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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云南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来了!这些活动不得要求教师参与...

云南广播电视台  · 公众号  · 云南  · 2020-11-09 15:10

正文

近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了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
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
并发出通知
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文如下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聚焦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持分类治理,大幅精简文件和会议。坚持因地制宜、因学段制宜,避免“一刀切”。坚持标本兼治,严格清理规范与中小学教育教学无关事项,协调好学校管理与教育教学关系。坚持共同治理,形成合力,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良好环境。


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1.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部署和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各部门需要在下一年度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应当于当年11月向同级教育部门提出实施申请,经教育部门初审提出具体意见,报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厅(室)统一报党委审批同意后执行。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由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同类事项可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组团开展,严格按要求按程序进行。 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2.清理精简现有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对现有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集中清理,控制总量和频次, 在一个工作年度内,同一事项开展频次不得多于两次,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 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各地区要对照省级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清单,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本地区自行设置的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清理。

3.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差别化原则,注重平时考核及工作实绩考核,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 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反复填写常规性业务表册并进行检查。上级部门已经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开展。

4.教育督导机构归口实施。省级教育督导检查、教育专业评估事项,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归口管理。申请省级评估认定的学校,由州(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向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州(市)、县(市、区)开展的同类事项,原则上参照省级工作模式开展。


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5.规范部署扶贫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有关要求,引导广大教师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教育扶贫工作的重点是做好控辍保学,落实贫困学生资助政策,关心贫困学生健康成长,增长贫困家庭学生的学识和才干,通过励志扶智方式阻断贫困代际传递。 不得要求中小学教师反复填写扶贫表册资料,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驻村扶贫。

6.合理安排专项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国家安全、生态保护、维护稳定、扫黑除恶、禁毒、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 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有关工作,不得随意扩展工作内容、变更工作要求,不得随意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定期报送有关信息。

7.整合校园安全工作。各地区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防灾减灾、消防安全、教学设施设备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校园安全宣传、教育、督促、整改工作,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并进行,并于春季和秋季学期开学前,向各中小学校发布工作计划。

8.合理安排城市创优评先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 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安排师生在正常教学时段外出宣传。 未经教育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教师开展有关工作。

9.合理安排乡镇(街道)、社区事务。乡镇(街道)、社区要通过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助力区域内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积极吸引中小学校参与社区建设有关活动。 乡镇(街道)、社区对教师参与有关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予以拒绝。

10.科学安排各类教育宣传活动。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要根据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门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安排进入校园。活动组织部门向教育部门提出工作计划,明确活动对象、活动程序、工作要求、保障条件、评价指标等,教育部门进行专业评估后确定是否进校园开展实施。如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可根据需要合理融入教学安排,不得重复安排。

11.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 特别是不得把政府部门和企业等开展的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及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强制摊派给中小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年会晚会、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有关活动。 对于特殊、紧急、重大活动需要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布置安排。


统筹规范精简有关报表填写工作


12.规范精简各类报表填写。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教育部门要严格规范涉及中小学教师的有关报表填写工作。 确需填写报表的,应当精简填写内容,简化填报程序,不得就同一内容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重复填报、多头报送。


13.严格规范教育统计工作。除政府统计机构外的其他部门,确需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统计报表原则上予以取消。


14.严格规范调研活动。各地区各部门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调研活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开展。 不得要求学校对每项具体工作都上报方案、整改措施及总结,同一项工作不得要求学校多头上报总结,要求学校上报工作总结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重大专项工作除外)。 对上级督查中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学校按要求完成整改并上报整改落实情况即可。


15.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水平。教师个人信息采集、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全员培训等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做到一次采集共享使用,避免信息重复上报和多头填报。


统筹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事宜


16.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教育部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 严禁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未经审批报备随意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校长不得擅自派本校教师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跟班学习或顶岗锻炼。 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确需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抽调借用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各地区各部门已抽调借用的中小学教师,应当自本实施意见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清退回所在学校。

17.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制定中小学教师培训年度计划和规划,整合培训资源,分层分类组织教师参加全员培训。教育部门和学校在选派参训教师时,要兼顾偏远校点、薄弱学科、骨干培养等因素,不得重复安排教师参加同类项目相同内容的培训,避免重复培训和多头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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