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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秋玉:物债二分下的中间权利状态研究 | 新书推荐

与民法典同行  · 公众号  ·  · 2024-04-11 12:00

正文


《物债二分下的中间权利状态研究》

雷秋玉 著


作者简介 雷秋玉,湖南衡阳人,1992年大学毕业。厦门大学法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博士,师从孙宪忠教授。曾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徽大学民商法与经济法学系教授,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民盟成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参加和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三项、省部级项目多项。先后在《法学家》《社会科学研究》《民俗研究》《北京社会科学》《中央民族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著有《我国台湾地区不动产登记制度研究》《应收款债权担保研究》《物债二分下的中间权利状态研究》等数部学术专著,参编《不动产登记条例草案建议稿》《民法典评注》。曾获中国法学会西部法治论坛论文征文一等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著作三等奖、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二等奖;数次获云南红河红云园丁奖暨优秀教师奖。曾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云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合肥市法律专家库成员、安徽检察院听证员。


文章来源: 本文转自“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公众号。

INTRODUCTION 导 论


一、研究缘起


物债二分所指的,是物权与债权二元区分的民法财产权体系格局及观念。中间权利状态的意义则较为多元,它首先是指物权的弱化现象,其次指债权的绝对效力强化, 在同一意义上它也指向债权之间的强弱排序, 最后是指物权与债权共享相同或者相似规范的状态。


国内较早涉入物债二分的中间权利状态问题的学者极少, 孙宪忠教授的研究可谓开风气之先,他对物权行为理论进行了富有浪漫主义色彩的阐释与评价,也提出了物权与债权之间的模糊状态与物权概念的限度问题。数年来,笔者徘徊在物债二分的问题上,由此接触到金可可、王玉花等学者的杰出研究。但是国内研究这一问题的学者原本较少,而从民法权利体系的角度切入物债二分问题研究的学者则极为罕见,研究较难推进。


发现拉伦茨的类型论为研究的推进提供了有力的理论工具。通过类型论,可以形成对物债二分的体系化再认识;同时, 以类型论为基础, 通过对既有研究文献的重新整理分析, 物权性概念得以浮现出来;此时, 冉昊的研究也呈现出新的意义, 进一步触发对物债二分中间权利状态研究动机的,是近几年物债二分研究问题的碎片化倾向与解构论的兴起。


二、文献回顾


(一) 国外研究现状


对于物债二分下的中间权利状态,国外研究所关注的问题主要有三:


第一 ,物债区分的相对性问题。法国学者雅克、吉勒将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归结为人格主义理论和客观主义理论,并进行批判。无论是人格主义理论还是客观主义理论,都以消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分为目的,其主要手段是创设大一统的“所有权”概念, 以囊括所有的权利归属问题,其理论源头, 应是法国民法上的统合财产权概念。


第二 , 权利划分不净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 分为三个方向:(1) 由支配权入手,解释物权与债权何以同一。德国民法学界的通论是, 债权与物权均可成为支配权的客体,但并不因此消解物债二分的财产法体系。支配权概念的提出,从权利类型分层的角度,厘清了物权与债权在更高层次概念上的统合问题;(2) 以物权性理论阐释物权与债权存在的逻辑上的区分要素。这一理论提出了物权性的构成要素,将物权性分解为支配权、绝对性与有体物,为从本质上区分物权与债权提供了实质的标准。但是物权性构成要素的提出,最终为物权与债权交叉问题提供了一个观察视角;(3) 在逻辑实证之外,注意到政策性因素对物权体系的影响。日本学者我妻荣较早注意到政策性因素对物权体系的影响,我国早期的罗马法学者,例如周枏教授, 也曾简单阐发过“买卖不破租赁”的政策性原因。


第三 ,“债权物权化”的研究。德国学者认为“债权物权化”的本质在于债权被赋予物权效力,而且物权效力较为有限, 并将“债权物权化”与权利划分不净的现象做了实质区分。德国学者对“债权物权化”研究的最大特点在于,将“物权化”的债权仍限定在债权的范畴之中,在保持物债二分体系稳定性的基础上求变,而非解构这一体系。


(二) 国内研究现状


第一 ,质疑物债二分的纯粹性。主要包括:冉昊表达了对物债二元之间无法归类的中间权利状态的困惑;刘德良等认为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区分是相对的;孙宪忠教授指出当代社会存在一些无法单一地以物权或者债权规则予以分析的混合法律关系,等等。这种质疑在个别学者那里走向消解论或者解构论,持消解观点的代表学者主张软化二分体系的具体方法,是为“对物性”提供一个统一标准,例如第三人(义务人) 知晓标准, 凡符合这些标准者,则有“对物性”,不符合者, 没有“对物性”,不再区分物权与债权。持解构论的代表学者通过例举近些年来生活实践中、立法中所存在的突破物债二分体系的现象,全面解构了物权法的自治性,解构了物债二分。


第二 ,对物债二分相对论观点的批判。尹田对物债区分相对性观点较早给予了有力批判,以此回应了国内对人格主义或者客观主义理论的继受。


第三 ,尝试为中间权利状态提供体系化解释方案。对于中间权利状态的存在,冉昊早期的研究尝试予以归类,将之划分为历史形成的类型、法典确立时即存在的混合类型及现代转化类型。对冉昊所指的历史形成类型,金可可有更为详尽的论述, 所指为“向物权”,这种权利类型,事实上并非中间权利状态。法典确立时即存在的混合类型,金可可用“区分要素”理论对此有精确的逻辑分析。现代转化类型主要指“债权物权化”现象,国内研究一方面缺乏对“债权物权化”概念的准确界定,另一方面也未能揭示“物权化”的原因。


第四 ,物上之债概念的提出与局部的展开,以及对物权与债权关联的描述与分析。我国较早提出“物上之债”概念的学者是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苏永钦,而对它展开体系性研究者, 是常鹏翱教授;同样, 对于物权与债权关联范畴的研究, 有文献可查的最早学者也是苏永钦,而继之展开的学者为常鹏翱。这些研究虽然并未明确着眼于物权性,但是却为物权性的研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框架。


三、本书的内容安排


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本书将以物权性这一可变的、具有弹性的概念作为核心线索,围绕这一核心概念完成物债二分的中间权利状态体系建构。在写作上,本书的内容将基于总分的逻辑理路,也基于从理论背景,至物权体系内的弱物权性、具有绝对性的债权、关联关系中的物权性弱化,再到支配权角度上的规范同态的写作思路展开。具体安排如下:


理论背景位于 第一章 的位置。这一章介绍了物债二分的历史形成,作为形式理性的物债二分观念对民法知识、关系、规范等造成的深远影响,以及它在当代所遭遇的现实与理论困境及方法论革新,阐明了本书方法论的基本立场, 即在坚持物债二分形式理性的基础上, 以类型论作为改进的理论工具, 克服解构论所带来的体系冲击,整合碎片化的研究。


物权体系内的物权性为 第二章 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包括:在物权性构成的基础上,重新厘定了对物权、支配权、绝对权等物权性要素的概念, 以动态的物权性理论改造了物权性的概念, 使之成为体系性分析的利器。在改造物权性概念的前提下,全面分析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准物权的物权性问题。尤其是在担保物权的物权性分析,全面回应了“担保物权非物权”以及权利质权为权利的“骑墙者”的观点,维护了物债二分的类型体系。


第三章 开始进入债权的物权性分析。该章阐释物上之债。在对物上之债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全面清理了“债权物权化”所造成的体系问题。继之,再对物权法规范中的物务进行了系统梳理。最后,以预告登记和买卖不破租赁为例, 对物上债权进行详尽细致的逻辑分析, 阐明了物上债权的内在机理。


第四章 的内容仍是债权的物权性问题。这一章的内容较为杂糅,既包括实体性的债权之间的优越性问题,也包括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之间优越性问题。实体性问题主要是指优先购买权问题;程序性问题则涉及到动产(含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 买卖合同的优先顺位、不动产买卖或者转让合同的优先顺位、破产程序中的优先顺位、执行程序中的优先顺位等诸多方面。鉴于该章与第五章内容之间的关联,对诉讼程序中的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者转让合同的优先顺位做简略化处理。


对诉讼程序中的优先顺位的特殊性问题的探讨,被置于 第五章 。在广义上, 狭义的诉讼、执行、破产程序, 都可以说是诉讼程序,故本书设定第五章的目的,在于通过例示性的分析, 揭示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优先顺位的特殊机理。


第六章 阐释物债关联中的物权性弱化及消解问题。这一章在苏永钦、常鹏翱教授所提出的物权与债权关系范畴的基础上,改造了既有关系范畴理论框架,并在关系范畴改造的基础上, 完成了对信托、所有权保留、PPP 等复合法律关系范畴中的所有权弱化的规范解释,剖析了关系范畴中物权性弱化甚至于消解的问题。


最后一章 解决基于“支配权”所造成的规范同态性的分析,涉及到侵害债权与侵害物权的救济规范同态性、基于支配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债权让与和所有权让与的规范同态性。


应予说明的是, 总体上, 本书的内容理论性分析较强, 其着眼点在于构筑一个有基础理论作为其根基的类型化的物债二分之间中间权利状态的分析体系。通过这一分析体系的建构,可以完成物债二分的知识论的建设。如果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一项目的对于现实的意义在哪里, 那么对这一问题较为恰当的回答是:物债二分学理体系的建构有利于完善既有的学科理论体系,而这一理论体系的完善又无疑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可被接受的物权观念与制度,同时,对于知识的传承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当然,本书也间接回应了实务中的问题,例如, 商品房预售制度建设问题、买卖不破租赁的对抗模式问题、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体系问题、诉讼程序内的债权优先顺位的合理性证成问题、PPP 模式下的权利结构问题,等等。


本书最后将形成-一个分析架构,在宏观上,它对物债二分之间中间权利状态的体系化,与民法知识的体系化传统与宏大结构是一脉相承的。而民法知识的体系化,自历史经验观之,乃是民法法典化的前提。学术界对此已经达成普遍的共识,即民法法典化的意义不仅是编一部民法典,更不应是简单地将之等同于原本存在的民法各部门的规范的简单拼合、组装,它首先要解决的是体系化的民法与民法学思维。只有完成对民法各部门知识的体系化清理、整合,才能为民法知识体系提供知识论上的支撑。


【目录】


总 序

导 论

一、研究缘起

二、文献回顾

三、本书的内容安排

第一章 物债二分体系的形成与革新

第一节 物债二分的形成

一、权利论述的历史起点

二、从诉的方式到对人权、对物权的二元划分

三、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古老观念及近代意义

四、物权作为绝对权:传统民法的界定及问题

五、物债二分形成的小结

第二节 物债二分的体系效应

一、物债二分与民法学知识的体系化

二、物债二分与财产权法律关系的体系化

三、物债二分与民法典规范的体系化

四、物债二分在物权行为理论中的延伸与贯彻

第三节 物债二分遭遇的困境与革新

一、物债二分体系面临的挑战

二、中间权利类型概念的提出及阐释方案

三、基于类型意义对中间权利状态的再阐释

第二章 物权体系中的强弱物权性

第一节 物权性总论

一、何谓物权性

二、物权性之强弱论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物权性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物权性

三、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

四、地役权的物权性

五、本节小结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物权性

一、一般性的讨论:担保物权是物权吗?

二、担保物权的对物性、支配性与绝对性

三、对债权质权造成物债二分体系 “骑墙者” 说的讨论

四、作为担保物权的优先权之物权性分析

第四节 准物权的物权性

一、准物权的意义与构造

二、准物权的物权性展开

第三章 物上之债的提出与展开

第一节 概念提出与初步的体系化

一、物上之债提出及其体系框架

二、物上之债依物权性的限缩

三、物上之债的外延依体系的适度扩张与完成

四、物上之债与易混淆规范的区分

第二节 物务规则的规范分析

一、我国物权法规范上的物务

二、比较法上的土地负担

第三节 预告登记的物上之债

一、何为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效力的规范结构

三、基于预告登记创设的物上债权的物权性展开

四、商品房预售的预告登记效力

第四节 买卖不破租赁的体系分析

一、买卖不破租赁体系性的历史展开

二、基于物上债权概念的买卖不破租赁的体系再定

三、基于体系性考量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客体界定

四、买卖不破租赁的对抗效力与对抗模式

第四章 具有绝对性的债权

第一节 具有绝对性的债权及形成机理

一、具有绝对性的债权的范围

二、具有绝对性的债权之形成机理

第二节 具有绝对性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一、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体系清理:德国民法中的先买权

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再次清理:法国及日本民法中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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