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合规工作札记公众号的第34篇原创文章
2024/03/28 监管动态日报
【J公司 募集资金到账后不签三方监管协议行不行?】
2019年11月,公司IPO上市,首发募集资金2.3亿元。随后,公司分别在农业银行泰兴支行、中信泰兴支行开立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未按照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相关规则要求,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述账户分别于2020年3月、2021年l2月注销。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及2020年、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表述不准确。
江苏证监局就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总监、董秘出具警示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第五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本案中,尽管公司两个募集资金账户已经分别于2020年、2021年注销,未签署三方协议也没有导致其他风险事项,但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规问题,因此仍被证监局处罚。在募集资金监管趋严的背景下,我们提醒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的要求,逐条对照执行,对于前期存在的问题,及时主动整改。