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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沈阳试点生育险合并医疗险 这些问题你一定要知道!

新北方  · 公众号  · 沈阳  · 2017-02-05 20:21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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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2月4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将于2017年6月底之前,在全国12个省市试点合并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辽宁沈阳成为试点城市之一。



两保合并意味着:

1.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3.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4.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
5.生育保险待遇包括法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下称通知),12个试点省市包括: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和云南省昆明市。


《通知》明确指出,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总体思路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之所以提出这一总体思路,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是成熟的:


  • 一是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

  • 二是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

  • 三是地方有实践基础。近年来,部分地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与此同时,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的必要:


  • 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

  • 二是体现雇主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是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同时还有生育津贴(占基金支出的60%以上,主要是平衡用人单位负担)。

 

这些政策都在社会保险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里作了明确规定。

 

因此,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试点方案》主要有哪些内容?

《试点方案》明确的试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四统一、一不变”



  • 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国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参保登记,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生育保险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更好保障生育职工的生育保险权益。

 

  • 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从基金管理角度看,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高征缴效率,扩大基金共济范围,也没有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同时明确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既可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也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待遇政策奠定基础。

 

  • 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经过多年实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管理的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程度都有较大提高。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有利于整合医疗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规范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管理。

 

  • 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资源共享。


    整合经办服务力量和信息系统,能够提升经办服务能力,为职工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

 

  • 五是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产假期限执行。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社会保险法》与试点相关内容不一致的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第六十六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层次设立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

 


《试点方案》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涉及突破《社会保险法》上述规定。为此,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试点城市行政区域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这充分体现本次试点严格遵循了依法行政的要求。


来源:中国政府网、人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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