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咸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了解到,12月7日17时,咸阳市启动了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为应对空气重污染、保护公众健康,根据《咸阳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预案(暂行)》(咸政办发〔2013〕70号)有关规定,咸阳将对在本市城区内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含临时号牌车辆)采取“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时间:2016年12月8日6时起执行,12月9日24时结束。
二、禁限行区域:咸阳市城区区域内(东风路——扶苏路以西(含东风路及扶苏路)、彩虹二路以东(含彩虹二路)、世纪大道以北(含世纪大道)、文林路以南(含文林路)。
三、禁限行对象:咸阳市城区区域内行驶的全部机动车(含公务用车及外地机动车等),使用临时号牌的机动车。
四、禁限行具体规定:2016年12月8日6时起,机动车尾号数为3和8的,12月9日机动车尾号数为4和9的,禁止上路行驶。后续禁限行按机动车尾号0-9的数字划分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五个组合,每天限行两个尾号,按机动车号牌末尾的阿拉伯数字(号牌末位为英文字母的,以号牌最后一个阿拉伯数字作为尾数执行)实行限制通行措施。按照限行当日公历日期的个位数字所对应的机动车尾号数字组合进行限行(如:8日限行3和8、9日限行4和9以此类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
五、黄标车、无标车、三轮汽车、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禁止在咸阳市城区区域内所有道路通行。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咸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七、以下类情形机动车不受禁限行措施影响:
1、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市政、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2、公共汽车、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持有咸阳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咸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通勤班车)和学校校车;
3、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及“绿色通道”车辆。
八、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机动车禁限行措施的解除或升级事宜,另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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