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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收费站,摩托车司机给交警“普法”,也是没谁了!

微路况  · 公众号  · 汽车  · 2016-11-22 10:25

正文

对于“摩托车能不能上高速这个话题,最近又开始新议论的争论。近日,在河南南阳高速收费站,两名摩托车骑行者被收费站交警拦住,禁止他们上高速,声称有规定,“禁止摩托车上高速”,但是两名男子拿出最新版《道交法》,与交警理论,声称当地法律法规,违背国家法律、违背宪法章程。并且摩托车骑行者录下了现场视频,并放到了网上,引起了众多网友以及“骑士”们的热议。

我们看过视频之后,就能发现,双方争论的焦点,并不是高速能不能骑摩托的问题,而是当地法律法规与国家法律条文冲突,以及高速路管理者业务水平、业务水平低下的现状!

摩托车可以告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根据此条规定的速度限制,摩托车只能在高速路最外侧车道行驶)。


根据国家法律条文,并没有对摩托车上高速进行限制,并且还对其高速路行驶,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所以只要符合上路条件,并且手续齐全,摩托车是可以上高速的,合理合法。

地方法规和国家法规,该听谁的?

在国家《宪法》中确实有写明,如果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冲突和矛盾时,按照国家法规执行。这也是视频中两位“骑士”据理力争的重要辩论理论依据。

不过《道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但必须提前公示。


但是在国内的法律法规中有一种“万能补丁法”,叫做“行政法规”。比如,在《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履带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如果你仔细观察的话,就是发现在这部地方行政法规《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中,增加了“摩托车、三轮机动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这四类车,其中就包括“摩托车”!而这部地方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实际上与各个地方政府对机动车限号、先行、限购、限摩……等规定一样,都是同一个级别的法律效力。

好!我们重要回答这个问题了!地方法规和国家法规,该听谁的?如果你稍微研究一下就会发现,虽然国家最高法固定,在地方法律与国家法律冲突时,听最高法的,但是!国家法律条款中永远有一个“后门”,比如我们刚才提到到《道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也就说,地方政府可以不遵循国家法律条文,只要你提前公示就可以了!

两名“骑士”最终如何了?问题怎么解决的?

根据多方消息来源证实,两名“骑士”可能先被请去“喝茶”,然后经过当地车友和相关人士的协调之后,两人顺利的到达了目的——凤凰。另外,两人还接到了南阳市公安局领导的专电,市领导表示,当值交警做法欠妥,为此诚恳致歉!

真的是河南政府错了?显然并没有!

好了!看似一场风波就此结束了?真的是河南政府错了?摩托能上高速了?显然并不是!

小编觉得政府部门的让步,并不是“怕”了两名摩托车驾驶员拿起了法律的“武器”,而且怕“互联网”!怕网络压力,怕社会舆论,所以现在很多政部门,只要面对“网路曝光”,就会心里犯怵,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这种“小事儿”,不是什么原则的问题,用不着过分“撕X”,双方只要达成协议和解,就将“网络危机”降低到最小!封住了当事人的嘴,其他人还说什么呢?

所以,如果你把这看做一次“摩托斗士胜利”?那你就真高看了自己一眼了!

不懂法的交警,怎么执法?

实际上对于这个问题,如果当值交警沟通顺利的话,也不会把事情闹到市领导出头的地步。比如,我们从视频中能够看得出来,当摩托车驾驶员拿出法律小白本的时候,自己就先慌了,根本不知道如何应对,凸显出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应变水平太差。

作为一名交警同志,竟然连自己的“保护伞”《道交法》、地方《道交法条例》都没有烂熟于胸。否则对于《道交法》第三十九条的理解,就不会有那么大的偏差。

另外,如果当值交警,说明这个路段因为山高路险、气象复杂,不太适合摩托车骑行,为了广大摩托车驾驶员的安全,以及其他车辆的安全,我们不得已要控制摩托车的通行,我们可以护送你们去下一个(回上一个)收费站。这也算合情合理的人话吧,我相信绝大多数的驾驶员,也不会拿着一本法律跟你“杠”吧

如此业务能力,又怎么能维持秩序、匡扶正义呢?就算是只想着做一只听话的小宠物,可能也都算不上合格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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