有7家公司相继破产,行情出清率接近20%。
一般来说,破产险企的保单会在监管的安排下被其它公司接收。期缴的保单本身就是一份很稳定的现金流,只要有利可图,保单被接收并不困难。尤其任何一家险企违约,整个行业的信用都会跟着受牵连,监管不会坐视不管。
如上图所示,可是当时整个保险行业投资端的回报率已经掉到2%~3%的水平了,绝无可能覆盖动则5%以上预定利率的成本——每张保单都意味着亏损。
大家都在利差损困局中苦苦支撑,哪里还有能力提别人擦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