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沈彬
又一起高楼坠物把人砸死的案件,又引发了对于所谓“高楼坠物连坐”的争议。
2016年10月4日,安徽芜湖伊顿公馆楼下,市民卜英贵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不幸死亡。因为找不到谁才是加害人,死者家属起诉了整栋楼的居民。
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所以,87条又被称为“连坐条款”;而且这一条款,是责任倒置的,需要当事人“自证清白”,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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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魅术,只是让结果可接受
老实说,楼下有人莫名被砸死了,突然要求楼上的我拿出几万块钱来“补偿”,我也觉得不爽。为什么你的不幸,要由我这个没有做出任何损害行为的人赔偿呢?
怎么向大家解释“连坐条款”的合理性呢?最简单的做法,按法学院民法考试的简答题那样——试论高空坠物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合理性?搁置物、悬挂物适用特殊侵权规则;“公平责任”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
但我相信这还没有说服你。不妨站到一个更高的维度来理解一下法律的作用,就豁然开朗了。
其实,法律就是一种魅术,通过一套复杂的法律术语、原则、文本、学说、判例,通过这种巫术来呼唤正义,抚慰灵魂。让你去接受这样一个现实。它不必然带来“正义”,而是带来一种大多数人对于正义的“接受”。“原告就被告”“谁主张,谁举证”“法无明文不定罪”“单独海损不赔”这些听起来朗朗上口、不正自明,貌似口含天宪,其实都是“咒语”,其本身的合理性也不是不可以怀疑的。
人类设置,并且普遍接受这套法治“咒语”体系,并不是因为它必然带来公正,而是能简单地解决问题,判定是非。它可以把社会矛盾转化为法律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解决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僵局。这个就叫“定分止争”。
从这个角度说,不要把现行法律“神圣化”、教条化,法律只是提供了若干种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它并不是标准答案,更不是唯一的答案。“连坐条款”之所以在2009年被写进《侵权责任法》,就是因为之前无法可依,被高空坠物砸死的人和家属,受到严重的伤害,需要得到安抚和物质帮助;如果没有这个法律存在,死者不会灵魂安宁,社会秩序就不会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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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坐的“模因”源自罗马法
对高空坠物搞“连坐”,有着非常深厚的文化渊源。在罗马法中,有所谓“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effusum deiectum)机制,如果从建筑物中落下或投出的任何物品在公共场所造成损害,住户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可受到落下物或投掷物致害之诉(actio de effuses et deiectis)的追究,被要求求双倍地赔偿损失。如果造成一名自由人死亡,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诉讼,罚金将是50金币;如果造成伤害,审判员有权裁量应当支付的赔偿。同一房间的数名房客将负连带责任。(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
看看罗马法都规定“同一房间的数名房客将负连带责任”,是不是正义满满呢?
在美国经典历史剧《宾虚》里,犹太王子宾虚就因为家里屋顶上的瓦片坠落,差点砸伤罗马将军,而被定罪,并被罚到战舰上做苦力。想想这个“推定过错”在古代的技术条件下也是挺合理的。
法律的传承有模因的(meme),模因本身作为文化的基本单位,通过非遗传的方式,特别是模仿而得到传递。所以,罗马法的坠物连坐的模因,就一直在大陆法系中传承。《西班牙民法典》第1910条规定:从建筑物上扔下之物致人损害的,由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西班牙的民法理念里,建筑被认为是一种“危险物”,所以要承担更高的责任。但是,德国、法国、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里,却把高空坠物看作一般侵权,不适用于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
这怎么用模因解释呢?很简单,法律的模因在传统中很难彻底消失,可能成为一种“隐性基因”,或者作为一种“正义的理据”,成为法理学说,进入法学家的头脑,成为可被接受的正义理由,进而进入法律。而恰恰是这个“隐性基因”,在中国立法中完成了“显性”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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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的中国法律,创造性地发明了“连坐”
很显然“连坐”的制度进入法律是2009年很晚近的事情,那么之前呢?可以这么说,我们现在使用的法律,都是在1978年的空地上建立起来的,受限于当然的“一大二公”思想,很多该规定的法律制度都没有规定,比如“死亡赔偿金标准”到现在,都没有民事的法律规定,法院最早跟着交警队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做判决,之后套用的是《国家赔偿法》里20年全国平均工资这个标准。
整个1980年代,法律上的人命是“无价”的(等于不值钱),因为法律预设了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扶养”机制——你被杀了,你的孩子还有社会养,所以罪犯不用赔偿你这一块。等进入1990年代之后,把个人权利意识兴起,特别是2000年之后,高层楼房越来越多,人被天上掉下的东西砸死了,不赔的话,就可能造成社会的不安定,问题才越来越突出。
跟“高空坠物连坐”相关的最早的一起案件,1990年上海的一起“共同危险案”:两个十岁不到的熊孩子,站在楼上往楼下扔啤酒瓶,一个婴儿被砸中身亡。但是,问题来了,婴儿是被一个熊孩子的瓶子砸中的,不是被两个人的瓶子,其中有一个是被“冤枉”的,那么找哪个孩子来赔偿呢?最后,法院“创新”地适用了民法理论的“共同危险”学说,在《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判决:两个熊孩子一起赔偿,虽然不能确定婴儿就是哪个砸死的,但是你有“共同危险”行为,那么你就要做出赔偿。
进入新千年之后,高空坠物伤人的案子,越来越多,但法律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很可怜,法院也很为难,但是,很多时候法院还是按“公平责任”原则大而化之地要求楼上住户一起赔偿(有的则是能自证清白的可以免责)。比如,2000年“重庆烟灰缸案”,一名市民被高空坠落的烟灰缸砸中,昏迷70天后死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承担16万元的赔偿。2006年“深圳玻璃案”中,最后法院判决,由好来居大厦北侧73户业主,每户补偿4000元。但是,2001年“济南菜板案”中,一名老太被高空坠落的菜板砸中死亡,法院却以无法确定被告人为由,驳回了起诉(这是一个程序性的理由)。
这个时候,正好全国人大在制订《侵权责任法》,“济南菜板案”被编进入了《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观点全集》里。《侵权责任法》主要起草人王利明就回忆说:2009年立法前,出现过几个高空坠物砸死人案例,找不到具体的肇事者,受害方将所有有嫌疑的人告上法庭,结果被法院驳回起诉,“什么赔偿救济都没有”。所以,第87条的立法初衷是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另一位民法权威梁慧星也是87条的力推者。他说:“我们的学者在从事法学研究的时候,在为国家的立法出谋献策的时候,一定不要考虑到个人的利益,你要考虑到社会的正义。你说一个人在外面走,上面掉个烟灰缸把他砸死了,他的子女怎么办?他的父母怎么办?他作为家庭的主要劳动力被砸死了,情况多么悲惨,你为什么不考虑?”
这说到87条的症结上了。人好端端走在路上,被砸死了,而且找不到真正肇事者,怎么办?摆明了就是有加害人的,却受限于侦查条件,而不能绳之以法。孤儿寡妇的生活怎么着落?1980年代那套基于计划经济下“社会兜底”的法律制度已经不可行了,不能不做出规定,不然的话,就是受害者、物业公司、住户以及法院之间,没完没了扯皮,死者得不到安宁。
于是,立法的“咒语”就念起来了,祭出“搁置物、悬挂物适用推定过错”,源自罗马法里的那个“隐性模因”被创造地发掘出来,把矛头指向整栋楼里的住户。这下子终于冤有头、债有主了,灵魂得到安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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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就是为赔偿,为什么不让国家赔?
前面说了,法律就是“魅术”,提供一个大家接受的话语。87条的“连坐制度”,只是提供一种解决方案,它不是唯一的标准答案。而且对一些权威学者来说,这使得古老罗马民法传统在中国落地。
在计划经济之后,87条的“连坐制度”的确提供了一个救济渠道,避免让苦主求告无门、死者灵魂不得安宁,但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就是大量的“无辜者”卷入纠纷当中,遭受无妄之灾——想想,楼下哪个人受伤,就要起诉我,也是蛮可怕的。
那么,既然87条就是为了解决无人赔偿的问题,为什么高空坠物不让国家赔偿?我觉得应写进正在编纂的《民法典》中,这下就圆满了,别假天真认为这不是一个选项哦。
【作者简介】
沈彬
| 腾讯·大家
专栏作者,
前法律人,资深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