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人的研究成果为基础,本书将以物权性这一可变的、具有弹性的概念作为核心线索,围绕这一核心概念完成物债二分的中间权利状态体系建构。在写作上,本书的内容将基于总分的逻辑理路,也基于从理论背景,至物权体系内的弱物权性、具有绝对性的债权、关联关系中的物权性弱化,再到支配权角度上的规范同态的写作思路展开。具体安排如下:
理论背景位于
第一章
的位置。这一章介绍了物债二分的历史形成,作为形式理性的物债二分观念对民法知识、关系、规范等造成的深远影响,以及它在当代所遭遇的现实与理论困境及方法论革新,阐明了本书方法论的基本立场, 即在坚持物债二分形式理性的基础上, 以类型论作为改进的理论工具, 克服解构论所带来的体系冲击,整合碎片化的研究。
物权体系内的物权性为
第二章
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包括:在物权性构成的基础上,重新厘定了对物权、支配权、绝对权等物权性要素的概念, 以动态的物权性理论改造了物权性的概念, 使之成为体系性分析的利器。在改造物权性概念的前提下,全面分析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准物权的物权性问题。尤其是在担保物权的物权性分析,全面回应了“担保物权非物权”以及权利质权为权利的“骑墙者”的观点,维护了物债二分的类型体系。
第三章
开始进入债权的物权性分析。该章阐释物上之债。在对物上之债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全面清理了“债权物权化”所造成的体系问题。继之,再对物权法规范中的物务进行了系统梳理。最后,以预告登记和买卖不破租赁为例, 对物上债权进行详尽细致的逻辑分析, 阐明了物上债权的内在机理。
第四章
的内容仍是债权的物权性问题。这一章的内容较为杂糅,既包括实体性的债权之间的优越性问题,也包括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之间优越性问题。实体性问题主要是指优先购买权问题;程序性问题则涉及到动产(含普通动产与特殊动产) 买卖合同的优先顺位、不动产买卖或者转让合同的优先顺位、破产程序中的优先顺位、执行程序中的优先顺位等诸多方面。鉴于该章与第五章内容之间的关联,对诉讼程序中的动产与不动产买卖或者转让合同的优先顺位做简略化处理。
对诉讼程序中的优先顺位的特殊性问题的探讨,被置于
第五章
。在广义上, 狭义的诉讼、执行、破产程序, 都可以说是诉讼程序,故本书设定第五章的目的,在于通过例示性的分析, 揭示诉讼程序中的债权优先顺位的特殊机理。
第六章
阐释物债关联中的物权性弱化及消解问题。这一章在苏永钦、常鹏翱教授所提出的物权与债权关系范畴的基础上,改造了既有关系范畴理论框架,并在关系范畴改造的基础上, 完成了对信托、所有权保留、PPP 等复合法律关系范畴中的所有权弱化的规范解释,剖析了关系范畴中物权性弱化甚至于消解的问题。
最后一章
解决基于“支配权”所造成的规范同态性的分析,涉及到侵害债权与侵害物权的救济规范同态性、基于支配权的行使而形成的债权让与和所有权让与的规范同态性。
应予说明的是, 总体上, 本书的内容理论性分析较强, 其着眼点在于构筑一个有基础理论作为其根基的类型化的物债二分之间中间权利状态的分析体系。通过这一分析体系的建构,可以完成物债二分的知识论的建设。如果要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一项目的对于现实的意义在哪里, 那么对这一问题较为恰当的回答是:物债二分学理体系的建构有利于完善既有的学科理论体系,而这一理论体系的完善又无疑有利于形成稳定的、可被接受的物权观念与制度,同时,对于知识的传承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当然,本书也间接回应了实务中的问题,例如, 商品房预售制度建设问题、买卖不破租赁的对抗模式问题、优先购买权的制度体系问题、诉讼程序内的债权优先顺位的合理性证成问题、PPP 模式下的权利结构问题,等等。
本书最后将形成-一个分析架构,在宏观上,它对物债二分之间中间权利状态的体系化,与民法知识的体系化传统与宏大结构是一脉相承的。而民法知识的体系化,自历史经验观之,乃是民法法典化的前提。学术界对此已经达成普遍的共识,即民法法典化的意义不仅是编一部民法典,更不应是简单地将之等同于原本存在的民法各部门的规范的简单拼合、组装,它首先要解决的是体系化的民法与民法学思维。只有完成对民法各部门知识的体系化清理、整合,才能为民法知识体系提供知识论上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